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刑法97年第七次修正?
刑法97年第七次修正?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根據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根據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修正)
《刑法修正案》何時正式實施?
九個刑法修正案都明確規定了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七條?
刑法修正案七。刑法有三個淵源,也就是三個表現形式,分別是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包括九個修正案。
《刑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1999 年刑法修正案是第幾次?
1999年刑法修正案是第一次。
截至到2018年,《刑法》共有十次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自公布之日即1999年12月25日起開始施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自公布之日即2001年8月31日起開始施行。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自公布之日即2001年12月29日起開始施行。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自公布之日即2002年12月28日起開始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自公布之日即2006年6月29日起開始施行。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自公布之日即2009年2月28日起開始施行。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法律關于實施刑法修正案的依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作為刑法第224條之一的組織領導活動罪。這是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9年2月28日制定、公布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加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