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解讀)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2014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第三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請求和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負責在商標注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第四條 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第五條 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第六條 當事人在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案件和請求無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第七條 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違法案件由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當事人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行為,并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并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提交證明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第八條 當事人請求馳名商標保護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對事實及所提交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九條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材料。該商標為未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注冊時間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續使用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銷售收入、市場占有率、凈利潤、納稅額、銷售區域等材料。
前款所稱“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異議的商標注冊申請日期、被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商標注冊申請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第十條 當事人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及時作出處理。第十一條 當事人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投訴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馳名商標保護請求及相關證據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施條例第三條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進行初步核實和審查。經初步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馳名商標認定請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報送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及時作出處理。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馳名商標認定相關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施條例第三條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進行核實和審查。經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馳名商標認定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馳名商標認定請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報送商標局。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立案機關,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
一、法律依據(列舉)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條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注冊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被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使其蒙受損失的注冊商標時,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時間限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關于《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的十四條指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二、如何認定馳名商標
(一)根據中國《商標法》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上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二)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2、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3、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4、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5、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三)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
A、商標異議程序中一—向商標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即申請人如果認為他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權利相同或相近似時,在提出異議申請的同時提出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
B、商標爭議案件中——同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對商標馳名的認定申請。即申請人如果認為他人已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的同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證明自己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自己的商標為馳名商標。
三、馳名商標的優勢
1、對抗惡意搶注;
2、對抗不同商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商標的影響;
3、對于近似商標的認定更容易;
4、在立案調查假冒商標犯罪案件時,不受立案金額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馳名商標為公司名稱注冊;
6、在電子商務中避免域名注冊問題。
四、保護馳名商標的意義
馳名商標的保護意義主要在于:享受在非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擴大保護。主要看三個方面
1、該商標的獨創性;
2、該商標的馳名程度;
3、欲享受擴大保護的商品與馳名商標指定商標的關聯程度。

馳名商標的認定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通過商標局、商標評定委員會進行馳名商標的認定即行政認定方式
我國《商標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商標法實施細則》第5條第2款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14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指出,馳名商標應具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規定的三個條件:1、是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2、是為相關公眾所熟知;3、是已經核準注冊。
根據《商標法〉〉第14條的規定,商標局在判定一個商標是否具備上述條件時,應當考慮的因素有: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馳名商標的其他因素。
所以根據上述規定,可以通過商標局、商標評定委員會進行馳名商標的認定即行政認定方式。
二、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即司法認定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14條的規定進行2001年7月24日施行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和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也有類似的明文規定.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也確立了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進行司法保護的審判機制,從而確定了我國馳名商標由行政機關認定轉變為司法認定的雙軌制認定方式,并全面實行了國際上通行的“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馳名商標認定方式的國際接軌,融入了國際社會,加強了我國企業參加國際市場競爭的力量。根據司法實踐和辦案實踐,我們認為企業非常有必要將自己使用的商標及時進行注冊,使其合法化;并及時將符合條件的注冊商標通過行政或司法的方式認定為馳名商標;如此,將大大地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更將使企業在商標案件審理中處于有利地位.
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分別簡稱《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第四條 商標注冊人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權益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可以根據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認定馳名商標。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第五條 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國同行業中的排名;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地區)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四)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五)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的時間;
(六)該商標在中國及其外國(地區)的注冊情況;
(七)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第六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認定時應當征詢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第七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應當將認定結果通知有關部門及申請人,并予以公告。第八條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從而構成《商標法》第八條第(9)項所述不良影響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注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制。第九條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第十條 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第十一條 判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述行為是否可能對馳名商標注冊人權益構成損害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獨創性以及馳名程度。第十二條 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偽稱商標為馳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并處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兩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比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一、正面回答
認定:中國馳名商標大部分都是通過原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與人民法院相比,其認定的馳名商標所占比例更大。
保護規定:在商標注冊、使用與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據具體事實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對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經過具有認定能力的機關,認定某一商標為某個地域范圍內具有一定程度的知名度并且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的過程。
二、分析詳情
通過商標局、商標評定委員會進行馳名商標的認定即行政認定方式。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即司法認定方式。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三、馳名商標的概念是什么
馳名商標,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或者人民法院根據需要認定的一種商標類型,在中國國內為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或者使用時,都將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因此馳名商標被賦予了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而且馳名商標持有企業的公司名以及網址域名都會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標的格外法律保護。到目前為止,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商標共有1624個,其中外資品牌占98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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