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務條例(保安服務條例第五條)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2020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第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第五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保安服務公司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第九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對保安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安部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保安服務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第三條 省級公安機關負責下列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一)指導本省(自治區)公安機關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保安員和保安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核發、吊銷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單位的保安培訓許可證;
(三)審核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情況;
(四)接受承擔保安員槍支使用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的備案;
(五)依法進行其他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直轄市公安機關除行使省級公安機關的保安服務監督管理職能外,還可以直接受理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保安培訓單位的申請,核發保安員證,接受保安服務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保安服務的備案。第四條 設區市的公安機關負責下列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審核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的申請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保安服務活動,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的備案;
(三)組織開展保安員考試,核發、吊銷保安員證;
(四)對保安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五)依法進行其他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下列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一)對保安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協助進行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備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員考試報名、采集保安員指紋;
(四)依法進行其他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負責對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保安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明確保安服務主管機構,歸口負責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和森林公安機關負責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保安服務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機關負責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保安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指導下依法開展提供服務、規范行為、反映訴求等保安服務行業自律工作。
全國性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部指導下開展推薦保安員服裝式樣、設計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制定保安服務標準、開展保安服務企業資質認證以及協助組織保安員考試等工作。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安機關應當協助落實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因公犧牲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烈士推薦工作。第二章 保安從業單位許可與備案第九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
(二)依法設立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1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驗資證明,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提供有關文件;
(三)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簡歷,保安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5年以上軍隊、公安、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衛、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縣級公安機關開具的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證明;
(四)擬設保安服務公司住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有關設備、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和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資格證明;
(六)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第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第五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保安服務公司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第九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2022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第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第五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保安服務公司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第九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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