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要約邀請與要約都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
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因為要約邀請只是作出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于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邀請是指什么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舉例說明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有以下幾點:1、是否具有約束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要約邀請在邀請對方時不具有約束力;2、內容是否具體明確不同。要約要求要約的內容具體明確,而要約邀請可以不明確;3、對象不同。要約針對的對象要具體,而要約邀請針對的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不同于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后,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對方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第四百八十六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七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第四百八十三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四條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要約邀請該有幾種
要約邀請主要包括五種: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已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于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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