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養(收容教養制度)
收容教養是什么意思
收容教養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那些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收容教養由當地行政公署以上級別的公安機關審批,由少年管教所執行。收容教養期限一般為1--3年。

收容教養制度是什么?
收容教養制度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人由政府進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種強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
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收容教養制度自確立以來,對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少年,預防少年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現行有關收容教養的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對收容教養的性質、期限、適用對象、適用條件、決定程序、執行機關等重大問題都沒有做明確、具體的規定,嚴重影響收容教養工作的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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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養的條件:
關于收容教養的條件,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28條:“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但修訂刑法第17條第4款仍然僅規定“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對于如何才算是“必要的時候”,沒有明確規定。除了“在必要的時候”這一抽象模糊的條件外,在現有法律法規找不到其他具體規定。這就難以避免實踐中收容教養的隨意性。因此,應對“在必要的時候”加以明確具體的說明,以防止收容教養的隨意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收容教養
政府收容教養是什么
收容教養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那些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收容教養由當地行政公署以上級別的公安機關審批,由少年管教所執行。收容教養期限一般為1至3年。
收容教養與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并列,因此有近似的地方而又有所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收容教養的法律依據是刑法,勞動教養的依據是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收容教育是依據《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2、教養對象不同。收容教養的對象為16周歲以下的人,勞動教養對象則為16周歲以上的人,收容教育對象為14周歲以上的人;
3、教養方式不同。對收容教養人員,重在教育、挽救,對勞動教養人員則實行強制勞動改造,對收容教育人員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
擴展資料:
收容教育的方式:
中國收容教養的方式十分單一,只有一種方式,即剝奪人身自由,區別僅在于期限的長短。本來,收容教養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要通過收容這一方式,教育犯罪少年,使其成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這一目的只有通過有效的教育來實現。
可以說,收容教養的核心在“教”,教育工作應當是收容教養制度最重要的內容,它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系到收容教養制度目的的實現。
中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9條規定:“未成年人在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護其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護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教育法》第32條規定,“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機會。”被收容教養人員不應當被剝奪受教育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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