高子程(高子程這個名字好嗎)
李莊案的案件全程
2009年11月中旬,重慶涉黑的某團伙主犯龔剛模家屬來北京找到李莊,請求其為龔剛模進行辯護。李莊成為龔剛模的辯護人
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莊先后三次會見龔剛模。
2009年12月10日,龔剛模檢舉李莊,稱李莊教唆了他編造“被刑訊逼供”的虛假口供
2009年12月11日,李莊被其所在的事務所緊急召回北京,并于當天向重慶法院方面書面通報,終止為龔剛模進行辯護
2009年12月12日,重慶警方從北京將李莊押回重慶,李莊于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2009年12月13日,《中國青年報》、中央電視臺等多家新聞媒體開始大篇幅披露李莊案情,并公布李莊所謂的短信“錢多、人傻、夠黑、速來”
2009年12月17日,該案件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12月18日,該案件被檢察院起訴到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20日,著名刑事辯護律師高子程、陳有西接受李莊家屬委托,為李莊進行辯護
2009年12月28日,高子程提出為龔剛模進行傷痕鑒定,以確定其是否有外傷。12月29日,法醫鑒定出爐,經鑒定龔剛模手部沒有傷痕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點到12月31日凌晨1點,在長達16個小時的庭審后,李莊案件一審休庭
2010年1月8日,李莊被一審宣判有期徒刑2年6個月。李莊不服,提出上訴,堅稱自己無罪
2010年1月15日,李莊的辯護人再次到看守所會見他,他依舊表示自己無罪
2010年2月3日,李莊案件二審開庭,李莊當庭認罪
2010年2月9日,李莊終審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
2011年04月19日,李莊案公開審理 此次被起訴妨害作證罪
2011年4月19日21時,辯護律師舉示了金湯城沐浴公司的工商登記執照復印件、錄音資料等證據。公訴人質證認為,辯護人舉示的證據與案件沒有關聯性。21點02分,控辯雙方表示證據舉示完畢。法庭宣布休庭,20日上午9點半再次開庭審理。
2011年4月22日 ,重慶檢方對李莊案撤回起訴 稱犯罪事實存在疑點
上午9時30分,李莊漏罪案準時開庭,公訴人稱,辯護人當庭舉示的新證據,與公訴方所舉示的證據存在矛盾,致使認為李莊的犯罪事實存在一定的疑點。本案證據發生變化,導致認定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證據存質疑,因此,公訴方決定撤回起訴。 9時33分法庭宣布休庭30分鐘,合議庭對檢方的撤訴申請進行評議。
中國有法律禁止虐待動物嗎?
2020年全國兩會召開在即,澎湃新聞從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協會長高子程處獲悉,他將提交建議,立法禁止虐待動物,利用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契機,將虐待動物及相關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適用范圍。
高子程指出,極端虐待動物事件以及利用互聯網售賣“虐殺視頻”牟利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動物,破壞了公序良俗,踐踏了生態倫理。同時,危害公共衛生安全,損害民眾身心健康,對我國國際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高子程認為,出現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立法缺位。雖然我國已經出臺《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生豬屠宰條例》等動物保護和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但法律規定較為零散,且均不足以防止動物被虐待,尚缺一部綜合性的反虐待動物法律。因此,立法規范虐待動物及相關行為,極為必要且十分迫切。我國部分地區對反對虐待動物立法的嘗試已奠定了一定的立法基礎。如《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明確規定動物飼養者不得遺棄、虐待飼養的動物。《湖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也規定不得戲弄、虐待動物,同時應盡量減輕被處置動物的痛苦。
鑒于此高子程建議,利用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契機,將虐待動物及相關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適用范圍,例如,將“公開傳播、售賣虐待動物視頻”歸入“尋釁滋事”行為;將“教唆未成年人虐待動物并拍攝過程”歸入“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行為等。亦可將虐待動物行為列為獨立章節,增加明確禁止虐待動物的法條,并嚴禁虐待慘殺動物視頻。
高子程還建議,將《反對虐待動物法》列入立法計劃,開展立法調研,并組織專家組起草相關法律案,推動我國盡早出臺《反對虐待動物法》。
高子程律師在ST中源何平案庭審中的辯護詞
高子程律師在ST中源何平案庭審中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及康達律師事務所天津分所受何平委托指派高子程、于永志擔任其辯護人。經參閱本案所有案卷材料和會見被告人。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何平的行為,與職務侵占罪的四個構成要件無一相符,其不構成職務侵占罪,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協和干細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公司)向何平發放的績效工資金額,遠遠低于根據公司董事會決議及薪酬管理制度何平應領取金額,因此,其未侵犯協和公司財產所有權,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客體要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犯罪。
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本案證據足以證明,何平未侵犯協和公司財產所有權:
(一)公訴機關指控協和公司向何平發放了績效工資871946.25元,而何平應得績效工資440.499萬元。
1、協和公司副總裁以上級別員工績效工資計算依據及方法:
A、2004年3月7日《協和干細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下稱《04年董事會決議》)第四條“討論通過協和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確定以下原則:1、在2003年度工資總額的基礎上增加30人的工資額,即2004年度公司行政管理、技術、后勤等員工的工資總額為4427463元;2、專職董事長薪資標準為A1,總裁薪資標準為A2,年終獎勵比例為董事會獎勵基金65%中的50%,常務副總裁薪資標準為B1;3、市場完成凈利潤400萬,發放全額工資,市場完成凈利潤600萬,年終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以2004年凈利潤指標600萬元為基數,完成凈利潤指標超出200萬以內,按超出部分的40%獎勵,超出201-400萬元以內,按超出部分30%獎勵;超出400-700萬元以內,按超出部分的25%獎勵;超出700-1000萬以內,按超出部分的20%獎勵。
B、《協和干細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董事會)》(下稱《董事會績效考核辦法》)第八條“完成任務指標,營業收入超額部分,董事會給予獎勵,計提獎勵基金,……其中的65%為董事會獎勵基金,對公司副總裁級(含以上)人員進行獎勵”。
2、何平任職期間協和公司2008年度利潤:73,769,944.96元。
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北京天元全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協和干細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審計報告》(天元全審字【2009】第219號),協和公司2008年度利潤為73,769,944.96元。
3、何平僅2008年應得績效工資有440.499萬。
計算方法:(7376.9萬(08年度利潤)- 600萬(利潤任務目標))* 20%(最低的計算比率)*65%(董事會獎勵基金比率)*50%(總裁獎勵比率)=6776.9*20%*65%*50%=440.499萬。
上述事實,足以證實何平在任職于協和公司期間應得到的獎金為440.499萬元,在數額上遠遠高于檢方在本案中指控何平侵占的資金871946.25元。其所獲獎金在應得范圍內,并未逾越公司所制定的薪酬范圍為其自身謀取額外利益,其行為并未侵犯協和公司財產所有權。何平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二)、協和公司《04年董事會決議》確定被告人何平應該獲得的獎金,在被告人何平任期內仍然有效。理由主要有以下四點:
1、該文件確定的薪酬計算標準和制度在2004年之后從未得到改變。
2004年3月7日,協和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第4條明確說明:“討論通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確定如下原則: 3、獎勵標準為以2004年凈利潤600萬元為基數”。在這里,以600萬元為標準確定管理人員薪酬標準的規定,已經上升到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原則的高度,具有在今后普遍適用的效力,而在2004年之后,協和公司董事會從未對此再進行討論并作出過更改。從公司治理結構看,如果董事會未設定新的目標,為保證勞動者能夠依照規則獲得期待利益,原有利潤目標應沿用。
2、按照協和公司《2004年董事會決議》計算管理人員薪酬,對協和公司管理與發展實際上是有利的。
自2004年之后,協和公司董事會從未再就薪酬計算的利潤目標進行討論,而該公司在實際上獲取的利潤早已遠遠超過上述董事會2004年所確定的作為計算薪酬標準的目標利潤(600萬元),尤其是何平任職于協和公司以來,更是如此。因此,按照《2004年董事會決議》確定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獎金,在數額上顯然低于按照此時實際利潤確定的績效獎金,為協和公司節省了巨額的資金。
3、按照協和公司《2004年董事會決議》計算管理人員薪酬,從制度的角度看,對被告人何平在大體上是公平的。
當公司的利潤情況發生變更,原規則的制定者有責任及時調整目標從而維護勞動者的積極性以及保護股東利益,實現勞動者和投資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但是,在新的規則并未制定的情況下,因不能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員無償地或者以很低收入為公司付出勞動,只能按照原有規則為其計算薪酬,這樣才在基本上符合按勞取酬的社會主義基本分配原則。
4、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津南檢刑訴【2010】95號)承認協和公司《2004年董事會決議》的效力。這一點從該起訴書將協和公司《2004年董事會決議》列為本案中的重要書證以及相關的陳述,就可以看得出。
綜上,作為職務侵占罪,股東利益和企業管理者利益之間界限的厘定至關重要,不能要求企業的管理者主動讓渡自己的利益為股東的責任買單。如果以2008年未設定利潤目標從而否定2004年決議的繼續適用從而剝奪何平可以期待的巨額獎金,很明顯對于作為勞動者的何平來說是不公平的,更不能以此為基礎認定何平構成犯罪。
(三)、何平所獲獎金不僅遠低于公司董事會所制定的分配利益,且何平的業績超出前任,但所領取的年終獎勵卻低于前任,不可能侵犯公司利益。
何平在2008年度應得的獎金數額為440.499萬元,而何平作為董事長兼總經理,卻沒有從協和公司領取任何年終獎金,在兩年間僅從協和公司領取了87萬的績效獎金,遠遠低于按照董事會決議其本人應該領取的數額。此外,何平的前任為韓忠朝,其于2001入職。根據公司的年終獎勵發放表,在2006年韓忠朝所領取的2006年度年終獎勵為130萬元,而何平在公司工作的20個月期間,總共領取的獎金數額僅有87萬元,甚至低于韓在任期間一年所領取的年度獎勵數額。而在2006年之后,協和公司董事會從未出臺任何文件變更過總裁的薪酬管理體系,也即是說,據以決定韓忠朝與何平應得獎金數額的標準應該是一致的。同樣的總裁職務,反而領取獎金少的何平卻被指控為職務侵占罪,而領取獎金多的韓忠朝卻被認定為正常領取薪酬,凸顯出對何平職務侵占罪的指控錯誤。更何況,何平在職的2008年期間,公司的利潤增長高達135%,是公司成立以來的最大利潤增長,在這樣的優異業績的背景下,領取少于前任的獎金卻被指控侵害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綜上,公司管理人員的薪酬和公司投資人(在本案中以董事會作為代表)之間的利益劃分由董事會2004年的決議作出了基本厘定,在該董事會決議的框架和基礎之上,制定具體的執行規則和細則,只要未逾越董事會決議所作出的利益劃分,都應該是符合公司和股東利益的。具體的利益如何發放,發放的時間和內部大小分配,屬于何平作為公司最高行政管理人員的職權范圍,是積極的反映股東利益,進行公司管理的行為。何平所獲得因公司業務發展效益而產生的獎金,遠遠低于公司可以分配給其本人的數額。因此可以認定,在本案中,公司、股東的權益并未因為何平的任何行為受損。職務侵占罪的構成缺乏客體要件。
二、何平等高管人員所制定的《行政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符合公司規定,何平等高管依據該辦法領取績效獎金的行為合法,其并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數額較大的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行為。不符合職務侵占罪客觀方面的要件。
根據刑法第271條的規定,職務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數額較大的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侵占”,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職務侵占行為構成犯罪,要求同時具備“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占有行為屬于非法”這三個客觀因素,缺一不可。本案中,何平從協和公司獲得月度績效工資,不違反該公司的規定,進而不具有非法性,因而并不構成職務侵占罪。這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在協和公司確立對高級管理人的月度績效工資,屬于何平履行職權的表現。作為協和公司董事長兼總裁的何平,行使協和公司最高的管理職能,同時,何平作為中源協和公司代表在協和公司履行其大股東代表的職責,保證大股東政策,意圖的落實。其根據控股股東中源協和(時稱“望春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二十次董事會決議及中源協和公司《關于公司治理自查報告及整改計劃》關于內部建立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文件要求對控股子公司進行內部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的建立,屬于其自身的職責范圍。何平在協和公司董事會所圈定的框架下對薪金分配原則進行細化,擬訂實施的具體原則方案,是正當的行使管理者的職權。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根據中源協和《關于公司治理自查報告及整改計劃》,何平是建立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的責任人,而且在該文件的整改措施中明確寫明建立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應先行建立經營層考核暫行辦法并落實”,何平在中源協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協和公司所指定的《行政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正是對大股東中源協和公司整改計劃的忠實履行,其行為得到了充分的股東授權。既然如此,何平按照此制度獲取月度績效工資,并不違反協和公司的規定。
另外,根據《協和干細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會規則》第七十條 總裁的職權范圍 1、經董事會授權,公司總裁的職權范圍如下(8)決定本公司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根據該規定,何平作為公司總裁有權通過制定績效考核制度對員工進行加減薪。
(二)、何平等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內部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并取得月度績效工資的行為,獲得了股東的充分認可。
(1)協和公司股東之一(大股東)中源協和公司對何平領取月度績效工資在財務上予以實際的認可。何平等協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根據所實施的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所領取的月度績效獎金,已經由協和公司會計依法計入公司財務賬冊,真實的反映在提交股東審閱的財務報表中,大股東中源協和公司在對其認可之后,與本公司的財務報表合并提交公眾閱覽。而且,何平領取的績效獎金已經計入中源股份公司2008年度審計報告,經公司股東審議通過。可見,何平等協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按照月度考核績效并領取獎金的情況,實際上在事后得到了公司大股東中源協和公司的認可。
(2)股東之二(小股東)血研所的代表也認可了被告人何平等領取月度績效工資的情形。另一個股東(小股東)血研所的股東代表方健參與討論并確定了《行政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方健亦在2008年2月18日的公司人力資源部和計劃財務部的《關于月度績效工資發放標準的請示》上簽字認可。其作為小股東進行公司管理的代表在請示上的認可,自然代表小股東的認可。
(三)、何平沒有非法占有協和公司的資金。
對此,可以從如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何平所謂非法職務侵占的數額,遠遠低于其在協和公司任職期間應該獲得的獎金。如前所述,按照協和公司《2004年的董事會決議》所確定的管理人員(包括總裁)薪酬計算標準,通過計算,可知何平2008年度應得的年終獎金數額應等于或大于440.499萬元。如果再加上2009年任職期間應獲得的獎金數額,那就會更高。顯然,被告人何平所謂的職務侵占數額,遠遠低于其應獲得的獎金數額,根本談不上非法侵占了本單位的財物。
(2)被告人何平獲得月度績效工資,并未違背協和公司的績效考核辦法,也并未降低對自己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被告人何平自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獲得月度績效工資,并非是簡單地每月從單位拿錢,也不是簡單地將本該年底發放的獎金在每月給高級管理人員發放,相反,被告人何平等人建立了嚴格的績效考核制度,在每月確確實實地通過嚴格的績效考核,根據實際的考核結果給高級管理人員發放月度績效工資。因而被告人何平獲得月度績效工資,根本就談不上非法侵占本單位的財物。
基于以上原因,可以看出,何平等高管討論通過《行政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是協和公司管理層根據股東授權,在董事會所設定利益范圍之內通過合法程序所制定的公司管理規章,合法有效。何平等高級管理人員據此領取月績效獎金獲得了全部股東的認可,是完全正當的。何平根本沒有實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財物的行為。因此,何平的行為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三、何平在主觀上不具有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協和公司財物的主觀故意。
職務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但是,結合本案的案情來說看,被告人何平在主觀上并不具備非法占有協和公司財物的犯罪目的。
1、績效考核制度的制定是集體決策,何平沒有授意他人實施的行為。
起訴書指控“在被告人何平的授意下,采取召開總裁辦公會討論的方式……。”上述指控無事實依據,四名被告均當庭否認何平有對他人授意的行為,總裁辦開會審議通過績效考核制度系集體決策行為,何平無授意他人的行為。
2、本案各被告人的證言相互印證,協和公司總裁辦制定績效考核制度,是為了保持公司高管團隊穩定,促進公司發展。
協和公司高管制定《行政管理人員績效工資管理辦法》,主觀上是希望通過將管理人員的工資待遇與企業的銷售收入掛鉤的這種方式,調動管理層的積極性,促進公司的發展。何平、葉新、高鵬德、柴新宇均供述,當時認為績效考核制度可以讓公司高管踏實的為公司服務,同時何平考慮到績效考核制度能助其更好的管理公司。另外,《總裁辦公會會議紀要》明確表明,公司高管制定《行政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是為了提振士氣、配合全員營銷方針,進而完成協和公司董事會制定的工作指標,保證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何平主觀上是為了公司利益,而非個人謀利。
3、公司經營情況客觀上需要通過績效考核制度保持管理團隊的穩定性,這與被告人證言相互印證,何平作為董事長是制定管理層績效考核制度并落實的責任人。
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2007年7月15日,中源協和公司五屆二十次董事會決議附件1《公司治理自查報告及整改計劃》
第三條 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第(四)項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待落實和完善
“由于受近幾年來控股股東變動頻繁,經營管理團隊不穩定等因素影響,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沒有得到及時完善,公司內部管理較為粗放。由于受原控股股東的內部紛爭,干細胞產業遠離本部,干細胞產業內部人控制等因素的影響,公司對核心控股子公司協和干細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在2006年的控制一度失控。”
第四條 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及相關責任人
董事長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先行建立管理層考核暫行辦法并落實。(本案中,協和公司管理層績效考核辦法的實施時間正是在2008年1月1日)
第六條:“近幾年來,由于公司經營陷入困境、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變動頻繁,管理團隊不穩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公司的各項治理制度沒有得到及時完善和有效落實。公司治理水平有待改進和提高。”
中源協和公司在2007年4月10日、2007年9月4日、2007年10月12日、2008年6月6日多次收到中國證監會上海證監局下發的整改通知,要求中源協和公司應建立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通過績效考核制度加強母公司中源協和公司對下屬子公司(包括協和公司)的管理。被告人何平作為中源協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協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根據中源公司整改要求,在子公司協和公司首先落實整改措施,與其他高管人員制定《行政人員績效考核辦法》并經總裁辦公會審議通過實施,其這一舉措,是符合上海證監局對中源協和公司的整改精神的。
以上事實與各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證,即公司存在管理團隊不穩定因素,何平作為中源協和公司代表在協和公司履行其大股東代表的職責,保證大股東政策,意圖的落實。制定績效考核制度是為了保持管理團隊的穩定,促進公司發展,而非個人謀利。
4、何平任職于協和公司期間所應得到的獎金,遠遠高于檢察機關在本案中指控其職務侵占的資金,其不可能考慮放棄高額的合法收入,卻以非法手段獲取低額的財物。
如前所述,根據公司董事會決議及薪酬制度,何平應得獎金僅2008年一年就至少為四百多萬元,對于一個熟悉公司運作和財務制度、有豐富公司經營管理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而言,放棄通過合法程序和手段可以獲得的巨額獎金,卻以違法犯罪手段獲取遠遠低于該獎金數額的本公司資金。這不符合一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正常思維,也不符合現實生活中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獲取薪酬的實際情況。
綜上,被告人何平在主觀上并無利用職務之便利非法占有協和公司財產的犯罪目的。
四、績效工資制度從制定到后來的實施均系公司管理機構的行為,何平等自然人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要件。
職務侵占罪主體為自然人。而本案中,協和公司制定《行政管理人員績效工資管理辦法》,經過了總裁辦公會會議討論,由總裁辦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總第110號(2008)03號)。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總裁辦是公司管理機構,且《行政管理人員績效工資管理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行政管理人員。因此,績效管理辦法的制定是公司高管集體決策的行為,也即是公司管理機構行為。而且,績效工資發放程序是由財務部計算出每個行政人員的績效工資額,然后公司主管領導簽字后發放。所以,無論是績效制度的制定還是績效工資的發放均系公司管理機構實施,不是個人行為。因此,退一步講,如果公司管理機構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則參與管理機構決策的人也僅因過錯承擔對公司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何平等自然人不是實施上述行為的主體。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要件。
五、本案程序嚴重違法
據何平當庭供述,本案偵查人員在偵查期間,公然逼迫何平將自己出資擁有的南京微宇公司的股權無償轉讓給舉報人;公然逼迫何平用偵查人員的電話指使南京微宇公司其他股東將股權無償轉讓給舉報人。這種偵查行為不僅公然對抗兩高一部關于嚴禁公安機關介入經濟糾紛的禁止性規定,也凸顯了偵查人員與舉報人的超乎尋常的不正當關系。
由此,可以判斷,偵查人員在偵查期間通過騙供的手段,謊稱只要何平認罪就可以釋放,從而騙取何平在認罪筆錄上簽字的目的,就是繼續充當舉報人的代理人,以追求舉報人希望達到的誣告陷害的非法目的。所以,舉報人為本案而編寫的所有情況說明完全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此,我們保留向有關部門舉報的權利。
公訴機關移交法院的大量證據顯示,其中有相當多的部分是舉報公司在舉報后編寫的所謂情況說明,而且這些情況說明中的大部分是公然歪曲事實、自相矛盾的。如此偏信舉報人一方的取證和舉證,也凸顯了偵查人員的不公正及其證據的違法性。
本案公訴機關負有審查起訴的職責,審查內容包括審查偵查人員的偵查行為是否合法,而對偵查人員提供到公訴機關的暴露偵查人員公然介入被告人何平與舉報人之間的股權轉讓事宜,公訴機關非但沒有追究偵查人員的違法行為及幕后的隱情,已屬失職。以這樣的偵查人員提供的證據指控何平構成犯罪,一如只起訴何平而不起訴方健一樣,完全喪失了客觀、公正。公訴機關的指控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礙,同樣身為公司高管、同樣參與制定績效考核制度、同樣領取績效獎金的方健,公訴機關不認為構成犯罪,依此定性,何平當然也不構成犯罪。如公訴機關認為何平構成犯罪,則方健等其他高管當然同罪,依法應當在指控之列,僅指控何平等四人,于法無據、于法不公。
通過庭審調查不難看出,指控何平犯罪是以背離事實、歪曲事實、無視事實為前提,是在默許、縱容、包庇偵查人員的騙供、偏袒等違法行為,以舉報人編造的事實為根據,認定何平構成犯罪。通過“選擇性”執法,公然創造了共和國成立以來“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先例。
綜上所述,何平沒有非法占有公司財產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不僅未損害協和公司及其股東權益,更通過自己的工作使得公司和股東利益大幅增加,其行為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且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望貴院能依法保護何平作為一名企業管理者和勞動者應有的合法權益,判決何平無罪。
辯護人:高子程
2010年1月22日

粗評陳有西、高子程、李莊三位“大”律師的辯護詞、自辯書
呵呵,去你妹的,不懂法律別裝逼,你根本不知道律師多難做多無助,不這么做如何為被告人贏回公道!希望你能有點良知,律師們真的非常非常不容易!全是心中的正義支撐著我們前行的!這根本無關利益無關名聲,希望你能明白!!!
高子程的人物事件
高子程律師
高子程,男,1962年出生,理學士、法學士、國民經濟學碩士、法學博士研究生,曾在吉林大學巖化系、遼寧大學法律系讀書。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業務部主任、中央財經大學客座教授、北京市優秀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 全國政工科委特邀研究員。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咨詢員、北京市律師協會稅務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朝陽區人大代表、北京市朝陽區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委委員、中央國家機關青聯資深委員。
高子程律師,黃松有也冤枉嗎?
最高院原副院長黃松有貪污受賄一案宣判,廊坊中院認定,檢方指控罪名成立,判處黃松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走出法庭的辯護律師高子程一改往日的“無可奉告”,終于開口說話。對于判決結果,他認為過重,“超過了我們的預期。” 知道高子程的名字,始自李莊教唆偽證案,高子程是康達所合伙人、業務部主任,受邀為同事李莊辯護。今天又見高子程,方知原來還是黃松有的律師。 黃松有是什么貨色,全國人都知道。我相信,要是做個民意調查,絕大多數人都會疑惑黃松有為何沒判死刑。就從其以全國司法最高業務主管身份知法犯法的情節看,便死有余辜。他不是簡單的貪污犯、受賄犯,其行為性質是在枉法壞國,以釋法權做交易勾織腐敗網絡,造成的結果就是冤假錯案叢生、禍國殃民草菅人命的黑腐分子被包庇縱容。這樣的混賬東西,只判了個無期,估計也就坐10幾年牢,難道不是太便宜他了? 不禁生出好奇,查了下高子程的履歷,被雷到暈菜: 曾為交通部原鄭副部長受賄案、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行長張恩照受賄案、國家藥監局注冊局長曹文莊受賄案、中國機械進出口總公司總經理王某挪用公款案、中國航天研究院院長厲建中受賄案、中組部原研究室張主任受賄案、中國IC總經理王總私分國有資產案、中國能源總公司王總挪用公款案、黑龍江綏化市長王慎義受賄案、武漢海關原關長莫海濤受賄案、四川建設局局長單稀元受賄案、河北省財政廳孟副廳長挪用公款案、河北省人民銀行張副行長受賄案、廈門國貿集團走私案、瑞典Lee guang商業受賄案、廈門特貿集團走私案、融信公司走私案、德國維特根香港公司走私案、香港新世紀走私案、香港楊氏集團主席楊秉忠詐騙案、臺灣孟紹賢走私、亨進公司保險詐騙案等涉嫌犯罪出庭辯護,也是原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的辯護律師。 聯想起李莊曾經為10多名黑腐罪嫌脫罪百余名減刑的履歷及其自吹的“最高院有人免死”,對康達律師事務所油然而生莫名的恐懼,如果把康達所所有合伙人的履歷擺在一起,應該可以拼出一幅蔚為壯觀的中國巨腐救援圖,甚至生出了一個念想:莫非康達所包攬了為貪腐大案做辯護的業務?當然,這是他們的合法權利,也是他們的本事。我有個不爭氣的朋友也做律師,就沒這個本事。如果他有,我建議他干脆成立貪官慰安所,正大光明地打出招牌,業務方向一目了然。 雖然知道律師就應該為貪官辯護,但心中還是有些悲涼的感覺。中國被揪出來的貪官受到的懲治是輕了還是重了?老百姓心里都有桿秤。這么些年來,槍斃了不少,但有幾個大貪官啊?不敢說全歸功于律師,但律師們功不可沒。中國法制尚不健全,但中國律師已經提前進入了“法治狀態”,中國律師尤其是大律師們NB啊。 程序正義真是個又值錢又能救命的好東西。但能否消費得起,要看你的財力和人脈。貪官們,加油攢錢吧。高子程,繼續為貪官喊冤吧,相信你早晚能為中國法制建設做出大貢獻。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