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
保護女性安全的法律
保護女性安全的法律
保護女性安全的法律,婦女和小孩可以說是這個社會上的弱勢群體了,人們經常可以在一些社會新聞上看到關于女性受害的消息,所以女生們都要好好的保護自己,下面是保護女性安全的法律。
保護女性安全的法律1
保護婦女權利,有哪些法律規定
保障女性權利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隨著三八婦女節的到來,婦女權利再度成為熱點話題。本期普法專欄告訴您我國法律及政策法規對婦女權利有哪些方面的規定。當您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在我國的根本大法中規定了對女性權益的保障。
目前,
我國已經制定了
《婦女權益保障法》
《婚姻法》
《母嬰保健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規,
專門保障婦女權益。
婦女在法律中的權益保障:
一、人身權利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七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第三十九條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后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四十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 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二、勞動權利的保障
公平就業,同工同酬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特殊時期”照顧多
目前,我國多省份實施了“痛經假”,允許女職工在特殊時期休息1天或2天,但各地規定并不一致,有的規定只需提供醫療機構證明即可,有的則限定了工種,只允許“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從事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等工種的女職工休“痛經假”。
單位不得限制女職工結婚生子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三、繼承權的保障
我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我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有了法律的保障,在同一順位中,男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女兒和兒子、妻子和丈夫、母親和父親,他們不因性別不同而權利不同。
四、婚姻家庭權益的保障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反家庭暴力法》
當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尋求幫助和庇護,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家暴維權有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五、其他方面的規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六、其他保護婦女權益的舉措
在全國范圍內,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和偏遠貧困地區,繼續深入持久地宣傳和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早婚,買賣婚姻,近親結婚等違法婚姻。
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和一切合法財產權利及時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民事案件。
嚴厲打擊拐騙,買賣,遺棄、虐待、迫害、侮辱婦女等犯罪活動,維護婦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堅決取締賣 淫嫖 娼 活動,掃除社會丑惡現象。
嚴肅查溺棄、買賣、殘害女嬰的犯罪活動,嚴禁利用現代醫學技術進行非醫學性的胎兒性別鑒定,打擊破壞計劃生育的違法犯罪行為。
利用多種渠道和形式,廣泛深入地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法制觀念;尤其要引導、幫助廣大婦女樹立牢固的法律意識。自覺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保護婦女合法的控告、申訴權,
健全婦女信訪接待與處理制度,
防止出現互相推委,
久拖不決的現象,
開展法律咨詢及代理業務,
為婦女群眾排憂解難,
為受害婦女伸張正義。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法律制定了許多行政法規和相應的政策措施,來保護婦女的權益。如果女性朋友們的權益受到侵害,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保護女性安全的法律2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從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多方面,制定了非常細致完善的規定。
年12月20日,《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這是該法施行近30年來又一次進行重大調整,從消除招生就業領域性別歧視,到保障農村婦女土地及相關權益,對諸多社會熱點作出了回應。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非常值得女性朋友們期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民法典》第1079條與第1091條明確規定了遭遇家暴的女性可以選擇離婚,并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家暴是對女性身心的踐踏,心懷期待,沉默忍受,但往往遭受一次又一次的打擊,因此,女性朋友們如果在婚姻中遭遇家暴,應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1082條還通過限制男方離婚訴權,對女方在婚姻中特定時期作出了特殊保護。該法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懷孕是大多數女性必經的一個過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體現了國家對職場女性懷孕期間的關心與照顧。該法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章規定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制度,主要內容是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等等,充分考慮了女職工的身體限制,最大程度地保護了女職工在職場中的競爭力和安全。
除了以上列舉的幾個法律外,還有很多法律都體現了對女性的特殊保護,這些法律都是為了實現更大范圍、更深程度的男女公平而設,廣大女性朋友們有必要去了解一下。
保護女性安全的法律3
專門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含有保護婦女權益條款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1、《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于婦女的人身權利作了如下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5、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維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憲法》、《民法典》總則編及婚姻家庭編、《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地方的《女職工保護條例》等。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
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第三條 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五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第六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第七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政治權利第八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第九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十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第十一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任用干部時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重視培養、選拔女干部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第十二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第十三條 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第十四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第十五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第十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針對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四章 勞動權益第二十一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禁止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女工。第二十三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二十四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保護了婦女哪些權益
【法律分析】
作為我國全面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我國人權保護法律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制定保障性的、協調性的、補充性的和制裁性的規定,將憲法、法律中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制度化、全面化,按照憲法規定的六大權利——政治、教育、勞動、財產、人身、婚姻家庭,全面確立了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機制,使法律規定婦女所享有的權利能夠落到實處。保護了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同時,法律還將豐富人格權益保障內容,對精神控制殘害婦女的行為作出禁止的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PUA、女德班等將被規定為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四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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