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全文內容,民法典288條原文?
民法典288條原文?
答:民法典第288條原文如下: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民法典第288條解讀: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
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時候,因相互間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不動產相鄰關系的特征:】
一,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在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二、相鄰關系的客體,一般由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聲影響鄰人休息),對于不動產和動產本身的歸屬并不發生爭議。
三,相鄰關系的發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即相鄰關系的發生是兩個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是相鄰的。如果一個在河北,一個在西藏,就不可能發生相鄰關系。
四、相鄰關系是法定的: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有避免妨害的注意義務;不動產權利人在非使用鄰地據不能對自己的不動產進行正常使用時,有權在對鄰地損害最小的范圍內使用鄰地,鄰地權利人不能阻攔。
2021年民法典同居全文?
同居關系的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三百零八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10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司法實踐中,下列財產一般認定不屬于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
(1)一方同居前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
(3)一方在同居期間繼承的財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民法典有幾條?
《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民法典全文共1260條,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和附則。民法典無所不包,從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商品交易,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社會學意義上的憲法。
《民法典》實施后,我國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民法典1234條原文?
《民法典》第1234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
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民法典1115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條節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五章收養第三節收養關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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