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拍賣法(中國拍賣法律制度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04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第三條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拍賣標的第六條 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第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托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第三章 拍賣當事人第一節 拍賣人第十條 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第十一條 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十二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第十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第十六條 拍賣師資格考核,由拍賣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經考核合格的,由拍賣行業協會發給拍賣師資格證書。第十七條 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本法并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第十八條 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第十九條 拍賣人對委托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第二十條 拍賣人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第二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第二十三條 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第二節 委托人第二十五條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十六條 委托人可以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第二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第二十八條 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第三條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拍賣標的第六條 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第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托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
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第三章 拍賣當事人第一節 拍賣人第十條 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第十一條 企業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批準。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第十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第十六條 拍賣師資格考核,由拍賣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經考核合格的,由拍賣行業協會發給拍賣師資格證書。第十七條 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本法并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第十八條 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第十九條 拍賣人對委托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第二十條 拍賣人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第二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第二十三條 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第二節 委托人第二十五條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十六條 委托人可以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第二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第二十八條 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第三條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對拍賣業按照特種行業實施治安管理。第二章 拍賣標的第六條 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第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托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
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第三章 拍賣當事人第一節 拍賣人第十條 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第十一條 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十二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有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六)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第十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第十六條 拍賣師資格考核,由拍賣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經考核合格的,由拍賣行業協會發給拍賣師資格證書。第十七條 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本法并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第十八條 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第十九條 拍賣人對委托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第二十條 拍賣人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第二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加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第二十三條 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第二節 委托人第二十五條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十六條 委托人可以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第二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第二十八條 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拍賣管理辦法(2015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推動拍賣業的對外開放,促進拍賣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各種經營性拍賣活動,應當由依法取得從事拍賣業務許可的企業進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拍賣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條 商務部是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拍賣企業從事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拍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章 企業申請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變更和終止第六條 申請從事拍賣業務許可的企業的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第七條 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賣師;
(五)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六)符合商務主管部門有關拍賣行業發展規劃。第八條 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拍賣業務規則;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簡歷和有效身份證明;
(五)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六)固定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第九條 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的,應當遵循有關文物拍賣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國有資產等標的的拍賣應由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企業承擔,具體資格條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規范管理、擇優選用的原則制定,并報商務部備案。第十條 拍賣企業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拍賣業發展規劃;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經營拍賣業務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其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五千萬元人民幣;或者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二億元人民幣。第十一條 拍賣企業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申請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最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分公司負責人簡歷及有效身份證明;
(五)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六)固定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第十二條 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先經企業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并頒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注冊登記項目后,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并由其換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第十四條 拍賣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后連續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稅證明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收回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第十五條 拍賣企業根據章程規定事由、股東會決議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關閉的;或者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注銷。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變更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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