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實施細則(會計法實施細則201)
國家教委直屬高等院校會計人員實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認真做好各直屬高等院校會計專業職務的評審和聘任工作,加強直屬高等院校的會計工作和會計專業技術干部隊伍建設,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水平,根據財政部《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實施意見》以及國家教委《關于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專業技術人員試行職務聘任制工作的幾點意見》,結合直屬高等院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細則。第二條 直屬高等院校的會計專業職務,是根據高等院校財務會計部門所承擔的會計工作任務而設置的工作崗位。會計專業職務設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第三條 直屬高等院校會計專業職務必須在規定的限額和批準的編制內設置,職務定額與結構比例必須與所承擔的任務及按任務確定的編制相適應。第四條 直屬高等院校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范圍和對象,是指在學校財務部門及其下屬會計單位,或在校內其他部門的會計工作崗位上,現在專職從事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會計分析、會計監督的專業人員。
現在審計處(室)工作,原來是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的會計人員,或近幾年從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財經專業分配從事審計工作的畢業生見習期滿的人員,可靠用會計專業職務系列的名稱、檔次,申請參加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第五條 直屬高等院校對會計專業職務實行聘任制。院校行政領導應向受聘的會計專業人員頒發聘書;雙方簽訂聘約,確定聘期,以及續聘、解聘、辭聘等事宜。第六條 會計人員在擔任專業職務期間,按照會計專業職務的工資標準,領取相應的專業職務工資。第二章 專業職務的任職條件第七條 會計專業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第八條 會計員的基本條件
1.初步掌握財務會計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
2.熟悉并能按照執行與本職工作有關的會計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3.擔負一個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能履行崗位職責。
4.大學專科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在財務會計工作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第九條 助理會計師的基本條件
1.掌握一般的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熟悉并能正確執行與本職工作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3.擔負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能履行崗位職責。
4.取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具備履行助理會計師職責的能力;大學本科畢業,在財務會計工作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大學專科畢業并擔任會計員職務二年以上;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并擔任會計員職務四年以上。第十條 會計師的基本條件
1.較系統地掌握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掌握并能正確貫徹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能對本職范圍內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會計工作進行全面分析,提出改進意見。
3.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擔負一個單位或管理一個部門、一個系統某個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能履行崗位職責。
4.取得博士學位,并具有履行會計師職責的能力;取得碩士學位并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二年左右;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并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二至三年;大學本科或大學專科畢業并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四年以上。
5.掌握一門外語。第十一條 高級會計師的基本條件
1.較系統地掌握經濟、財務會計理論和專業知識。
2.具有較高政策水平,對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有較豐富的經驗,具備全面管理高等學校財務會計工作的能力,熟悉有關的經濟管理工作,能對高等學校經濟活動進行全面分析,擔負高等學校一個部門或一個系統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能履行崗位職責。
3.取得博士學位,并擔任會計師職務二至三年;取得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或大學本科畢業并擔任會計師職務五年以上。
4.較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第十二條 高級會計師一般應具備《條例》規定的外語條件。鑒于歷史原因和會計隊伍的實際狀況,在首次確定會計專業職務時,對于會計業務不涉外的單位,會計師及以下會計專業職務外語可暫不作為必備條件。

會計法實施細則2017
實施細則,一般情況下是配套大的原則規定而出臺的。
一般應用于人大立法的實施細則、國務院各部委的文件精神的操作過程、地方立法的操作過程以及企事業單位內相對于總則性管理文件的補充規定。
實施細則主要解決的問題是:
1、描述主文件精神下的具體操作方法;
2、補充主文件的遺漏;
3、修改主文件的錯誤的;
4、解釋主文件規定的;
會計法實施細則是什么
會計法實施細則指的是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的細則。會計機構、人員需依照該細則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包括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及會計檔案管理規范等。會計實施細則總則具體如下:
1、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3、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性、完整性。
4、單位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5、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6、對認真執行本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相應的獎勵。
7、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8、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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