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具體名額由什么規定(人大具體的名額有)
全國人大的具體名額由什么規定
法律分析: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區每十五萬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轄市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千名。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二百四十名,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千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六百五十名。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五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區每十五萬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轄市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千名;
(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二百四十名,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千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六百五十名;
(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五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四)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規定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基數與按人口數增加的代表數相加,即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
自治區、聚居的少數民族多的省,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數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縣、自治縣、鄉、民族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不超過多少人
有限制,不超過3000人。
根據憲法和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和解 放軍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總數不超過3000人。具體分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如下原則決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按照這一原則和1995年統計的全國人口數,農村約每88萬人選1人,城市約每22萬人選1人。人口特少的省,代表名額不少于15人。
2、全國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參照各少數民族人口數和分布等情況,分配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目前少數民族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分配數占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實際選出的少數民族代表要超過這個比例)。人口特少的少數民族至少應有代表1人。
3、解放軍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配,單獨進行選舉。目前的代表名額為265人。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委辦公廳應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由解放軍選舉委員會具體分配。
4、歸國華僑應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為35人。
5、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12名;臺灣省暫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13人。
6、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掌握一定的代表名額,分配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使人 口特少的地區、民族、各行各業的代表人士比較集中的地區都有適當的名額。
人大代表的具體名額由什么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區每十五萬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轄市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千名;
(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二百四十名,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千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六百五十名;
(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五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四)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經確定后,不再變動。如果由于行政區劃變動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依照本法的規定重新確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的下一級各行政區域或者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在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至少應有代表一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的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
第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解放軍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具體分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人民代表大會的具體名額由什么規定每屆任期為幾年
人民代表大會的具體名額由(法律)規定,每屆任期為(五)年。
人大代表的具體名額由法律規定,各級人大代表每屆的任期為5年。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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