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院分為幾級(我國法院分為幾級法院)
法院的級別劃分
我國人民法院分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三)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機會。?[1]?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會受到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法院分幾級
【法律分析】:簡單的說法院分四級,我國審判體系是四級兩審終審制。四級為:全國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各市(除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各區(qū)縣的基層人民法院。注意:各人民法庭是屬于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庭的文件數名都必須是所屬的基層人民法院。兩審終審是指一個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就是生效的判決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是不審理一審案件的,就是為了保證兩審終審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級人民法院;(二)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三)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規(guī)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guī)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四)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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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幾級
法院分四級,我國審判體系是四級兩審終審制。
四級為:全國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各市(除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各區(qū)縣的基層人民法院。
法院與法院之間的關系采取的是上級法院監(jiān)督下級法院,而并非領導制,這某種意義上是由法院審判中立所決定的。一般而言,上級法院通常采用法官培訓、總結審判經驗、發(fā)布典型案例、指導案例、行使提審、再審權、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司法解釋、死刑復核等方式行使監(jiān)督下級法院的審判運作。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主要職權是:
1、依法審判符合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
2、依法受理符合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及委托的執(zhí)行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各類申訴,并依法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進行再審。
(二)人民法院各職能部門
1、立案庭
負責對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執(zhí)行、審判監(jiān)督、法醫(yī)鑒定等所有需要編案號的案件立案、登記編號、預收費用;處理各類來信來訪;審理督促程序案件;辦理公示催告;督查審判庭辦案審限。
2、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具有管轄權的一審各類公訴案件和自訴刑事案件。
3、民事審判庭
審判一審婚姻家庭類案件,審判繼承析產、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損害賠償、有關債務糾紛、勞動爭議、人身權等案件,并指導本院各基層法庭的民事審判工作。
4、行政審判庭
審判一審行政案件,執(zhí)行非訴行政執(zhí)行案件。
5、審判監(jiān)督庭
復查不服本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依法審理各類再審案件。
6、執(zhí)行庭
依法執(zhí)行由一審管轄并制作的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內容或履行一定行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7、基層法庭
審判轄區(qū)內的各類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立足審判,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轄區(qū)社會穩(wěn)定和經濟發(fā)展服務。
我國共有幾級法院?
我國對于人民法院,共分為四個級別:一、低級人民法院,二、中級人民法院,三、高級人民法院,四、最高級人民法院。
我國人民法院組織系統(tǒng)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鐵路法院、海事法院等專門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qū)內按地區(qū)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qū)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洲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法院)。
1、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遼寧沈陽掛牌
2 、再審處理: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4、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
5、各級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申訴,應當認真負責處理。
6、人民法院對于檢察院起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況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通知人民檢察院糾正。
7、回避制度:當事人如果認為審判人員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上海浦東調研工作或者其他關系不能公平審判,有權請求審判人員回避。審判人員是否應當回避,由本院院長決定。
8、審判人員如果認為自己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需要回避時,應當報告本院院長決定。
9、監(jiān)督制約: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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