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司法解釋(收養法司法解釋最新)
領養的小孩怎么落戶?
收養人如符合條件并提供完整的收養登記材料,就可到棄嬰發生地所在縣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再到公安部門申請戶口。
辦理收養,收養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5、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等。
法律依據:
按照《全省公安機關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操作規范(試行)》規定第六條:
“不能辦理《收養登記證》或《收養公證書》被公民私自收養的無戶口人員,未滿18周歲的,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指定戶籍地址申報戶口登記。
收養法之后是否存在事實收養關系
所謂事實收養,是指未辦理一定的法律手續,而具有收養的實質內容所形成的收養關系,事實收養時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大量存在于現實生活當中。《收養法》不承認事實收養為合法有效的收養。但是,在收養法頒布事實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發生的事實收養,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形成收養關系。具體來講,事實收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當事人之間以父母相待。具體可以表現為養子女改隨養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間以父母子女相稱;養父母對養子女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有戶口簿檔案等材料。(二)長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間最基本的相處形式,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父母子女之間的主要權利義務。如果養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將養子女寄養至他人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也可能成立事實收養。(三)實際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照顧、保護、教育、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相互之間的繼承等。(四)親友、群眾或有關單位的認可。以為收養屬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內部關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曉。但與當事人關系密切的親戚朋友或收養人所在單位對此一般會比較的了解,可以起到見證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通常情況下,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周歲。(5)有配偶者作為收養人,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人(包括共同收養的夫妻)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送養小孩子犯法嗎?
一方是送養給另一方撫養,如果確系為送養之間的贈予,是不犯法的。但如果以營養費的名義來出賣孩子,則屬于違法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三十一條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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