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2017年民法總則司法解釋?
2017年民法總則司法解釋?
第一節 關于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問題
第二節 關于監護問題
第三節 關于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問題
第四節 關于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問題
第二章 法 人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四章 民事權利
第一節 關于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問題
第二節 關于債權問題
第三節 關于知識產權、人身權問題
第五章 民事責任
第六章 訴訟時效
第七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八章 其 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民法通則的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2017年民法總則司法解釋?
區別如下:1、定義不同①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②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2、來源不同①民法通則在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②民法總則在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3、目的不同①民法通則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②民法總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民法典和民法總則的區別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債權的定義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是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物權法調整靜態的財產關系不同,民法中的債權調整動態的財產關系。債權屬于民法中債之復雜架構中的組成部分,債權來自債這一重要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對各種法律事實進行概括,抽象出它們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權威性范疇”。所謂“抽象出他們的共同特征”乃是指從法律事實中分離出它們的構成要素,然后抽象出它們的共同要素形成法律概念。法律概念的形成過程就是對要素進行列舉與抽象的過程。
《民法典》總則編中的規范不是描述性的規范,而是對其所規范的具體事物加以抽象、概括的結果。立法者對其抽象出的若干要素,經過總結與加工,形成了法律中的概念,在此基礎上,建立了法律的規則與原則。離開了法律概念,法律規則與原則難以建立,民法體系也失去了構建的基礎。
民法總則和通則的區別?
民法總則在整個民法典體系中居于統領地位,集中規定民法的最一般問題,具有高度的函攝性和抽象性。民法總則不是民法通則,總則主要包括普遍適用于民法各組成部分的規范,如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除此期間、期間的計算等。可以說,此次民法總則的編制標志著一部規模宏大、體系新穎的民法典正在生成,而當年作為權宜之計的簡化版民法典——民法通則行將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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