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代理的概念與特征(簡述代理的概念與特征簡答題)
代理的概念是什么?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其授權范圍內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擔的法律行為。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經濟法律關系中的代理,表現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進行經濟活動時,它所產生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直接歸屬被代理人。在經濟貿易活動中,有專門從事代理業務活動的代理行;在法律事務中,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進行訴訟代理或非訴訟代理;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建設單位可以聘請建設咨詢公司作為代理人對工程項目進行發包、招標代理或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
代理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活動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也就是說,代理人的行為能夠產生某種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如代訂合同、訴訟代理等。代理的這一特征,使它與委托代辦具體事務相區別,如為他人整理資料、校閱稿件、進行計算等事務,則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才能為被代理人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如果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法律行為,這種行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為而非代理行為。這種行為所設定的權利與義務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擔。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表示自己的意思。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將授權的內容,通過自己的思考和決策而作出獨立的、發揮主觀能動性的意思表示,也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積極地為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愿而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代理人能夠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這一特征是代理人與居間人、傳達人、中證人的區別所在。居間人也稱介紹人,他的任務是介紹當事人雙方建立經濟法律關系,只起到為雙方提供信息、創造條件的中介作用,他并不參加到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也不需要獨立地作出意思表示。傳達人只是機械地、如實地把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傳達給當事人另一方,沒有獨立作出意思表示的必要和權利。作為中證人則是某項法律關系的證明人,他只對該項法律關系起到證明的作用,所以,他既不作出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也不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所以在代理關系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應當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擔。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應承擔的責任,既包括為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任務中的合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也包括為代理人的不當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代理關系包括三個方面: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系,代理人與代理行為的相對人之間的代理行為關系,被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代理行為后果的歸屬關系。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至于哪些行為可以通過代理人進行,應遵守法律規定,一般來說,除法律規定行為人必須親自完成的行為以外,均可通過代理人進行。
簡述代理及其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代理的標的:
1、代理的標的須為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3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2款也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變動或者救濟民事權利的行為,也可準用代理,如代理申請專利商標、辦理登記、代理訴訟等。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有專屬性,不得代理,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不得代理。
3、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簡述代理的概念與特征
簡述代理的概念與特征:
1.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內與第三人(相對人)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2.代理具有如下特征:⑴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其行為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受。
⑶代理主要是實施法律行為。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代人抄寫、代駕等只能是一種事實行為,他不與第三人產生權利義務關系,不是代理。
⑷代理行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目的是為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代理人的行為效力當然歸屬于被代理人。通常情況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因代理行為而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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