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實施細則,產品質量法十五條?
產品質量法十五條?
產品質量法 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
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產品質量法39條罰款標準?
產品質量法第39條規定內容為:
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而,其第五十條規定內容為: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第39條罰款的標準即為第50條之規定。
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內容如下: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主旨
本條是關于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關要求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釋義和理解
一、凡屬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如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兒童玩具、醫療器械等,都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依照標準化法的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對于尚未制定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或產品中的某些安全指標(如某些新產品可能會有這種情況),則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包括符合依法制定的有關地方標準。
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一旦生產并進入流通環節,將危及消費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必須堅決制止。本法明確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產品,對違反這一規定的,將依法給予嚴厲處罰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涉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是否符合安全性的要求,直接涉及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即使在完全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政府也對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的監督。考慮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國家對涉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產品的強制監督管理辦法還要作進一步的調整和加強。為此,本法授權由國務院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內容如下: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主旨
本條是對銷售者銷售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的義務規定。
釋義和理解
一、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我國產品質量法的制定時間是?
1993年9月1日
中國產品質量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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