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對誰有利(不簽勞動合同有影響嗎)
不簽勞動合同到底誰吃虧呢?
如果沒有簽勞動合同那肯定是公司吃虧的,如果一開始公司沒有要求你欠勞動合同,那么從第二個月起就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請雙倍的工資差額,而且最多可以讓公司支付11個月。而且在這種過程中你離職了還可以向所在公司申請經濟補償。所以從上面說的來看沒有簽勞動合同,都是公司吃虧的。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后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向勞動者支付第二倍工資,最長為11個月,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次、勞動合同的最大用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在實踐中,因為勞動者的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能不能向勞動者追償呢,筆者認為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因為勞動過失造成單位經濟損失有權通過何種方式向勞動者追償,如果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則應當認定為有效,收到法律的保護。
二、勞動糾紛必須先仲裁嗎
勞動糾紛必須先申請仲裁。如果發生了勞動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可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來申請調解。如果對于調解結果不能達成一致,雙方中有一方要求申請仲裁,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申請仲裁。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的向勞動爭議仲裁的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雙方中有一方對仲裁的結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員工入職單位不簽合同最多賠多少?
員工入職單位不簽合同最多賠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簽勞動合同對單位和勞動者誰不利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就應該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若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來說有利也有弊,有利的一面是法律在規定上還是傾向于保障勞動者的權利,有弊的一面是在需要證明勞動關系上有一定的難度。
對用人單位來說,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須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如果是由于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則不適用于該條款。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簽合同到底對誰更有利?
對職工更有利。
1、大多數企業仍有一個錯誤的認識,認為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將自己套牢,對企業不利,沒有合同就與職工沒有勞動關系,可以規避勞動法從而自由處置職工的錄用與辭退。實際上,勞動法所說的勞動關系是雇傭方(勞動法所指的用人單位)與受雇方(勞動法所指的勞動者)之間的雇傭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而勞動合同是這種勞動關系的書面約定。沒有書面合同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無法證明,沒有書面合同同樣可以形成勞動關系,即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只要憑工資單等相關證據和證人證言等就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3、實踐中,也往往是不簽訂勞動合同弊多利少,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如果一個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完全可以在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合同,而毋須給予其任何經濟補償;反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無論何時將其辭退,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還可以約定試用期,能夠及時發現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而予辭退。
4、按照《勞動法》第98條、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 223號)及勞部發[1995] 309號第17條規定的規定,事實勞動勞動關系下發生爭議,單位除被裁判賠償外,還會因為沒有及時簽訂勞動書面合同而被勞動行政機關處罰。更為重要的是,而且勞動合同法草案第9條規定:已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因此,作為企業管理者,必須及時改變觀念,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不簽勞動合同對誰有利
法律在規定上來說,有利的一面還是傾向于勞動者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就應該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不簽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有弊的一面是在需要證明勞動關系上有一定的難度。
大多數企業仍有一個錯誤的認識,認為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將自己套牢,對企業不利,沒有合同就與職工沒有勞動關系,可以規避勞動法從而自由處置職工的錄用與辭退。實際上,勞動法所說的勞動關系是雇傭方(勞動法所指的用人單位)與受雇方(勞動法所指的勞動者)之間的雇傭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而勞動合同是這種勞動關系的書面約定。沒有書面合同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無法證明,沒有書面合同同樣可以形成勞動關系,即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只要憑工資單等相關證據和證人證言等就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