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留置權是什么意思)
留置權是什么意思
留置權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分析:留置權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的占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債權人就留置物優先交償后,如留置物的價值超過應交償范圍,應將剩余部分的價款返還給債務人,留置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時,債權人得請求補足。留置權人只能從留置財產中優先交償根據本合同應得的款項,對于其他債務,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財物行使留置權。
從各國立法看,留置權有債權性留置權和物權性留置權之分。債權性留置權只是作為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一種抗辯權,它不是一種擔保物權,而是債權的一種特別效力或債權效力的一種延伸,其主要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物權性留置權是作為獨立的擔保物權而加以規定的,債權人可以將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不管是債權性留置權還是物權性留置權,它們的目的是共同的,就是擔保債的履行,是一種債權的保障方式。正如我國《擔保法》所言:“為了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86條規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留置權的概念?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規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1、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留置權是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擔保物權。不論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否有約定,只要具備《民法典》規定的條件,留置權當然產生。
2、債權人留置的財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并非基于留置財產上的關系而產生,則不得留置該財產。應當注意的是,《民法典》對上述牽連關系作了例外規定,即“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也就是承認了商事留置權的特殊性。
3、留置權以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為要件。留置是指占有、扣留債務人的動產而拒絕返還,因此,留置權以動產的占有為要件。如債權人喪失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即告消滅。
4、留置權的效力具有雙重性。留置權人在其債權未受清償以前可以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剝奪其使用權,以造成債務人的心理壓力,從而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這是留置權的留置效力(權能),又稱留置權的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權的主要效力。
留置權人是什么意思
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留置,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合同中,債權人按照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留置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1、留置物占有權,是其對該物依合同產生的占有權的繼續;
2、留置物孳息收取權,留置權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間,對于留置物的孳息應有收取的權利;
3、留置物變價權;
二、留置物的擔保范圍:
1、主債權,即留置權據以發生的合同的主債權;
2、主債權的利息,這一利息作為被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在合同履行期以內的利息和履行遲延的利息;
3、違約金,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為違反合同行為,應承擔違約金責任,該違約金亦為擔保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留置權概念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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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留置權概念及其特征。
答: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得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在一定條件下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留置權為擔保物權。
2.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當然產生,而不是由當事人通過合同設立。
3.留置權為動產物權。留置權的客體以動產為限,不得留置不動產或者財產權利。
4.留置權為占有擔保物權。留置權與動產質權一樣,為占有擔保物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和存續的要件。
5.留置權為二次效力的擔保物權。留置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后,尚不能立即行使優先受償權,而是應給予債務人一個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寬限期屆滿后,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方可將留置財產變價,并從中優先得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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