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小產權房子,小產權房是什么意思,小產權房能買嗎?
小產權房是什么意思,小產權房能買嗎?
您好,法律上對于小產權房并沒有明確的定性,也無法找到一個標準概念,小產權房是隨著社會發展現實存在的一種實際情況。小產權房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未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等必要費用,它沒有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可能會獲得一個鄉鎮政府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的效力不明確的證明,但無法辦理正規的產權登記手續,無法獲得主管機關頒發的不動產權證。
所謂的小產權房指的是什么?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也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也叫“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習慣叫法。因為它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因此,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外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且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作無效處理。
小產權是什么意思?
簡單來說,大產權就是有房產證,可以貸款、抵押、繼承等,小產權沒有房產證,貸款、抵押等是不可以的。
一、什么是大產權房?
國家發產權證能買賣的就叫大產權房,現在為不動產權證。平時我們能買到的普通商品房都屬于大產權房,其中包括70年產權(住宅)、50年產權、40年產權(公寓)三種。
二、什么是小產權房?
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
“小產權房”的性質有三種:
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不能購買;
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
最后一種是各類農業園或養老院的別墅:這類房屋一旦發生糾紛,購房者無法得到賠償,因為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三、大產權房和小產權房的區別非常大
1、大產權房的不動產權證由國家頒發,預售的期房會有五證。小產權房的房產證由鄉鎮政府頒發,沒有五證。通俗了說,就是大產權有房受法律保護,小產權不受法律保護;
2、大小產權房雖然均可交易,但是大產權房可以賣給所有人,小產權房只能賣給農村集體里的成員;
3、在拆遷時,大產權房有明確補償,但小產權房可能得到很少的補償甚至沒有補償;
4、小產權房無法在房管局做登記,無法做抵押,所以無法貸款購買,只能全款購買。
總而言之,小產權房在安全性上是完全比不了大產權房的,尤其是現在很多地方,對于沒有產權證的小產權房都歸于違建,一旦拆遷,也是得不到賠償,維權也不易,但它的優點就是價格便宜,如果無力買房又是剛需請謹慎考慮。
小產權是什么?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
小產權是什么意思?為什么會有小產權房子存在?
您好!
“小產權”這個詞,其實確切的講應該叫做“無產權”——字面理解就是,老百姓沒有產權的房子。典型標志就是老百姓沒有合法的房產證。
什么是“小產權”?從住房來講,先反過來說:什么情況下屬于有產權的房?
必須要同時滿足如下兩個條件:
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要么是出讓性質的、用途為住宅的國有土地;要么是合法分得的集體宅基地。有合法的房產所有權。而所謂的“小產權”房,重點在于——土地使用不合法。
從更廣的意義上來講,小產權房包括三種類型:
在集體土地上建造、向非本集體成員出售的房子。這種類型的房子,又叫做“鄉產房”。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將不能用于建設商業住宅的土地,用來建設商業住宅。這種情況,屬于私自變更土地用途,嚴重違法。在軍隊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房屋的開發,并把房產賣給軍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以上這些類型的房子,因為土地使用不合規,所以即便買了房屋,也沒有產權,更不可能有國家認可的產權證。其中,第一種類型大量存在,基本上等同于“小產權房”的代名詞。
為什么會有小產權房的存在?主要有三個原因:
價格便宜。因為房價總構成中,少了一大塊土地出讓金。折算到房價中,價格相對低很多。對于經濟上不太富裕的老百姓,還是有較強吸引力的。不受限制。小產權房,基本不受購房資格、限購政策的影響。只要有一定支付能力,沒什么購買門檻。管理問題。之所以把這個原因放在最后,恐怕也是小產權房目前大量存在的最主要原因——本來土地使用就不合法、不能建造商品房、不能出售……不展開說,相信應該能看懂。至少從目前來看,小產權房轉正是不可能的。雖然反復強調“嚴禁”,但是因為基數太大了,所以一直沒有統一的落地政策,只是部分地區出臺一些地方性細則,而且不一。
以南方某小產權房“密集”城市為例,出臺《非商品住宅補償標準》:
1、補償方式分為“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
2、對于村集體成員,符合“一戶一棟”標準的(也就是一戶只有一棟小產權房,且使用面積不超過480平方米的);對于非村集體成員,每戶擁有150平方米以下的小產權房的,免繳納罰金;其他情況,視情節輕重,繳納20-150元/平方米的罰金;
3、需要補償10%-300%的國有土地出讓金,計算標準為公告基準地價。
再以某直轄市為例:
某年共有x個小產權房項目被全部拆除,收繳罰款2841萬元:有部分項目因為未經審批或者違法占地建設,房主無法獲得補償,甚至有部分負責人被刑事拘留。
以上介紹的目的,是希望做一個風險提示:小產權房,從大方向上肯定不合法。具體處置辦法,只能看不同地方的政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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