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法(私營企業法定節假日不放假違法嗎)
云南省私營企業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私營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為促進私營企業的發展,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由私人投資形成,屬于私人所有,具有企業的基本條件,經依法登記注冊,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私營企業的發展,按照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引導和鼓勵發展生產型、科技型、外向型私營企業;鼓勵興辦服務農業和交通運輸、信息咨詢等產業;為私營企業參與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第四條 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 私營企業職工應當依法組建工會,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二章 私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第六條 私營企業的主要形式:
(一)獨資企業;
(二)合伙企業;
(三)有限責任公司。第七條 獨資企業是指一人出資經營,出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第八條 合伙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經濟組織。
合伙企業應當有書面合伙協議書。合伙協議書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出資數額、利潤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清算等事項。
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第十條 私營企業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可以與其他經濟組織聯合經營,聯營各方資產所有權屬不變,并依照協議的約定承擔法律責任。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向其他企業投資、入股,可以承包、租賃、兼并其他企業。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與外商興辦合資、合作企業。第三章 私營企業的登記注冊第十二條 凡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一)城鎮待業人員;
(二)農村村民;
(三)個體工商戶;
(四)辭職、退職、退伍、離休、退休人員;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人員。第十三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
(二)投資者符合規定人數;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及從業人員;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五)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場所或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始得生產經營。第十五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開業登記申請書;
(三)生產經營場地產權證明或場地使用證明;
(四)企業章程;
(五)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有效文件。第十六條 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生產經營需要經過特別批準的行業和商品,申請登記注冊時應提供相應的批準文件。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開業登記申請三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進行登記注冊,發給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不予登記注冊,并說明理由。
開辦私營企業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時限內予以辦理,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八條 在邊遠、高寒分散、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免費予以登記注冊。第十九條 私營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到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部門申報稅務登記。第二十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開業后,不得減少注冊資本。確需減少的,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登報通告債權人,公告期滿債權人無異議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開業后,要求增大注冊資本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新增注冊資本的合法驗資證明,并辦理變更登記。

四川省私營企業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法對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促進私營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由私人投資形成、屬私人所有,雇傭勞動力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依法登記注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私營企業雇工人數和注冊資本的最低標準,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據不同行業情況作具體規定。第三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私營企業的開辦、經營、監督管理等均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私營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把發展私營經濟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私營企業參與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促進多種經濟成份長期共同發展。按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生產型、科技型、外向型私營企業,鼓勵私營企業開展對外貿易活動。第五條 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 私營企業職工依法組建工會,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二章 私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第七條 私營企業可以下列基本形式組建:
(一)獨資企業;
(二)合伙企業;
(三)有限責任公司。第八條 獨資企業是指一人出資經營,其出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第九條 合伙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經濟組織。
合伙企業應當有合伙書面協議。合伙協議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
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五個以上私營企業可以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可以組建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應當有三個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為發起人,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一千萬元,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集團公司成員企業按其投入集團公司的資本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集團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可以使用集團公司的字號。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可以組建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所有成員企業注冊資本總和不得低于一千萬元。企業集團應進行注冊登記,但不具備法人資格,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企業集團內的成員企業各自承擔自已的法律責任。第十四條 私營企業可以與其它經濟組織聯合經營,聯營各方所有權屬不變,并依照協議的約定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可以租賃中小型國有企業和其他類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參與產權轉讓、參與企業兼并。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與外商舉辦合資、合作企業。第三章 私營企業的登記注冊第十八條 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且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禁止的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第十九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場所或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私營企業必須取得《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第二十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出資者個人身份證明;
(二)開業登記申請書;
(三)經營場地產權證明或場地使用證明;
(四)企業章程或合伙協議書。
申請開辦具備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還應提交合法的驗資證明。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的,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文件。組建集團公司和企業集團還應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交相應文件。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生產經營需要具備特定條件、需經特別批準的,申請時還應提供相應的批準文件。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關在受理開業登記申請后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進行登記注冊,發給《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不予登記注冊并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鼓勵、引導私營企業健康發展,保障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監督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第三條 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私營企業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第四條 私營企業職工依法組織工會。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五條 私營企業可以成立私營企業協會。第二章 私營企業的種類第六條 私營企業分為以下三種:
(一)獨資企業;
(二)合伙企業;
(三)有限責任公司。第七條 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
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第八條 合伙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
合伙企業應當有書面協議。
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名稱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樣;
(二)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投資者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四)注冊資金取得合法的驗資證明;
(五)投資者轉讓出資應當取得其他投資者的同意,投資者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數以上的投資者的同意;
(六)不得減少注冊資金;
(七)不得向社會發行股票。
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超過三十人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專項申報,經同意后始得辦理登記。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第三章 私營企業的開辦和關閉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一)農村村民;
(二)城鎮待業人員;
(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四)辭職、退職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其他人員。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和科技咨詢等行業的生產經營。
私營企業不得從事軍工、金融業的生產經營,不得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產品。第十三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第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開辦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三)注冊資金和各個投資者的出資數額;
(四)投資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資者的權利、義務;
(五)公司的組織機構;
(六)公司的解散條件;
(七)投資者轉讓出資的條件;
(八)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辦法;
(九)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需要訂明的其他事項。第十五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分立、合并、轉讓、遷移以及改變經營范圍等,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登記。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歇業,應當在距歇業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后辦理注銷登記。
私營企業歇業,應當進行財產清算,償還債務。第十八條 私營企業破產,應當進行破產清算,償還債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四章 私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投資者對其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財產可以依法繼承。第二十一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核準登記的名稱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二)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自主經營;
(三)決定企業的機構設置,招用或者辭退職工;
(四)決定企業的工資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五)按照國家價格管理規定,制定企業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六)訂立合同;
(七)申請專利、注冊商標。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