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名詞解釋(教育行政賠償名詞解釋)
行政賠償解釋是什么
【法律分析】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制度。調解適用于行政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調解不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但可以調解行政賠償、賠償、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案件。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賠償,具體指的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行使行政職權而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所需承擔的賠償責任。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一般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行政賠償名詞解釋
指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因職務上的違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見《行政法學》,鄭傳坤主編,2007年第一版,416頁。)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容易混淆,行政補償是在正常行使行政職權時,因為某種情形,造成合法權益受損而給予的補救。賠償是在行政行為本身違法的情況下導致的,而補償則是在不違法的情況下產生。例如,警察抓捕逃犯,緊急征用了公民的汽車,造成車輛損失,這時就只能要求補償,不能要求賠償。
行政賠償是什么?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行使行政職權而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所需承擔的賠償責任。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一般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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