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2022)
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的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第四條 物業管理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政府指導與業主自治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實現市場化、專業化、科學化管理。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物業管理的協調機制。第六條 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不含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綠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價格、民政、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本轄區內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協助房地產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與監督,并依法調解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糾紛。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第八條 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買受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視為業主。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綜合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設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則確定。第十條 已建成物業,其管理區域已經形成且無爭議的,可以繼續作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尚未劃分或者確需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劃定或調整,并向業主公告。第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十二個月的;
(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二十四個月且業主總數在三十人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業,應當逐步成立業主大會,實行規范的物業管理。第十二條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第十三條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居民委員會代表、轄區公安派出所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應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籌備組組長由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欄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籌備組工作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四條 籌備組成立后,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管理規約草案;
(三)登記業主有關資料,并確認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草案;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鄭州物業費收費標準2021新規定
鄭州物業費收費標準2021新規定
“我們物業費收取標準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標準。但是每個地方的收取標準有點差異,具體的物業費收取標準要按當地物價局公布。這四個標準的收費依次大概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
一、物業費的組成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二、物業費收費標準
一級收費標準
1.00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稅、費)
二級收費標準
0.7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稅、費)
三級收費標準
0.4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稅、費)
四級收費標準
0.3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稅、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準。
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人以及相關主體合法權益,營造安全、和諧、文明、美好的人居環境,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政府監管、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行業自律的原則。第四條 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構建基層黨建引領社區治理下的物業管理體系,建立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協調運行機制,充分調動居民參與積極性,形成社區治理合力。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同級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社區治理體系,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大事項。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市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和監督區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開展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建立本市統一的物業服務技術規范;
(四)建立和維護物業信息化系統;
(五)指導和監督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六)推動建立老舊小區物業管理機制;
(七)開展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
(八)實施監督管理的其他職責。
區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
(二)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物業管理工作;
(三)定期對轄區內物業服務與管理情況進行評估,及時完善監督管理措施;
(四)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行業等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五)監督轄區內物業服務人遵守法律法規、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六)實施監督管理的其他職責。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園林綠化、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 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從業行為,調解行業糾紛,督促物業服務人及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提升物業服務水平,推動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手段在物業服務與管理中的應用,建設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臺,提高智慧物業服務品質,推進社區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對涉及老年人、殘疾人的高頻事項和服務場景,堅持傳統服務方式與智能化服務融合并行,為其提供便利化物業服務。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志愿服務、公益宣傳、科普教育等形式參與社區物業服務和管理活動。第二章 業主和業主組織第十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尚未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業主權利、承擔業主義務: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二)因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四)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業買受人交付的專有部分,建設單位為業主。
業主可以依法委托物業使用人行使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委托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找來新物業,老物業不肯走 咋辦?
對隆福國際小區老物業管理方式,業主們意見很大,要求老物業撤離,還召開了業主大會,投票選舉出了新物業公司
隆福國際小區業主提供的老物業管理下的小區一角
河南商報記者韓忠林/文受訪者供圖
物業服務好不好事關每一位業主切身利益。在鄭州很多小區甚至一些商場,因為物業達不到業主預期,會出現更換物業現象。
而在更換物業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一道難題,那就是老物業不肯離場。這該怎么辦?新修訂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給出了答案。
商場業主想更換物業,老物業提出疑問
“我們都找好新物業了,可老物業說啥都不肯走。”近日,鄭東新區一商業廣場的業主王麗(化名)向河南商報記者反映,商場業委會在更換物業時,遇到難題。
王麗介紹,商場采用的是托管租賃模式,就是業主們購買商鋪后,由物業統一代為出租、管理。
“旁邊商場生意很紅火,我們這邊很多商鋪閑置,租出去的商鋪,生意好的也不多。”王麗表示,商場慘淡的人流量加上落后的設施、管理,讓業主們對老物業失去信心,很多業主覺得,應該嘗試更換物業。
在業主們共同努力下,2020年商場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隨后便著手準備更換物業事宜。
“商場和小區不一樣,人住得比較分散。”王麗表示,業主委員會給業主們發了調查表,咨詢是否同意更換物業,業主們填表按手印后寄給業主代表,業主代表們召開會議對調查結果進行統計,最終決定更換物業。
“新物業是業委會找的。”王麗表示,確定更換物業后,大家通知了老物業,并準備于近期讓新物業入駐。
可新物業入駐時,老物業卻不肯離開。商場老物業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法律規定,更換物業是需要經過業主大會流程的,新物業入駐,完全是由業主委員會自身運作的,并不是業主大會的意思,所以是不合理的。
新物業入駐究竟是否合理?雙方產生分歧,事件陷入僵持。
小區更換物業,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更換物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鄭州很多小區都有類似經歷。
最近幾天,鄭州隆福國際小區居民,正在準備新物業入駐歡迎儀式。
“以前小區光垃圾問題都解決不了,我們都開玩笑說住在‘垃圾’里。”業主雷女士告訴河南商報記者,小區老物業不僅管理方式差,而且幾乎不作為,“我們早就想更換物業了,可一直沒有實現。”
“長期如此,大家意見肯定很大。”雷女士表示,今年8月,業主們對物業的不滿集中爆發,大家自發在小區內拉橫幅,要求物業撤出小區。
“物業自己肯定不同意。”雷女士稱,最終還是由政府職能部門出面協調,老物業才同意自愿撤出小區。
雷女士表示,確定老物業離開后,今年9月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投票選舉出了新物業公司。最近幾天新物業公司已經入駐,給小區帶來了很大變化。
同樣在近期更換物業的,還有清城美苑小區。
小區業委會負責人王先生介紹,今年早些時候,與老物業簽訂的服務合同到期,因為其服務質量不理想,所以很多業主想更換物業。
今年7月,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們投票決定不再與老物業續約,并委托業主委員會找新物業。
可當業主委員會找的新物業準備入駐時,老物業卻不肯搬離。
“業委會多次進行了溝通,他們依舊不肯離開。”王先生表示,最終大量業主聚集在老物業辦公地點,并聯系到公司負責人,才艱難地辦理了交接手續。
“物業服務好不好,自己說了不算,業委會說了也不算,只能由業主來決定。”王先生表示,小區更換物業,的確是一件麻煩事,因為不僅要考慮業主們滿意度,還需要考慮物業公司盈利問題,畢竟賠錢的買賣,物業公司通常是不會接手的。
更換物業還要注意這些細節
小區想更換物業,究竟該怎么做?
河南商報記者梳理發現,《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大會履行確定物業管理方式,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
而今年1月開始實施的《民法典》則明確,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10月1日起實施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也提出,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員由業主依法共同決定,而且應該在顯著位置公示。
“業主共同決定”的說法和“業主大會決定”是否一致呢?
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陸陽表示,由業主共同決定和由業主大會決定,是沒有區別的。
老物業不肯搬離,該怎么辦?
是不是業主大會決定更換物業就直接可以更換了呢?
其實不然,《民法典》規定,在決定解聘老物業時,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應該提前60天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解聘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雖然業主應當賠償損失,但這并不意味著老物業可以以此為由,拒絕搬離。
即將實施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物業服務人應當退出物業服務區域,依法履行交接義務,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理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物業服務人進入物業服務區域提供服務。
當然新物業服務人也不得強行接管物業。
那么雙方產生分歧時,該怎么處理呢?新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服務區域。
老物業不肯搬離,可能面臨哪些處罰?
針對小區更換物業中出現的老物業不肯退出現象,社區治理專家黨鋒認為,其背后反映出的是行業不成熟。
黨鋒表示,新修訂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賦予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指導、監督職能,想要化解新老物業交替中出現的問題,一定程度上需要政府部門發揮出相應職能。
針對遇到類似糾紛如何處理,黨鋒稱,新修訂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對投訴渠道進行了明確,雖然沒有直接提及具體處罰情況,但并不意味著無法進行處罰。
根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如果政府處罰后,老物業依舊不肯搬離,業委會可以走司法途徑。”河南省物業商會秘書長張國強表示,新修訂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老物業不肯搬離,是可以通過訴訟強制執行的。
后買的車位怎么加到房本
車位產權證和房產證可以一起辦理,也可以分開辦理,可以自行選擇,圖省事的話可以一起辦理,省的多跑一趟。
1、地區規定,車位產權是與住宅產權合并登記、寫入同一本房產證里,不單獨發證度,但也有其他地區是分開不計入同一本產證的。
2、購買車位產權,也需要交納契稅、印花稅、公共維修基金、測繪費、登答記費等費用的。因此實踐中,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該車位是否能辦理產權以及費用等問題版。
3、持購置車庫的合同及發票及身份證等材料權至交易中心。
4、填寫產證登記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5、繳納契稅、印花稅,工本費等。
6、等待發證。
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對規劃車位、車庫的出售及出租對象進行了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這就意味著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需要,既使其他人提出更高的條件,也不能出售、出租。
在購買車位的時候極容易遇到這類特殊的車位,但要注意的是,人防車庫作為車位的一種特殊存在,其所有權屬于國家的。
開發商無權處置屬于人防工程改建而成的車位。也就是說人防車位是不能進行買賣交易的。而且一旦發生災害、意外等需要使用該人防工程時,一切使用者都要讓位于人防工程的本質屬性。
鄭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鄭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辦法》于2011年10月11日由鄭州市人民政府以鄭政〔2011〕96號印發。該《辦法》共17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下文是鄭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鄭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明確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建成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產開發項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開發銷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園林綠化、水務、人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郵政、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的相關工作。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房地產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具體實施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調解和專家評審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按設計要求達到下列條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體工程和配套設施建設經城鄉規劃部門核實符合規劃要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明文件;
(二)主體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竣工備案表;
(三)配套綠化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并取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線管網及分戶計量水表前(含水表)的供水設施設備應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應取得取水許可批準文件;
(五)排水設施符合《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門出具的室外排水設施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六)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正式供電,電力配套設施工程取得電力企業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七)供熱系統符合供熱配建標準,保證供熱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供熱系統的設計與安裝須經城市集中供熱企業審核驗收,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后納入城市集中供熱,并與供熱企業簽訂集中供熱并網協議;
(八)完成庭院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工程,納入城市燃氣供氣網絡,同時做好室內燃氣管道的安裝及銜接工作,取得燃氣企業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九)電話通信線及有線電視線敷設到戶,有線電視線納入區域性有線電視網;
(十)住宅項目信報箱安裝數量達到一戶一箱的標準,技術規格符合國家住宅信報箱標準的相關要求,取得郵政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設施建設符合設計要求,并經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竣工驗收合格,出具驗收報告;因分期開發建設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應當完成臨時通行道路、臨時照明等設施的建設;
(十二)庭院做到院內清潔、場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與施工工地隔離;
(十三)已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
(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簡裝修工程部分,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十五)項目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備案證明文件;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房地產開發項目同時交付使用的配套設施,應當提供臨時設施,并出具相關部門批準文件。
第五條 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郵政、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積極配合開發企業完成房地產開發項目專項配套設施建設;專項工程竣工后,根據開發企業申請及時進行交付使用驗收,保證物業買受人使用需要;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向開發企業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開發企業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就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驗收、備案情況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市政府督查部門負責對相關行政機關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時,開發企業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
交付使用雙方對房屋符合合同約定及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意見達成一致的,可以自行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當事人可以向行業協會申請調解;調解未果的,可以通過申請評審或訴訟、仲裁的方式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條 行業協會受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出具調解具結書。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評審工作實行專家評審制。
行業協會應當組織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評審專家庫”。每次評審由行業協會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名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
第十條 行業協會應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專家評審后2個工作日內組成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應當對評審的項目提供客觀公正的評審結論,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負責。
評審委員會應當對評審材料的真實性以及是否符合實際情況進行核驗,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評審結論,出具專家評審意見書。
評審過程中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業主代表參加。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將專家評審意見書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評審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訴訟。經評審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項目,在仲裁或訴訟期間,不影響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評審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向行業協會和評審委員會提交項目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文件材料。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行業協會和評審委員會了解情況或查看相關材料時,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推諉。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強行交房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錄在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專業經營單位進行專項工程驗收時,對符合標準但拒絕出具、拖延出具相關手續的,或對不符合標準但出具虛假手續的,對主管領導按行政問責制的有關規定予以問責;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縣(市)、上街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亦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印發之日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常州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出臺
今日從常州市建設局獲悉, 為規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為,保障配套設施建設質量,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日前經常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這是自去年常州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出臺的一項重要政府規章。
《辦法》明確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基本條件,建立了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管理制度。對具備交付使用基本條件的商品房,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通知書。《辦法》規定實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公告制度,對完成交付使用備案的商品房,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告。同時,進一步完善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通知書方可向購房人交付使用。《辦法》強調,對商品房未完成交付使用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該《辦法》以常州市建設、房管、規劃和國土等部門2013年4月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市區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為基礎,通過結合當前常州實際情況并吸收借鑒兄弟城市先進經驗起草而成。作為今年常州重要立法項目,《辦法》(草案)已于今年7-8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通過了各項立法審查程序。該《辦法》的出臺,將對常州進一步規范商品房交易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起到重要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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