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監督(立法監督的方式)
立法監督是指
立法監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律賦予的權限,在創制法律、法規過程中,為保證法律、法規與憲法不相抵觸,保證法律、法規的客觀公正,保障立法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建立的制約監督機制。立法監督是指國家的立法機關對行政實行的監督。在我國,立法監督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管理活動實施的監督。國家權力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最重要的是法制監督,即對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一切活動是否堅持依法辦事進行的監督。
立法監督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改變或撤銷政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第二,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第三,審查和批準政府的國民經濟計劃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決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四,對政府機關及其主要領導人提出質詢和詢問。
第五,視察和檢查政府工作。
第六,組織對特定問題的調查。
第七,罷免或撤銷有關人員職務。
第八,受理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檢舉和意見。

什么是立法監督?立法監督的范疇和內容是什么?
立法監督是指國家的立法機關對行政實行的監督。在我國,立法監督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管理活動實施的監督。國家權力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最重要的是法制監督,即對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一切活動是否堅持依法辦事進行的監督。
立法監督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改變或撤銷政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第二,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第三,審查和批準政府的國民經濟計劃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決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四,對政府機關及其主要領導人提出質詢和詢問。
第五,視察和檢查政府工作。
第六,組織對特定問題的調查。
第七,罷免或撤銷有關人員職務。
第八,受理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檢舉和意見
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監督方面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立法監督是指國家的立法機關對行政實行的監督。立法監督主要表現在:
1、改變或撤銷政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2、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3、審查和批準政府的國民經濟計劃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決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4、對政府機關及其主要領導人提出質詢和詢問。
5、視察和檢查政府工作。
6、組織對特定問題的調查。
7、罷免或撤銷有關人員職務。
8、受理群眾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檢舉和意見。
立法監督的最基本形式
立法監督的最基本形式是( )。
A.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B.審查政府的法規、決定和命令
C.代表視察和執行檢查D.審查和批準經濟計劃和財政預算、決算
選A。兼具立法與監督兩種形式。
B,是監督憲法實施,C,是代表履職,沒有國家權力參與。D,只有決策,立法性質,沒有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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