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建設工程招標方式)
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政府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使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進入建筑市場進行公平交易、平等競爭,達到控制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第三條 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等情況開展競爭,不受地區、部門限制。第四條 施工招標投標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和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均可參加施工招標投標。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五條 建設部負責全國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施工招標投標的規定和辦法;
(二)指導、檢查各地區、各部門招標投標工作;
(三)總結、交流招標投標工作的經驗,提供服務;
(四)維護國家利益,監督重大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
(五)審批跨省的施工招標投標代理機構。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施工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二)監督、檢查有關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三)審批咨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施工招標投標業務的資格;
(四)調解施工招標投標糾紛;
(五)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確定各級施工招標投標辦事機構的設置及其經費來源。
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各級施工招標投標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招標單位的資質;
(二)審查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三)審定標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
(五)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六)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七)處罰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行為;
(八)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履行。第八條 國務院工業、交通等部門要會同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部門直接投資和相關投資公司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施工招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指導、組織本部門直接投資和相關投資公司投資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工作和本部門直屬施工企業的投標工作;
(三)監督、檢查本部門有關單位從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四)商項目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招標等有關事宜。第三章 招標第九條 按照建設項目實行業主負責制的原則,建設單位作為投資的責任者和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有權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政府規定的資質標準,有權正當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有關評標原則和價格管理規定,有權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第十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二至五項條件的,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招標。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經完成;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六)已經建設項目所在地規劃部門批準,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福建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實現公正、公平競爭,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10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均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礎、土建、水電、消防及其他設備安裝、裝飾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裝活動。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大型建設項目和省重點工程的施工招投標活動,審批咨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施工招標投標業務的資格。
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型建設項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型建設項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活動,應當經公證機關依法公證。第二章 招標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取得《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質證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可以承擔大、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工作:
承擔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招標的單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七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1人以上;
(二)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
(三)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5人以上;
(四)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第八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3000至5000萬元的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二)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中小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第九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1000至3000萬元的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二)會計師或經濟師1人以上;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小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建設用地已獲批準并領取《建設用地許可證》;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并能滿足合同工期進度的要求;
(六)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許可證已經所在地規劃部門批準,施工現場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將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第十一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肢解招標。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至少要有三個企業參加招標;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的技術復雜,保密性強的特殊工程,應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議標。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單位;
(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申請,并經批準;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四)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六)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程序
一、前期手續準備: 在招標前,首先落實招標前的各項手續是否齊全完備。1、報建表2、投資計劃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5、消防審核意見書6、設計合同備案7、施工圖審查8、資金審計等。如果有缺項,及時提醒建設單位抓緊時間辦理,并在可能的范圍內為
一、前期手續準備:
在招標前,首先落實招標前的各項手續是否齊全完備。1、報建表2、投資計劃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5、消防審核意見書6、設計合同備案7、施工圖審查8、資金審計等。如果有缺項,及時提醒建設單位抓緊時間辦理,并在可能的范圍內為建設單位提供方便和服務。
二、招標前工作:
首先了解建設單位對該工程的招標意圖,根據建設單位的意見和目前工程實際進度情況,就設計招標、監理招標、施工招標和設備采購招標提出具體建議,為建設單位做好參謀工作。
三、招標登記
在招標準備工作完成后,填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登記表”連同有關文件、資料、報建表、以及招標公告等報招標監督機構登記備案。招標監督機構未提出異議并許可后,發布招標公告。
四、發布招標公告
在招標登記完成后,在省或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和有關網站發布招標公告。時間為五個工作日。并派專人負責招標報名工作,核驗投標單位的有關證件。
五、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公開招標采用資格預審選擇投標單位時,應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和招標報名資格審查的要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包括資格預審須知、資格審查申請書及必要的表格等。
六、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是整個招標過程最重要的文件。招標文件包括以下內容:1、投標須知;2、合同;3、評標辦法;4、技術規范;5、投標書參考格式;6、圖紙等。
七、投標企業資格預審
公開招標進行資格預審時,通過對申請單位填報的資
格預審文件和資料進行分析和比較,確定出合格的申請單位名單。
八、發售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發售給通過資格預審并獲得投標資格的投標人。
九、編制工程量清單及標底價格
工程量清單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根據國家(2003)工程量清單規范以及施工圖紙,進行編制參照國家和省發布的定額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定,結合市場行情編制標底價格。
十、組織開標
在發標二十日后,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時間、地點接受投標單位的標書,并在投標截止后組織開標會議。開標會議在招標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開標會議開始后,首先核驗投標人的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件,請各投標人代表確認其投標文件的密封性,然后當眾開標,宣讀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工期、質量等內容。
十一、組織評標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委員會由建設單位代表和從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網中隨機抽取的技術、經濟專家組成。評委會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辦法對各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從投標報價、施工組織設計、企業信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和比較。按評標辦法中的評分標準進行計分,并寫出評標報告。推薦得分最高的投標單位為中標侯選人。
十二、中標
在中標單位確定后,經招標監督機構審批備案,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合同簽訂
協助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有關規定簽訂施工合同,并向有關部門備案。
十四、招標后工作
在招標結束后,及時匯總收集各方面資料,并裝訂成冊,一式三份。送建設單位一份,招標辦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法律依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三)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完善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等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工作。招標投標活動信息應當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第六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其指定機構應當對資格審查、開標、評標等過程錄音錄像并存檔備查。第二章 招 標第七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八條 對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開展招標。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履行項目審批或者核準手續后,方可開展勘察設計招標;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方可開展施工監理、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后,方可開展施工招標。
施工招標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在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可以進行資格預審。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采購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務;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不得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規避招標。第十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原則上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公開招標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二)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發售資格預審文件,公開資格預審文件關鍵內容;
(三)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四)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委員會編寫資格審查報告;
(五)根據資格審查結果,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告知未通過的依據和原因;
(六)編制招標文件;
(七)發售招標文件,公開招標文件的關鍵內容;
(八)需要時,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召開投標預備會;
(九)接收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十)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評標委員會編寫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一)公示中標候選人相關信息;
(十二)確定中標人;
(十三)編制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四)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十五)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采用資格后審方式公開招標的,在完成招標文件編制并發布招標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項至第(十五)項進行。
采用邀請招標的,在完成招標文件編制并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項至第(十五)項進行。第十二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專家抽取以及資格審查工作要求,應當適用本辦法關于評標委員會的規定。第十三條 資格預審審查辦法原則上采用合格制。
資格預審審查辦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定審查標準的申請人均應當通過資格預審。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法律依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13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第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二章 招標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三)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第九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第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內容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批。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
(二)施工主要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擔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絡上發布。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第十四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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