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法律知識考試題庫及答案)
基本法律知識和常識
基本法律知識和常識(一)
一、合同借款類
1、寫合同或讓他人打欠條,務必在對方落款名字后面讓寫上身份證號碼,否則,后果你懂的;
2、給人借錢:如果給現金,務必當日從銀行取現而后保留取現的銀行票據,ATM機取現則打印票據并保留、銀行柜臺取現則保留底單;如果轉帳,同上,亦務必保留轉帳憑證,同時不要注銷掉該帳號。否則日后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對方不認可,你亦沒有提供資金來源,很可能敗訴哦;
3、借人高息的,在給人借款同時,不要馬上就拿回當月或當年的利息,不然被拿回來的這部分不視為借款本金,你可以一起喝茶,喝完茶出來再拿嘛,何必急于一時呢;
4、借人高息的,借條上千萬不要不好意思寫上利息哦,君知道,月息2.4分及以下都是可以支持的,寫多了,大不了超過部分法院不支持。可系,如果你不寫,對方法庭上不認可有利息,你就虧大發了哦,法院很有可能無證據不支持利息呢;
5、關于訴訟時效,如果你是借款方,可以和對方口頭約定還款時間,但不要寫在借條上哦,這樣,你的借條有效期20年不會超訴訟時效。什么?那你擔心對方無限期不還款?沒關系,按你們約好的還款日子催一下,不還?不還直接法院見,沒關系,法院會認可滴,而且再也不用擔心對方突然找不到人過了兩年訴訟時效哦。
二、交通事故類
1、事故發生后,務必記得拍一張對方交強險以及商業險的保單,一點都不費神,不然萬一雙方協商不好,你得到處查詢或復印,比較麻煩;
2、如果撞傷了對方,自己需要承擔責任,但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記住,交警讓你預付醫藥費什么的,推說自己最近買股票虧錢了,沒有錢,不要墊付,讓找保險公司。作為法官,機動車交通事故案子一般會調解,但調解便有利益讓步,調解方案出來往往損害的是之前墊付了醫藥費方車主利益,便宜了保險公司,我很痛心卻無能為力。記住,如果購買了保險,對方損失不大,你是除了鑒定費與訴訟法無需多出一分錢的;
3、作為事故受損方,事故發生后走到訴訟階段,如果傷殘嚴重,不著急用錢,在法院組織調解時,可以不接受保險公司的調解方案,因為,因為,保險公司至少會在有可能判決賠償的數目上打折10%以上。但如果本來標的不大,還是建議接受調解吧,早點拿錢,少走程序;
4、在事故發生后,保留好一切票據,包括交通費發票、醫藥費發票、自己在小藥店買藥等等一切;
5、眾所周知,殘疾賠償金農村與城市相差巨大,所以,如果你是農村戶口,只要你租住在城鎮,或者在城鎮務工,均可以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如果務工地在發達地區,只是回老家發生交通事故,還可以按照務工地城鎮標準起訴殘疾賠償金,那又是一大比銀子。
三、勞動合同類
1、未簽勞動合同
實名反對前面有人所說未簽勞動合同可以一直要求雙倍工資至勞動者離職。沒有簽勞動合同,請保留好工作證,餐票,評先評優等一切證明你工作的證據,雙倍工資從你入職第二個月開始計算,直至滿一年,即一共賠你11個月雙倍工資,超出一年只是視為與你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其實這個沒什么實際效益;
2、每周未休息2天或上班超過40小時,加班工資
周六、日 雙倍,法定節假日比如五一十一等,三倍工資,貨真價實;
3、單位無故辭退
經濟補償金,工作幾年算幾月,計算標準為月平均工資,超6個月算1年,未滿6個月算半年;
4、未購買社保
你只能在職期間與公司協商要求其繳納,否則你去勞動部門告發,勞動部門可以對其罰款。真鬧到法院,法院對這一塊是不予處理的。
5. 關于簽訂勞動合同一
大家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在法律上就承認你與企業的勞動關系了,用人單位也賴不掉。我國目前也承認事實勞動合同,就是不簽訂書面合同,但是實際存在用工關系。
注意:事實勞動合同勞動者要舉證,比如招工,面試時的名冊,工作證,工作牌,工資支付憑證,繳納社會保險,考勤記錄,其他工人記錄等,錄音錄像(你:老板,我來上班了啊 。老板:好,趕緊工作吧。你:老板,這個工作我做嗎?老板:廢話,當然你做。你:老板,我下班了啊。老板:好回去吧。證據就有了,手機很方便,很隱蔽,養成習慣);
6. 關于簽訂勞動合同二
如果企業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在用工1月內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違法。用工1月內勞動者不簽訂,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不用支付補償金(概念基礎知識里有)。用工超1月不滿用工1年未簽訂,每月支付2倍工資,也就是要哦支付11個月。起算為用工1月后,截止為簽訂之前。勞動者不簽訂,應終止,支付補償金。用工超過1年,企業未簽訂,用工1月后到用工一年,2倍工資。滿1年后,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概念基礎知識里有);
7. 關于簽訂勞動合同三
招聘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利,不得抵押身份證,不得收取押金,定金等。勞動者也要如實說明自己的情況。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說明公司章程規則等,最好能讓勞動者簽字證明知道了,學習了。否則勞動者很可能會以不知道公司章程為由違反公司章程,企業最后還可能敗訴;
8. 關于勞務合同無效
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比如勞動者用假學歷等,屬于欺詐。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已經履行的,按事實勞動關系處理,該出的工資單位還得出;
9. 關于試用期
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期,僅約定試用期的,直接視為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簽訂3個月到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到3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需說明理由。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約定工資的80%,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續訂勞動合同,不得再規定試用期;
10. 關于服務期
勞動合同可能有服務期。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提供其專項培訓待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服務滿約定期限,不得單方解除。勞動者違法,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超過培訓費用;
11. 關于保密事項
離職后,保密條款仍然有效,合理期限為離職后三年。也就是關鍵工作崗位人員(高管,技術等)在離職后三年要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否則要承擔違約金。法律沒有規定保密條款企業要支付任何多余的費用給你,這是勞動者的義務。當然,有的公司愿意支付給勞動者保密費用;
12. 關于競業限制
時間兩年,企業要支付兩年的錢補償給你,以你在職時的工資為標準。如果你違反,那么要承擔違約責任;
13. 關于勞務派遣問題(人才租賃)
派遣單位需與勞動者簽訂2年以上固定期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無工作期間,按最低工資標準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勞動者;
14. 關于勞動合同解除——企業要解雇你
如果勞動者有過錯如下的:適用期內不合格(你表現達不到企業錄用時的要求);勞動者嚴重違紀(是嚴重違紀哦);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給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拘留不是刑事責任哈)。用人單位可以不必依法提前預告而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存在經濟補償問題;
勞動者沒有過錯的:勞動者患病或因公負傷,醫療期(不是患病期間,法律概念,后面解釋)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任務,也不能另行安排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必須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然不能勝任)。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并補償金。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代替30天,就是如果企業不想等30天,想明天就解除,就多掏一個月工資,在餐飲廚師行業比較多見,防止有的廚師在30天內使壞;
15.關于解雇的補償
如果因為上面講的勞動者過程的,那么沒有補償金!如果不是因為勞動者過錯的。那么:到離職時,每工作滿一年補償金算一個月1月,工作6個月到1年,按1年,工作不足6個月,按半個月;最高不超過12年的補償金;勞動者工資高于市級平均工資3倍的,按3倍計算;不足最低工資標準,按最低工資標準計;勞動者工資為解除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資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等;
16. 關于賠償金
賠償金的金額是兩倍補償金,企業掏了賠償金,不再掏補償金。賠償金適用情形如下:未支付補償金,有關機關限期支付,企業仍部支付,按應付金額的50%到100%追加賠償金;企業不得因員工參加工會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的,恢復勞動關系,補發因不當解除合同而損失的工資;或者按年收入2倍支付賠償;
17. 關于工作時間
依國家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一晝夜之內和一周之內用于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
注意:包括生產或工作前必要的準備和工作結束時的整理時間;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時間;參加與工作有直接聯系并有法定義務性質的職業培訓和教育時間;連續有害性健康工作的間隙時間;女職工哺乳的往返時間,孕期檢查時間;
18. 關于我國工作時間概況
年工作日:250(365-104休息日-11法定節假日),季工作日:62.5,月工作日:20.83,計薪日:21.75(不是30哦),切記不是20.83,因為法定節假日是帶薪工作;
19. 關于我國目前工時計算方法
標準工時(每天8H,每周40H,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大部分人上班都是這種);
計件工時(以工人完成一定數量的合格產品或者一定的作業量來確定勞動報酬,每周40H,每天工作時間靈活);
縮短工時制(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或有特殊情況的職工,包括:過度繁重體力活;夜班工作時間減少1H;女職工哺乳期每天減少1H;未滿18歲小于8H);
不定時工作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比如企業的高管,外勤,推銷等;企業的長途運輸人員)綜合計算工時制(,有的行業特殊,不能按天算,比如修路,建設工程等,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計時,包括需要連續工作的崗位;受季節或自然條件限制的,不定時工時制也要遵守每年最大工時和最大加班時間的計算:大加班432(36*12);最大正常上班2088(21.75*12*8);
20. 關于休息
工作日內的間歇休息時間:4小時后休息一次,不少于半小時;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少于16H;不休加班工資150%。工作周之間的休息日:至少一個休息日。不休加班工資200%;
21. 關于法定節假日休假
國家規定11天,必須休,適逢周末,補假;不休加班工資300%;
22. 關于醫療期
勞動者患病或因公負傷停止工作的法定期間。法律已經規定好的,在這個期間內,你繼續看病不去上班,企業可以解除你!
23. 關于加班加點
只有企業安排才算加班加點,企業不安排不算。也就是你自己在那里主動加班不算加班,沒有加班工資。每天一般不超過1小時,頁數 行業每天不超過3H,每月累計不超36h;
24. 關于值班
值班不算正常工作時間,算工作時間,值班不給工資,給一定報酬。值班一般與本職工作無關的非生產性工作,比如晚上讓你看廠子之類的;
25. 關于工資
用人單位按照法定和約定的標準,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包含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包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獨生子女補貼,養老金,喪葬補助;代償性費用:差旅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未體現勞動對價性的.其他收入;
26. 關于加班加點工資
前提:用人單位安排
日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加點(也就是你每天的加班):工資的150%
休息日又不能補休:200%;法定休假日,300%
注意:兩年內(勞動糾紛)以及超過兩年的加班工資(民事糾紛)由勞動者提供證據。加班工資由以標準工資為基礎,不包含加班工資;
27. 休假期間工資
法定休假:帶薪
年休假:帶薪
婚喪假:帶薪
三期:帶薪
事假:不發
病假:病假工資
履行國家或社會義務期間工資:單位照發,如選舉,去作證等
學習和培訓期間工資:用人單位推薦或批準,照發。單位同意函授學習,照發。同意成人教育,照發;
28. 關于女職工的保護:
三期指孕期,產期,哺乳期;
不被非法辭退方面:不得以性別,婚姻辭退;三期內,不得以非過失性,經濟性辭退方式解除;三期內,合同到期,延續到哺乳期滿;孕期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有損生理機能的工作;
生理變化過程中的保護:
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高處;低溫;冷水;經期衛生保健;
孕期:不得安排禁忌從事活動;勞動貢獻下降,不能減薪;禁止夜間勞動和休息權的保護7個月以上享有;孕期保健;
產期:產假,90天+難產15;
哺乳期:1年包括產假;每天兩次哺乳,每次30分鐘,路上時間算上班時間。
基本法律知識和常識 篇2
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相關知識:聚眾斗毆民事訴訟
(一)聚眾斗毆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后果的,聚眾斗毆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二)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受重傷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及死亡行為人的近親屬可以向聚眾斗毆的對方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行為人明顯構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數額。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聚眾斗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聚眾斗毆是一種傷害行為,通常情況下行為人造成了對方人身損害的,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外,還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刑法對聚眾斗毆罪的處罰最高為10年有期徒刑,但只處罰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
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罪怎么判
一、未成年人聚眾斗毆怎么判?
第二百九十二條
1、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相關說明:
(一)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本罪,其余人則不為罪。
(二)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行為人及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處罰。
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罪如何處理
聚眾斗毆是一種為了保護他人與社會的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一般這種行為為了不正當的利益,往往給自己和他人造成巨大的傷害。下面,就簡要講述一下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具體刑事處罰。
法律咨詢:
因個人恩怨對方聚眾對本人進行毆打,本人應忍受不住拔刀進行了防衛,遂被捕,請問我會留案底嗎?毆打持續了十幾分鐘,對我也造成嚴重傷害。可我只有十四歲,而且對方都是已成年的,他們跑了,我被捕了,這樣算嗎?
律師回答:
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會留有案底。已滿14周歲,未成年,可以不被留犯罪記錄。
相關法律知識:
我國《刑法》的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將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聚眾斗毆犯罪屬于刑法分則第六章中的一種,所以可以等到明年1月1日之后,積極向檢察機關申請附條件不起訴。這樣以后就不會留下案底。
總之,如果你有相關問題,簡單地依靠咨詢時沒有辦法處理的。在很多情況下。面對聚眾斗毆這類對社會危害較為嚴重,特別是未成年人參與的犯罪中,其實際情況都要根據具體的問題來處理。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解答。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傷害。
什么是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斗毆罪的區別?
一般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也會遇到打架斗毆的情況,會對相關當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遇到此類情況時,當事人該如何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而尋釁滋事與打架斗毆又有什么區別呢?下面,就簡要講解一下聚眾斗毆與尋釁滋事的問題。
一、聚眾斗毆罪的立案標準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斗毆,并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斗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為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斗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局性的,在斗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
二、聚眾斗毆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有人認為:“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肆意挑釁,起哄搗亂,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這一概念將尋釁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場所是不正確的。聚眾斗毆型與尋釁滋事型犯罪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第一,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不同。單方聚眾斗毆型犯罪常帶有報復性,往往是對方有人與己方發生過矛盾,從而聚集多人,欲以毆打對方的形式重新奪回利益或臉面。而多人合伙尋釁滋事更多的是為了打人取樂,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明確理由,無確定目的。在實踐中,從主觀動機這一角度可以比較明顯地區分兩罪。
第二,犯罪的時間、地點、對象是否確定。單方聚眾斗毆型犯罪往往表現為有組織、有策劃的行為,對斗毆的時間、地點都事先確定,犯罪對象也僅限被斗毆方。多人合伙尋釁滋事型犯罪的犯罪對象隨意性較大,往往表現為隨意糾集幾個人,不分時間、地點、方式,見人就打,被打者往往不知被誰打,為何被打。
第三,暴力程度的要求不同。聚眾斗毆罪對暴力程度沒有要求,只要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即可構成本罪。毆打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則要達到“情節惡劣”的要求。
總之,遇到此類問題,要從不同的方面去考慮,結合事情的實際情況去探討具體的問題。當然,如果你對相關的情況的確摸不清,并且遇到與當事人協商無果的,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最大限度上保護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并向法院提起訴訟。接受法律的援助。
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罪幾年?
一、聚眾斗毆罪的相關法律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聚眾斗毆1次,雙方參與人數達到5人,6個月-1年6個月有期徒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聚眾斗毆3次的;聚眾斗毆雙方達到20人以上、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4年-5年有期徒刑。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1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1人,可以增加3個月-6個月刑期;
(3)聚眾斗毆次數超過3次,每增加1次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4)聚眾斗毆人數超過20人,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5)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6)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1年-2年刑期。
二、未成年人聚眾斗毆量刑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
(2)聚眾斗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斗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自首情節、屬于脅從犯的,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致力于解決各種法律問題。歡迎大家前來咨詢法律問題,我們將為您的法律權益保駕護航。
基本的法律知識
基本的法律知識(一)
(一)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個: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得利益和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合法根據。
(二)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的約定義務。
(三)要約和承諾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善意取得既適用于動產,又可適用于不動產。善意取得中的受讓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是無處分權人,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維護交易安全。
(五)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六)行政復議機關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七)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是指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時,不得已而采用的損害另一個較小的權益以保護較大的權益免遭損害的行為。
(八)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十)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十一)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十二)公務員的回避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三)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十四)繼承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十五)夫妻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本的法律知識(二)
一:《憲法》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作為一名大學生,首先應該懂得的《憲法》 ,要明白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的刑事處罰法律規范的總稱。
作為一名大學生,懂得《刑法》是十分必要的,一旦觸犯了刑法,必然遭到嚴懲。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為了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所制定。而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將受到處罰。大學生應該懂得此條例的規定。
普通人必須知道的法律知識有哪些?
普通人必須對合同法、道路安全法等日常生活中用到的法律了如指掌,這樣才能防止自己陷入違法的敬禮。
法律可以說在我們日常的生活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正是有了法律的規定,日常生活中的一切才變得井然有序。但是法律的條文非常多,對生活中的事情規定的也很細,如果在日常生活中不了解一些必須的法律知識的話,那么不僅會讓自己生活陷入困境,而且有可能會在不經意間違反法律,從而付出慘重的代價。就比如很少有人知道自己種的樹,不允許自己砍伐。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覺得自己種的樹,這棵樹自己就有對這棵樹處置的權利,但是其實這樣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下面就來說一說,普通人必須知道的法律知識都有哪些?
一、合同條款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地方都需要用到合同,在合同簽訂前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的內容,因為合同一旦簽訂就具備了法律效率,很多人就是因為沒有仔細去看合同的內容,導致自己陷入很被動的境地。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要必須掌握一些合同方面的相關法律知識。還有就是有些人喜歡替別人做擔保借錢,其實擔保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你被擔保的人還不上借款,那么這些錢就需要你來承擔。
二、道路安全法規
現在有車的人也越來越多了,車多了就難免發生事故,很多人發生事故以后就會驚慌失措,甚至會逃離案發現場,這個時候如果懂得道路安全法規的話,就知道應該冷靜處理,等待警察到達現場,否則交通逃逸,受到的處罰要遠遠大于交通肇事。
你覺得普通人必須知道哪些法律知識呢?歡迎留言討論。
基本法律知識學習內容
基本法律知識學習內容 篇1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是關于婚姻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即:(一)婚姻自由原則,(二)一夫一妻制原則,(三)男女平等原則,(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五)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
(一)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權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強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也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強迫,二是雙方以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子女及其他組織等不得干涉。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當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婚姻自由也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由,比如當事人行使結婚自由權時必須要符合法定婚齡,登記離婚時雙方要達成離婚協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等。
(二)一夫一妻制原則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兩層含義:第一,一個男人只能娶一個妻子,一個婦女也只能嫁一個丈夫;第二,婚姻應當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同性間不能形成婚姻。一夫一妻制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
(三)男女平等原則
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權利,負有平等的義務。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婦女、兒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國家給予特殊的重視和保護。我國《憲法》和婚姻法中都有關于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具體條款,規定這項基本原則主要是考慮到兒童、老人在身體、經濟上處于弱勢,男女在生理上的差異以及我國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殘存等諸多原因。
(五)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
計劃生育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是人口大國,只有有計劃地控制人口繁衍,使人口增長與社會經濟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相協調,人們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更大提高。
基本法律知識學習內容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并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藝術家、科學家以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制作和傳播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國家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團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基本法律知識學習內容 篇3
第一條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
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第八條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九條外資企業應當在審查批準機關核準的期限內在中國境內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外資企業的投資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外資企業依照經批準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涉。
第十二條外資企業雇用中國職工應當依法簽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訂明雇用、解雇、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第十三條外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外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外資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外資企業拒絕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七條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并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外資企業將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稅款。
第十八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外資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開戶。
第十九條外國投資者從外資企業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可以匯往國外。
外資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國外。
第二十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二十一條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在清算完結前,除為了執行清算外,外國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不得處理。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舉辦外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對本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事項,適用備案管理。國家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法律知識學習內容 篇4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因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一條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顧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由勞動部規定。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工生育待遇的規定和1955年4月26日《國務院關于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同時廢止。

法律法規常識基本知識有哪些?
下面是我整理的十條常用法律法規: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雙方無論分居多久都不會導致自動離婚,離婚只有兩個途徑:
一、登記離婚: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
二、如果雙方在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三個問題中有一個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訴訟離婚,由法院判決能否離婚。
4、《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6、商家贈送物品也是合同中的一部分,也就有義務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贈送的商品。如果你收到的贈品屬于殘次品,你完全可以要求商家按更換。
7、《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8、《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9、《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10、《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擴展資料:
1、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2、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頒布,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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