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不包括(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不包括下列哪一項內容)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哪幾項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遵紀守法,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規定公民和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主要義務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規定公民和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主要義務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國家安全法》規定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有哪些?
《國家安全法》總共規定了8條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第十七條 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公民和有關組織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
第二十二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和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擴展資料:
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職權
第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第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看或者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第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建筑物,用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驗組織和個人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
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法律法規
公民和組織有哪些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擴展資料:
公民有哪些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利:
一切法律權利都會受國家的保護,一旦受到侵害,享有者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和請求保護,情節惡劣者,可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和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權利是法律賦予的,只有依法行使,才能受到保護,如果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的,要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哪些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家安全法》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維護國家安全: 1、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2、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