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制度范本,什么叫月薪制?
什么叫月薪制?
月薪就是每月的工資收入,包括基本工資,職務津貼,工齡津貼,獎金,加班費等項目。
1.月薪一般是指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包括加班費,所以,超過8小時之外的工作時間應當支付150%的加班費,雙休日加班的要支付200%的加班費。只要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就要支付完整的月薪,不能因為公司沒事,就扣錢。
2.月薪制是指按職工固定的月標準工資扣除缺勤工資計算其工資的一種方法。月薪制是普遍執行的工資制度。采用月薪制時,只要職工出滿勤,不論該月份是多少天數,都可以得到固定的月標準工資。如果出現缺勤,則應從月標準工資中將缺勤工資予以扣除。
3.月薪制的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付計時工資= 月標準工資-缺勤天數×日工資在按小時計算缺勤時間時,上式可寫成:應付計時工資=月標準工資-缺勤小時數×(日工資÷每班工作小時數)。在上述計算公式中, 月標準工資可從職工的工資卡片中記錄的職工工資的數額取得,只要職工的標準工資不調整,該數字每個月份的金額都是相同的。缺勤天數或小時可從考勤記錄中取得。日工資也稱日工資率,指每位職工每日應得的平均工資額。
如何區分企業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
在老周看來,這個還是挺好區分的。
如何區分一、按雙方有沒簽訂勞動合同區分
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從事的是一種非獨立勞動。勞務報酬所得從事的是一種獨立勞動,一般不存在雇傭關系。打個比方,老周在一個稅務事務所任職,我和事務所之間就存在一個雇傭關系,事務所發給我工資,這個就是工資薪金所得。有個周末,一家企業邀請我去給他們的財務人員講授個稅申報計算,付給我2000元,這個就屬于勞務報酬所得,因為我跟這家公司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雇傭關系。
二、按個稅稅目區分
根據最近個稅改革規定,目前個稅所得稅目有9個,分別是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經營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第3-第9個稅目,都挺好區分的,只要不屬于這7個稅目,又不是工資薪金所得的,那就都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了。
涉及哪些稅費工資薪金所得會涉及個人所得稅,在發放工資的時候,由支付工資的單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勞務報酬所得涉及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因為提供勞務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比如上面提到的老周到企業講課的2000元報酬,企業支付這2000元肯定是需要發票做賬的,那么老周就得去稅務局代開一張2000元的發票去報賬,老周應交增值稅2000÷(1+3%)×3%=58.25元,同時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58.25×7%÷2=2.04元,該企業在支付2000元講課費是應代扣代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2000-58.25-800)×20%=228.35元,實際應支付老周1771.65元,這個業務就全部完畢了。
總之,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不是很難,關鍵是把握好所得稅的預扣預繳,尤其是勞務報酬所得,老周還得在次年把這2000元的講課費和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綜合所得,進行匯算清繳。
月薪的計算方法?
我們公司是這樣算的,比如你的月薪是X元,8月份的出勤天數是23天那么計算工資就是:X/23*3每個公司的算法有點差異。=================================我來修改一下吧。雖然這個是三年前的問題了。你們公司HR這種是反算法,即按缺勤天數來算工資。但無論正算法還是反算法,結果都應該是一樣的。如果HR只算了1.X天工資的話,那是他不專業。先舉個栗子。
某公司某月,按20天應出勤計算,請事假的按21.75天扣工資。員工A月薪6000,該月有事,全月請假。于是按該公司的算法,員工工資=6000-(6000/21.75*20)=482.76.意思是,員工請事假一天班都沒上,公司仍需付482.76元工資給他。假定另一個月,應出勤天數為23天,員工A上班了一天,又有事請假22天,那么:員工工資=6000-(6000/21.75*22)= – 68.97.粗大事了??!員工上了一天班,不但沒有工資,還要給公司68.97元!怎么搞?!要弄清以上問題,就往下看。
一、20.83和21.75怎么來?
說到月工資的計算,必須先說“20.83”與“21.75”的由來。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一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個月=20.83天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個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月平均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
“20.83”的用途?只是表明月平均工作時間是20.83天這一事實,無其他作用。
“21.75”的用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1.75”只是在計算日工資標準、小時工資標準時使用(計算加班工資的基礎)。
二、正算與反算的合理性
實際工作中HR有依據出勤天數計算工資的“正算法”,與依據缺勤天數計算的“反算法”之爭。但這都是建立在對21.75錯誤的理解上。
舉個案例:
正算法:“工資=月薪÷21.75 × 出勤天數”
某員工月薪2175元,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即2175÷21.75=100元,這沒錯對吧?7月份有23個工作日,員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則其月工資為2175÷21.75×22=2200元。該月請假一天,工資反而比月薪2175多了25元,這合理嗎?
反算法:“工資=月薪一月薪÷21.75×缺勤天數”
有HR說,不能這么算,應當倒扣,不能正給,即當月可領工資為2175—2175÷21.75×1=2075元。好,那假設當月員工只出勤1天,缺勤22天,按反算法,則2175-2175÷21.75×22=-25元,可是員工月薪才2175元,等于白干了1天,還要倒貼25元??吹竭@里,您是不是又想改變主意,想正給了呢?那請問何時又正算法,何時又反算法呢?
上述案例中,用21.75折算出日工資,在存在缺勤狀態下,不管正給還是倒扣,似乎都會得出一個看似不合理的答案,為什么呢?
核心問題在于,HR對 “21.75”沒有正確理解,死搬硬套。每月平均計薪天數和實際計薪天數并不一致!基于付出的勞動時間與獲得的工資數額一致的理論,每月工資本來不應當相同。但實踐中用人單位的設定的月薪標準通常是固定的,即每月統一標準。
由于每月實際計薪天數并不一致,有些月份計薪天數可以達到23天,有些月份計薪天數可能只有20天,而人社部的21.75卻是一個平均數的概念。這樣具體到某一個月,月平均計薪天數和月實際計薪天數產生沖突,但月工資卻執行的是統一標準,就出現了看似荒謬的結論。
三、正確的算法
正算法:工資=月薪÷21.75×月計薪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反算法:工資=月薪–月薪÷21.75x缺勤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月計薪天數=(月出勤天數 + 法定節假日天數)
出勤天數比例= 21.75÷(當月應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同樣舉上面的案例:
案例一:某員工月薪2175元,7月份有23個工作日,員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 2175÷21.75×22×(21.75÷23)=2080.4元
反算法: 2175—2175÷21.75×1×(21.75÷23)=2080.4元
案例二:某員工月薪2175元, 5月份有21個工作日,5.1為法定節假日,員工缺勤1天,出勤是20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 2175÷21.75×(20+1)×(21.75÷(21+1))=2076.14元
反算法: 2175—2175÷21.75×1×(21.75÷(21+1))=2076.14元
正、反算法結果都為一致了。
目前企業最普遍的算法就是用 “工資=月薪÷應出勤天數×實際出勤天數”,這種算法錯就錯在沒把“帶薪法定節假日”天數算進去。正確的應該為 “工資=月薪÷(應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實際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也有企業是使用 “工資=月薪÷30天×實際出勤天數” 此類算法來計算月薪的企業。這種算法又會出現上述所說的正、反算法結果不一致,而且這種把休息日算成帶薪工作日的方式也存在著爭議,如果遇到有員工月初辭職的,企業是否會將剩下的帶薪休息日天數算還給員工呢?
四、關于加班工資算法
加班工資的計算較為容易,(工作日超時加班不低于1.5倍、休息日加班不低于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不低于3倍)
算法:“加班工資=月薪÷21.75×加班天數×所對應的倍數”
舉例: 某員工月薪2175元,5月出勤滿勤,5.1-5.3加班3天,5.1為法定節假日。那么其工資=月工資+加班工資,既 2175 +(2175÷21.75 × 1天 × 3倍)+(2175÷21.75 × 2天 × 2倍)。
薪資計算公式及標準?
員工薪資的正確計算公式是:出勤天數乘以每天的工資。計算標準應當按照每個月21.75天來計算,因每個月天數不一樣,按照30天算肯定不合理,所以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21.75天,也就是平均工作日*實際工作日(即排除雙休日)進行計算。此外,員工確切的薪資應該按照員工當月的實際出勤天數計算。
公司成立初期如何制定薪酬管理制度?
剛成立的公司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銷售。為解決初創期的困難,薪酬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1、要充分做好本地同行業薪資調研,薪酬具有較強的外部競爭性。
2、暫時淡化內部公平性,做好薪資保密。
3、本階段的薪資比例應減少剛性比例,即基本工資和福利所占的比重要小,而績效獎金等所占的比重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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