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金(保釋金交了多久能退回來)
什么是保釋金?
保釋金在我國的法律規定為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
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現良好,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在正式判決并執行刑罰后,可憑法律文書去交款銀行取回取保候審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保釋金一般要多少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釋金的數額如下:
1、采取保釋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釋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釋金的數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釋金的數額標準,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準。
實踐中,保釋金需要根據具體情節具體分析,通常情況下起點為1000元,未成年人為500元。同時充分考慮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案件情節、性質等等,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的情況,最終確定保釋金的數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采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后,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保釋金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公安部關于 取保候審保證金 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正確、有效地運用 取保候審 措施,保障 刑事訴訟 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 保證金 ,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 法規 定取保候審條件的 犯罪嫌疑人 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 第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辦理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 對嚴重暴力犯罪、團伙犯罪的 主犯 、慣犯、 累犯 以及其他罪行嚴重、民憤大等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不應當采用取保候審。嚴禁以錢贖罪,放縱犯罪嫌疑人。 第四條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其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為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法定 代理 人交納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為單位的,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該單位交納保證金。 第五條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第六條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第七條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 刑罰 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準。其中,結 經濟犯罪 、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對其他 刑事犯罪 ,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第八條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第九條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第十條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注明。 第十一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 證人 ,或者變更為 監視居住 、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 逮捕 。 第十二條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第十三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復議后,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十六條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的,依照本規定關于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第十八條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辦理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內部審核、監督和制約,辦案部門和審核部門應當分開。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決定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的審計、監察、法制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對本級公安機關收取、沒收和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收取、沒收和退還保證金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決定有錯誤時,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或者擅自沒收、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對決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證金后,疏于監督管理,或者無故中止對案件的偵查,放縱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保釋 金對應我國法律中的術語就應該是取保候審保證金。因為在申請取保候審的時候,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而對保證人的條件要求又很嚴格,因此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交納保證金的方式來提供擔保的。當然,在解除或者變更取保措施的時候,一般都是會退還保證金的。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