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風險,可轉讓信用證有什么風險?
可轉讓信用證有什么風險?
在可轉讓信用證業務中,由于第二受益人僅僅獲得有嚴格限制的向開證行主張款項的權利,使得信用證法律關系在可轉讓信用證業務中出現一定的特殊性:
第二受益人盡管是受益人,但他作為受益人可以向銀行主張的權利,是受讓于第一受益人。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權利,第二受益人的權利便受到各種限制。
如果信用證沒有特別授權,相對于第二受益人而言,不存在對他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中介銀行。
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之間僅僅存在因核實信用證真實性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除此以外,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并無法律關系存在。
轉讓行與第一受益人之間,存在多重關系。既有辦理信用證轉讓而產生的法律關系,也有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而產生的其他法律關系。
在可轉讓信用證實際運作中,對第二受益人的法律保障只是理論上的,且只在例外情形下才存在。第二受益人收款權利并不能受到信用證的充分保護。
假遠期信用證有什么風險?
假遠期信用證的基本需求是受益人要求即期得到出口款項,而申請人則要求遠期付款,其本質是利用自己的進出口基礎交易,從銀行得到一筆規定期限的融資。而對于開證行或代付行來說,其融資的保障或來自于受益人的信用、出口單據及貨物的擔保,或來自申請人的信用、保證金、進口單據及貨物的擔保,有時則來自于開證行的付款承諾。
風險就是有被追索的可能。另外,關于這個風險你可以找下牟其中詐騙案,網絡上有些資料的。不過一般老客戶都不會有什么風險的。
信用證下誰承擔風險?
利用信用證結算時,當事人中的開證申請人(買家)相對承擔的風險大。
因為,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也是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獨立于買賣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如果受益人提供的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而提交的單據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即受益人做到了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就必須對受益人兌現付款承諾而對受益人付款。那么,因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開證合同也有單證相符必須履行開證申請人對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或者開證行在開證行前直接收取100%的開證保證金,那么,開證申請人將因為收到的貨物不符,但已經支付了貨款而蒙受損失。
所以,在利用信用證結算時,當事人中的開證申請人(買家)相對承擔的風險大。
代開信用證有什么風險?
1、最為常見的糾紛是委托開立信用證墊付款及擔保糾紛。買方缺乏資金,須由另一方為其支付貨款。如果日后發生買方不能償付問題訴至法院,雙方通過代開信用證建立委托關系,但是又開證方代買方支付貨款,實際上規避了我國關于禁止企業間借款的法律規定。這種情形下,法院結合實際,通常認為是借委托開立信用證之名,實際為企業間借貸關系,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情形下,一般法院會判決買方償還受托方墊付的本金并償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而受托方主張違約等請求則不予支持。
2、管轄問題。如果代開信用證的一方公司注冊在香港、澳門或是其他國家,任何一方起訴都要注意有關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
3、訴訟時效問題。已有的一些判例中顯示,訴訟時效問題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了及時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應該在出現相關糾紛后,及時主張權利,或是提起訴訟。
信用證對買賣雙方有哪些風險?如何防范?按慣例規定,銀行開立信用證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誰承擔?
對進口商來說風險是信用證是單據買賣,只要出口方遞交的文件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進口方銀行就必須付款,至于貨物與信用證所列不相符要通過其他仲裁手段來解決。
對出口方來說風險是單證不符,單單不符是收匯的天敵。費用問題是通過協商后,在信用證內確定的,現在一般費用條款是進口方只承擔在他本國的費用,其他費用都有出口方承擔。從理論上來說誰違反了國際慣例條款,誰就承擔風險,但實際情況也很難說。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