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毆打怎樣界定?有何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毆打怎樣界定?有何依據?
毆打他人的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ー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毆打他人情節較輕標準1.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糾紛引起,雙方均有過錯的;
2.在校學生之間相互毆打,傷害后果較輕的;
3.行為人的毆打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4.傷害后果較輕的;
5.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三十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體罰和毆打的區別?
體罰是指非皮肉接觸的處罰,比如罰站、罰跑、罰讀、罰寫、罰掃地,罰抹桌子,罰其他一些本不該做的事情。而毆打卻是觸及皮肉的傷人做法。毆打的毆帶有反復打,重復打,多次打的意思,因此,毆打是一種嚴重的侵犯人權行為,嚴重的還涉嫌犯罪。
體罰多用于學生,毆打則不僅用于學生,還適用于所有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毆打”是什么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毆打他人的認定和解釋?
毆打,一詞出現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但是條文中并沒有描述“毆打”的含義。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與實務指南》一書,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實施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打人行為。
行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依據本條規定,毆打他人屬行為犯,即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傷,即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毆打的行為方式、行為地點和傷情輕重等,應當作為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毆打他人的處罰?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怎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毆打他人《刑法》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故意傷害罪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并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并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于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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