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細則(遺囑公證細則第七條)
如何做遺囑公證
遺囑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立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遺囑的程序: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2、公證處受理;3、遺囑的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4、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5、遺囑公證書自批準之日起生效;6、領取公證書。
【法律依據】
《遺囑公證細則》第五條規定,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如何辦理遺囑公證手續
辦理遺囑公證手續有以下步驟:
1、遺囑人自己或者由他人代寫好遺囑;
2、遺囑人帶上遺囑書和本人的身份證件等材料到本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
3、提交公證所需的材料;
4、公證處依法進行公證。
遺囑公證指的是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公證細則》
第五條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公證的遺囑怎么公證
遺囑人親自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本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申請的,可以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由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遺囑人的住所辦理。由本人如實填寫《公證申請表》,如本人不能填寫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應當填寫如下內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并向公證處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證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需公證的遺囑;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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