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訟途徑(非訴訟途徑不包括)
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維護自己權益的方式有哪些?
(1)訴訟途徑。訴訟俗稱“打官司”,訴訟途徑就是指受害人或案件的其他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上訴或申訴,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案件,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訴訟途徑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2)非訴訟途徑。公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非訴訟途徑,是指受害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請求國家有關行政機關或其他有關單位處理、解決問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非訴訟途徑很多,主要有:投訴、申請、調解、申請裁決、申請仲裁、申請復議、申請復審、復核、申請行政復議和申訴等。
訴訟手段和非訴訟手段的特點有哪些?
一、非訴訟手段
1、具體方式有:?投訴、調解、裁決、仲裁、申訴等。
2、特點:維護合法權益常用的有效手段。
二、訴訟手段
1、具體方式:①刑事訴訟。②民事訴訟。③行政訴訟。
2、特點:維護合法權益最正規、最權威、最有效的手段,是保護我們權益的最后屏障。
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法律是最強有力的救助手段。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法律可以通過調解、和解、訴訟及仲裁等多種方式實現對受害方的救助。

非訴訟解決糾紛的途徑主要有哪些?
非訴訟解決方式具體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與行政裁決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
調解:
意思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愿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在我國,有四種不同性質的調解:
(1)法院調解,即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2)行政調解,即在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3)仲裁庭調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4)群眾調解,即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不同于和解。)
仲裁:
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是舶來品,源于日本詞匯,仲裁通俗理解就是讓大家來評評理。
非訴訟解決糾紛的途徑主要有
非訴訟解決糾紛的途徑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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