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詢問筆錄,如何制作律師與當事人的談話筆錄?
如何制作律師與當事人的談話筆錄?
談話筆錄包括如下內容:1時間地點人物。2、談話對話內容。3、當事人簽字并按手印。
律師應怎樣記好出庭筆錄?
律師出庭筆錄,沒有固定的格式,因此在實際工作中,五花八門,不但字龍飛鳳舞難以辨認,而且內容的詳略也把握不準。
究其原因,除一些律師對出庭筆錄不夠重視之外,部分律師客觀上也存在不會記錄、不知道應怎么記錄、記錄速度慢等因素。
這是因為,律師出庭筆錄與法院書記員庭審筆錄不同,因為庭審權掌握在審判長手中,書記員心中有底,能把握住記錄節奏和要點,而律師則心中無數。
根據各種會議記錄的實踐,問題還是好解決的。
本文擬就這一問題作些探討,供廣大律師參考。
一、要把握出庭筆錄的兩個特點1.出庭筆錄與會見被告詢問筆錄相比,對象不同。
出庭筆錄涉及到所有訴訟參與人的活動。
這就要求律師一定要頭腦靈活、反應迅速。
要密切注意庭上動態,隨時記下每一位訴訟參與入的活動情況,既要有條有理,又要分清彼此,以免混淆、難辨。
2出庭筆錄與法庭筆錄相比,重點不同。
出庭筆錄的重點是法庭審理的程序和庭審中出現的新情況。
顯然,律師要比法院書記員輕松。
立法院書記員與審判長配合默契,。
V中有底,如對各訴訟參與人的安排、調度證據、法庭審問的先后,書記員都比較清楚。
律師談話筆錄法律效力?
1、不能。 《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并簽名(蓋章)捺指印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即使犯罪嫌疑人對口供拒絕簽名,也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百零一條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
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
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如何制作律師與當事人的談話筆錄?
律師談話筆錄的法律效力是作為呈堂證供重要的物證之一,在當今社會法律體系下,涉及到筆錄都是重要的證據,因為這是每個案件,當事人對事件個人看法以及詳情回顧的重要依據,法官會根據筆錄來判斷你是否有較好的認罪態度,所以筆錄的法律效力是很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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