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宣誓(律師宣誓規則全文)
法律中有沒有像希波拉底誓言的名句?
美國法官的誓詞
我希望能夠有效、有序地主持庭審,使其不但成為一個能夠作出公正判決的法庭,同時也能讓所有出庭的人感受到公正和客觀;
我希望我能永遠牢記,最重要的案件就是我正在審理的案件,因此,我必須做到精力高度集中;
我希望對自己的法律知識永不感到滿足、懈怠,我將避免由于過于自信而不再對相關法律進行認真研究的現象;
我將不在法庭上進行諷刺挖苦,因為我知道法官的一言一行,無論對治愈創傷還是造成創傷都將有深遠的影響;
我希望我將永遠不會忘記我第一次出庭時的緊張不安,尤其是當一位新律師在我面前出庭時;
我知道我做出的所有判決都得到上訴法院的支持是不可能的。一旦被改判,我想我會理解上訴法官也需要一份工作來維持生計,而且他們比我要聰明;
我希望在我對罪犯量刑時,將永遠牢記公眾的利益,同時又不忘記一個聯邦法官對人類生命和人的價值所具有的重大權力;
我希望在解決重大疑難案件時,我有決心和能力,并且能夠保持立場,不動搖;
我將永遠不會過于自信,以至于停止尋覓自身的偏見和成見;
我祈禱,當我的法官生涯結束時,無論是在明天早晨還是在30年以后,別人都會說我的工作是完美的、為人是誠實的;我為美國的司法體制增了光,并且為人類的生命和正義貢獻了我微不足道的力量。
中國:“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堅決擁護憲法,永遠忠于法律,恪盡職守,秉公辦案,清正廉潔,公正司法,為維護社會正義、捍衛法律尊嚴而奮斗。”
瑞典:我,XX,以自己的名義與良心宣誓并確認,一視同仁地對待窮人與富人,盡力、盡心公正處理一切事項,遵照瑞典王國法律進行裁判;我決不會因血緣、婚姻、友誼、嫉妒、惡意、害怕,也決不會為賄賂、禮品或其他偽裝理由,而操縱法律;我決不會判決無辜者有罪,也不會宣布有罪者無罪。我將保守秘密,無論是在宣判前后,決不會將法庭秘密商議的事情,披露給訴訟當事人或其他人。除此之外,我還將忠于所見所聞,做一個誠實、無偏的法官。
1意大利律師宣誓使用的誓詞是:
"我宣誓,為了實現公平正義和維護國家利益,我一定公正無私,認真努力地履行我的職責"。
2希臘律師宣誓的誓詞與國家公務員宣誓的誓詞相同:
"我宣誓忠于國家,遵守憲法和法律,并認真履行我的職責"。
3法國律師的誓詞是:
"我謹以一個律師的名義起誓,我一定嚴肅認真、公平正直地執行職務。
4美國律師宣誓詞:
一、我將牢記法律執業首先是我的職業,并謹將法律執業的謀生意義置于職業意義之下。
二、我將在自己的言行中充分尊重法律和我國法制體系。
三、我將牢記我的服務職責,如同法院人員和個人權利保護者一樣。
四、我將把時間和精力貢獻給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和慈善事業,并向所在區域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五、我將同法制體系中的其他參與者一道工作,包括法官、對方律師和其他與本人執業角色不同的人員,以促進我國法制體系更加完善和高效。
六、我將迅捷而精干地處理法律事務。
七、我將盡可能地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八、我將在作出影響委托人的決定時確保他們知悉。
十、我將在執業中追求和維持業務精通。
十一、我將謙恭對待在工作過程中所接觸到的人們。
十二、我將尊崇規范本人權限的職業行為可適規則或守則的精神、意向和要求,并帶動其他人同樣尊崇。

律師、醫生從業前的宣誓是什么?
律師:我志愿成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我保證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執業為民,勤勉敬業,誠信廉潔,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努力奮斗!
醫生: “值此就醫生職業之際,我莊嚴宣誓為服務于人類而獻身。我對施我以教的師友衷心感佩。我在行醫中一定要保持端莊和良心。我一定把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放在一切的首位。病人吐露的一切秘密,我一定嚴加信守,決不泄露。我一定要保持醫生職業的榮譽作高尚的傳統。我待同事親如弟兄。我決不讓我對病人的義務受到種族、宗教、國籍、政黨和政治或社會地位等方面的考慮的干擾。對于人的生命,自其妊娠開始,就保持最高度的尊重。即使在威脅之下,我也決不用我的知識作悖逆人道規儀之事。我出自內心以榮譽保證履行以上諾言。
律師的 職業標準是什么
你好,律師必須忠實于憲法、法律。 第七條 律師必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照事實和法律,維護委托人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八條 律師應當注重職業修養,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以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認的道德規范約束自己的業內外言行,以影響、加強公眾對于法律權威的信服與遵守。 第九條 律師必須保守國家機密、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第十條 律師應當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第十一條 律師必須尊重同行,公平競爭,同業互助。 第十二條 律師應當關注、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三條 律師必須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第二節執業職責 第十四條 律師不得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同時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和一個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視同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因涉及專業領域問題而邀請另一律師事務所參與辦理,且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與被邀請的律師事務所之間以書面形式約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擔并告知委托人的,不違背上述的規定。 第十五條 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進行獨立的職業思考與判斷,認真、負責。 第十六條 律師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承諾。 律師在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某一案件做出某種判斷時,應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斷僅是個人意見。 第十七條 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時,不僅應當考慮法律,還可以以適當方式考慮道德、經濟、社會、政治以及其他與委托人的狀況相關的因素。 第十八條 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莊重、耐心、有禮貌地對待委托人、證人、司法人員和相關人員。 第十九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從事,或者協助、誘使他人從事以下行為: (一)具有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 (二)欺騙、欺詐的行為; (三)妨礙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權力的行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種能力,可能不恰當地影響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改變既定意見的行為; (五)協助或慫恿司法、行政人員或仲裁人員進行違反法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 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額外報酬、財物或可能產生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條 曾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任后未滿兩年,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指派非律師人員以律師身份或以其他變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不得為本所非律師人員以律師身份或以其他變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務提供任何便利。 編輯本段第三章執業前提 第二十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持有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有效的律師執業證。律師執業證是律師執業的唯一憑證。 第二十四條 律師執業必須經過律師協會規定的崗前培訓。 第二十五條 律師應按照當地律師協會的安排進行執業宣誓,執業宣誓誓詞是本規范的組成部分,是律師承擔職業責任的莊嚴承諾。 律師執業宣誓誓詞:我志愿加入律師隊伍,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忠實憲法、法律,嚴格執行《律師法》,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律師義務,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勤勉敬業,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捍衛法律的尊嚴而努力奮斗。 編輯本段第四章執業組織 第二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 第二十七條 律師的執業活動必須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管理、監督。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與所內執業律師、其他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并按期如實交納事務所律師、其他工作人員的失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醫療社保金、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費用。 第三十條 律師事務所必須依法納稅。 第三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按照章程組織律師開展業務工作,學習法律和國家政策,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第三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投資興辦公司、直接參與商業性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本所律師受到停業處罰期間,不得允許或默許其以律師名義繼續從事律師業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 不得采取出具或者提供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專用公文、收費憑據等方式,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從事違法執業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 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行賄。不得為承攬案件事前和事后給予有關人員任何物質的或非物質的利益。 第三十六條 不得拒絕或疏怠履行有關國家機關、律師協會指派承擔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務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轉所手續。 第三十八條 轉所后的律師,不得損害原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利益,應當信守對其作出的保守商業秘密的承諾;不得為原所屬律師事務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務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九條 接受轉所律師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接受轉所律師時注意排除不正當競爭因素,不得要求、縱容或協助轉所律師從事有損于原所屬律師事務所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條 律師在承辦受托事務時,對出現的不可克服的困難和風險應當及時向律師事務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律師與委托人發生糾紛的,律師應當接受律師事務所的解決方案。 第四十二條 律師因執業過錯給律師事務所造成損失的,律師事務所有權向律師追究。 第四十三條 律師對受其指派辦理事務的輔助人員出現的錯誤,應當采取制止或者補救措施,并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有義務通過建立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規范自身執業行為并監督律師認真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第四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執業行為負有監督的責任,對律師違規行為負有干預和補救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有義務對律師以及實習律師、律師助理、法律實習生、行政人員等輔助人員在律師業務及職業道德方面給予指導和監督。 編輯本段第五章委托代理關系的建立 第四十七條 律師應當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的代理范圍、代理內容、代理權限、代理費用、代理期限等進行討論,經協商達成一致后,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代理協議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確認。 第四十八條 律師應當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擬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第一節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九條 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托事項,維護委托人的利益。 第五十條 律師有權根據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標準,選擇實現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第五十一條 律師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時效以及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辦理委托事項。 第五十二條 律師應當建立律師業務檔案,保存完整的業務工作記錄。 第五十三條 律師應當謹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證其不遭滅失。 第五十四條 律師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要求,應當及時給予答復。 第五十五條 律師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從事代理。如需特別授權,應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書面確認。 第五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其輔助人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隱私,以及通過辦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務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師認為保密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阻止發生人身傷亡等嚴重犯罪及可能導致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律師可以公開委托人授權同意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條 律師在代理過程中可能無辜地被牽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為時,律師可以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公開委托人的相關信息。 第五十九條 律師代理工作結束后,仍有保密義務。 第二節接受委托的權限 第六十條 接受委托后,律師只能在委托權限內開展執業活動,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權限。 第六十一條 律師在進行受托的法律事務時,如發現委托人所授權限不能適應需要時,應及時告知委托人,在未經委托人同意或辦理有關的授權委托手續之前,律師只能在授權范圍內辦理法律事務。 第六十二條 律師接受委托時必須與委托人明確規定包括程序法和實體法兩方面的委托權限。委托權限不明確的,律師應主動提示。 第六十三條 律師在委托權限內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務,應及時告知委托人。律師與委托人明確解除委托關系后,律師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第六十四條 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律師不得同時接受有利益沖突的他方當事人委托,為其辦理法律事務。 第六十五條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履行協議約定的職責,不得無故拒絕辯護或代理。 第三節禁止虛假承諾 第六十六條 律師不得為建立委托代理關系而對委托人進行誤導。 第六十七條 律師不得為謀取代理或辯護業務而向委托人作虛假承諾,接受委托后也不得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做出承諾。 第六十八條 律師在接受刑事辯護委托后,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刑事辯護證據不足以否認有罪指控,不得承諾經過辯護必然獲得無罪的結果。 第六十九條 律師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依據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分析后,應向委托人提出預見性、分析性的結論意見,但應當注意避免虛假承諾。 第七十條 律師依法辯護、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確意見未被采納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師的預先分析意見沒有實現,不能認為律師的意見是虛假承諾。 第七十一條 委托人擬委托事項或者要求屬于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范所禁止時,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議或者予以拒絕。 第四節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二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三條 除依照相關規定收取法律服務費用之外,律師不得與委托人爭議的權益產生經濟上的聯系,不得與委托人約定勝訴后將爭議標的物出售給自己,不得委托他人為自己或為自己的親屬收購、租賃委托人與他人發生爭議的訴訟標的物。 第七十四條 律師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財物,不得獲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經濟利益。 第七十五條 非經委托人同意,律師不得運用來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時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對委托人有損害的利益。 第五節利益沖突和回避 第七十六條 利益沖突是指同一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委托事項與該所其他委托事項的委托人之間有利益上的沖突,繼續代理會直接影響到相關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七十七條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師及其所屬律師事務所應當進行利益沖突查證。只有在委托人之間沒有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第七十八條 擬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師已經明知訴訟相對方或利益沖突方已委聘的律師是自己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應當予以回避,但雙方委托人簽發豁免函的除外。 第七十九條 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訴訟相對方或利益沖突方委聘的律師是自己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應及時將這種關系明確告訴委托人。委托人提出異議的,律師應當予以回避。 第八十條 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訴訟相對方或利益沖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的,應由雙方律師協商解除一方的委托關系,協商不成的,應與后簽訂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沒有支付律師費的一方解除委托關系。 第八十一條 曾經在前一法律事務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務的律師,即使在解除或終止代理關系后,亦不能再接受與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沖突的相對方委托,辦理相同法律事務,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書面同意。 第八十二條 曾經在前一法律事務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務的律師,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務中運用來自該前一法律事務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關信息,除非經該前任委托人許可,或有足夠證據證明這些信息已為人所共知。 第八十三條 委托人擬聘請律師處理的法律事務,是該律師從事律師職業之前曾以政府官員或司法人員、仲裁人員身份經辦過的事務,律師和其律師事務所應當回避。 第六節保管委托人財產 第八十四條 律師應當妥善保管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財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第八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財物時,應將委托人財產與律師事務所的財產嚴格分離。委托人的資金應保存在律師事務所所在地信用良好的金融機構的獨立賬號內,或保存在委托人指定的獨立開設的銀行賬號內。委托人其他財物的保管方法應當經其書面認可。 第八十六條 委托人要求交還律師事務所受委托保管的委托人財物,律師事務所應向委托人索取書面的接收財物的證明,并將委托保管協議及委托人提交的接收財物證明一同存檔。 第八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或第三人不斷交付的資金或者其他財物時,律師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委托人,即使委托人出具書面聲明免除律師的及時告知義務,律師仍然應當定期向委托人發出保管財物清單。 第七節轉委托 第八十八條 未經委托人同意,律師不得將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務轉委托他人辦理。 第八十九條 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出現突患疾病、工作調動等情況,需要更換律師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換律師的,律師之間要及時移交材料,并通過律師事務所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十條 非經委托人的同意,律師不能因為轉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經濟負擔。 編輯本段第六章律師收費規范 第九十一條 律師費用的收取應當合理。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根據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律師協會制定的相關規定合理收費。 第九十二條 律師收費應當考慮以下合理因素: (一)從事法律服務所需工作時間、難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 (二)接受這一聘請會明顯妨礙律師開展其他工作的風險; (三)同一區域相似法律服務通常的收費數額; (四)委托事項涉及的金額和預期的合理結果; (五)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觀環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務時間限制; (六)律師的經驗、聲譽、專業水平和能力; (七)費用標準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有條件; (八)合理的成本。 第九十三條 律師收費方式依照國家規定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可以采用計時收費、固定收費、按標的比例收費。在一個委托事項中可以同時使用前列幾種方式,也可使用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九十四條 采用計時收費的,律師應當根據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記錄清單。 第九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約定收費方式、標準、支付方法等收費事項。 第九十六條 以訴訟結果或其他法律服務結果作為律師收費依據的,該項收費的支付數額及支付方式應當以協議形式確定,應當明確計付收費的法律服務內容、計付費用的標準、方式,包括和解、調解或審判不同結果對計付費用的影響,以及訴訟中的必要開支是否已經包含于風險代理酬金中等。 第九十七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據訴訟結果協議收取費用,但當事人提出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律師不得私自收案、收費。委托人所支付的費用應當直接交付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律師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費用。委托人委托律師代交費用的,律師應將代收的費用及時交付律師事務所。 第九十九條 律師不得索要或獲取除依照規定收取的法律服務費用之外的額外報酬或利益。 第一百條 律師事務所收取的法律服務費用,應當在計入會計賬簿后才可以按規定項目和開支范圍使用。 第一百零一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向委托人開具非正式的律師收費憑證。 第一百零二條 下列費用應當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司法、行政、仲裁、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二)合理的通訊費、復印費、翻譯費、交通費、食宿費等; (三)經委托人同意的專家論證費; (四)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 律師對需要由委托人承擔的律師費以外的費用,應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 第一百零四條 律師事務所因合理原因終止委托代理協議的,有權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費用。 第一百零五條 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終止委托代理協議的,律師事務所有權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費用。 第一百零六條 委托人單方終止委托代理協議的,應按約定支付律師費。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律師?
通過近一年的實習,經過一個月的培訓、學習,使我對律師和律師行業有了一個初步的認識。即將踏入律師行業的我,對作為一名合格的律師提出以下自己的看法,以鞭策自己在今后律師生涯中能成為一名真正的、合格的律師。 一、律師要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俗話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任何一個組織、一個團體都有自己的行規、紀律,對于我們律師人也同樣要遵守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遵守律師執業紀律。在培訓的第一個星期,針對我們進行職業紀律培訓,強調了職業中應當遵守的職業紀律,一旦違反將受到職業懲戒。是的,作為一名律師在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同時也同樣不要去觸犯法律。 律師職業道德對律師職業來說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甚至可以說是維持律師職業存在和發展的至關重要因素。人們經常講“黨風問題是關系到黨的生死存亡的問題”,那么套用這句話,我們也不妨這樣說:“律師職業道德水平的高低,也關系到律師的聲譽及整個律師界的社會形象,關系到律師職業存在的合法性、正當性。”它與一般的社會道德相比,具有具體、明確、針對性強的特點;同時違背職業道德不僅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還要受到職業內部的懲戒。如我國律師宣誓誓詞:“我志愿加入律師隊伍,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嚴格執行《律師法》,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律師義務,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勤勉敬業,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捍衛法律的尊嚴而努力奮斗。” 因此,我們在職業過程中一定要遵紀守法、遵守職業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二、律師要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寬廣的知識層面,勤于學習,融會貫通。掌握專業的法律常識是律師最基本的技能,也是律師安身立命之根本。“沒有金剛磚,不攬瓷器活”這是普通老百姓都懂的道理,而法律就是律師的“金剛鉆”,只有把這個“金剛鉆”打磨好,律師才能攬好瓷器活,并將瓷器活做得漂亮,做成精品。但是法律作為一種對人們行為的規則,其滲透于社會的方方面面。所以律師不僅要具有扎實的法律知識功底,還應當具有諸如文學、哲學、邏輯、管理、心理等等方面的社會科學及一些自然科學知識,要把知識要學到“T”字型,是指你說掌握的知識既要有深度還要有寬度。同樣,掌握法律專業知識是需要技巧的,正如律師學院劉興桂院長講的要靠“悟”,只有自己真正悟到了,就能講所學的知識和現實實踐結合起來,才能得到充分靈活的運用,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的客戶對我們的服務信服。 三、律師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做好律師工作,責任心是最重要的,我所理解的責任心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對于律師職業的責任心。做律師不但要對你接受的案件負有責任心,從廣義的方面講,應當對你從事的律師職業有認真負責的心態,忠于法律、忠于事實,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委托人的正當權益。2、對委托人的責任心。律師是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專業人員,正是由于當事人不懂法律,才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那么律師接受委托后,對委托人應當有高度的責任心,要以你的專業法律知識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范圍內全部的法律服務。3、對案件本身的責任心。律師在接受案件后,應當全面了解案件事實,調取證據,查明案件適用的法律,認真與委托人談話了解案情,做好開庭的各項準備工作,在開庭中代理中,忠于事實,忠于法律,在法律和委托人授權的范圍內行使代理職責。 四、律師要具有一定的語言及文字表達能力,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清晰敏捷的邏輯思維。語言是交流的工具,需要表達流利、表述流暢,要理清思路,把事情說明白。能夠清楚的表達自己的思想,并不斷的培養運用豐富多彩的表達方式,表達方式要有獨到之處。律師工作總是周旋于各種紛爭和爭論之間,作為律師就必須具備分析并靈活處理各種問題的能力。同時也需要律師較強的應變能力和正確的思維方式。 五、律師要誠信。要獲得當事人的尊重與信賴,就必須誠信為本,規范執業。否則,將失去客戶的信任,損害律師的形象。那些對當事人委托事項敷衍了事、玩忽懈怠,甚至收了費不辦事;采取濫做廣告、貶損他人、壓低價格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在辦案中提供虛假證據,或者誘導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出具虛假法律意見書等等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而且嚴重影響了律師的形象。著名法學家江平教授曾經警告:“律師的形象在社會上是每況愈下,再不好,美國律師那種既被人羨慕又被人譏諷的形象,就是中國律師的未來。”作為一名律師一定要有強烈的憂患意識,嚴格依照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辦事,誠實守信。 六、律師要掌握司法禮儀,維護律師形象。禮儀是為自身形象增添魅力,是通向美和自由的必經之路。一個人的禮貌,就是一面照出他肖像的鏡子。律師的禮儀之一是,尊重為本。尊重上級,團結同事;尊重當事人,及時把案件的相關信息告知當事人,尊重身邊所有的人是基本修養。待人處事,臉上要發自內心真誠的微笑,不尊重別人,實際上就是不尊重自己,更得不到對方的尊重。律師的禮儀之二是,著裝得體、符合律師的基本形象。律師的行業不同于其他行業,律師的形象直接關系到當事人對我們的看法,一個衣衫不整不修邊幅的人同樣也不可能把一個案件做好。律師的禮儀之三是,言辭客觀、得到表達。律師,對待任何事情和問題都要站在客觀、公正的角度去發表自己的看法,律師,要善于表達,更主要懂得別人表達的意思,更多的時候表達有時會通過行為、動作、表情而展現出來的。律師聽不懂、看不懂別人的表達,就不能形成交流,就無法進行交往。 七、律師要注重對于后人的培養。對于像我這樣剛入行的實習律師,很多所的做法是任其自生自滅,自我發展,無法得到來自前輩的有效指引,往往是什么都得靠自己,這一現狀甚至被認為是業內的潛規則。對于單槍匹馬的律師來說,帶著實習律師只會占用他們的精力給他們帶來麻煩而不會有太多的收益。但是,對于一個不注重專業化發展的所來說,沒有自身的人才儲備,僅僅依靠找一些律師收掛靠費維系生存,長此以往將會面臨被專業化的律師所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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