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上訴狀范文(上訴狀范本 民事)
民事上訴狀
導語:民事上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上訴期限內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而寫的司法文書。下面是我收集的關于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歡迎閱讀。
關于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一)
上訴人(一審原告):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慈化鎮光明花爆廠,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區慈化鎮
法定代表人金本勝,廠長。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新絳縣新合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新絳縣龍新路125號。
法定代表人王軒,經理。
上訴人因不服山西省新絳縣人民法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4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41號的錯誤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立即給付爆竹款131737元及該款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和其他損失予上訴人;
2:申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本案收貨人柳佳如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如不能查明收貨人柳佳如的法定身份情況,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第一至第五條的規定,將本案移送山西省新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相關責任人詐騙罪(共犯)的刑事責任;
3: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柳佳如不是本案被上訴人新絳縣新合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的爆竹收貨人即柳佳如收貨系個人購買行為無有效證據證實,認定上訴人與柳佳如個人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顯屬錯誤的事實認定。
根據本案被上訴人一審向法院出示的全部證據(共6份),根本無法證明柳佳如不是被上訴人新絳縣新合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的爆竹收貨人即柳佳如收貨系個人行為,更無法證明柳佳如是上訴人的業務主管,理由如下:
1:第1份證據即購銷合同書,由于沒有購銷雙方的法人單位蓋章,明顯系偽造的,不是真的,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2:第3份證據即證人張洪振的證言,由于該證人與被上訴人有利害關系,先暫且不論其證言的真偽,起碼該證人能夠證明貨是卸到被上訴人倉庫,如不是被上訴人購買的貨會讓放進倉庫嗎?同時該證人沒有證明柳佳如是上訴人的業務主管。
3:第5份證據即柳佳如的名片,該證據由于不是證明柳佳如身份的法定證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要證明自然人的身份,必需以有效的身份證件(身份證)或戶藉登記資料為準,可以肯定該張名片上的內容也是胡編亂造的,該證據是假的,比如柳佳如的電話18635956383(早已停機)手機歸屬地是山西運城地區的聯通卡,傳真號0794—4455168(是空號)的歸屬地是江西省撫州地區,如果柳佳如是上訴人的業務主管怎么會用山西運城地區的手機卡而又用江西撫州地區的傳真機號呢?這太難以理喻,也有悖人們基本的日常生活經驗法則。
該假證只能證明被上訴人為了逃避付款義務,欲竊取非法利益而利令智昏,連作假都不會了。
4:被上訴人提供的其他3份證據(即第2、4、6份證據)則因與本案無關聯性,無法證明柳佳如不是被上訴人處的爆竹收貨人,更無法證明柳佳如是上訴人的業務主管。
最后,更為重要的是,證明柳佳如自然人身份的法定證據(身份證信息)被上訴人沒有向一審法院出示提供,根據被上訴人的工商登記資料顯示確定,被上訴人系1人(自然人)有限責任公司,現在上訴人完全可以斷定本案自始至終上訴人就涉嫌有預謀的騙取上訴人的爆竹牟利,由于當時上訴人的送貨人基于對被上訴方的信任(有被上訴人開出的爆竹購買證,貨又是卸在被上訴人的倉庫內,又是自稱是上訴人處的業務經理柳佳如的親筆開具的收貨單——柳佳如自稱為上訴人的業務經理時被上訴人處的在場人員并沒有提出異議),所以就沒有審查柳佳如的身份證明。
現在看來,有可能柳佳如這個人根本就沒有,而是上訴人的收貨人當時胡編的一個人的名字;有可能柳佳如這人就是上訴人法定代表人的一個親朋好友或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員,被上訴人現在為了逃避付款義務竟然故意不承認與收貨人的實際身份關系;也有可能柳佳如這人是與被上訴人合伙專門詐騙他人財物的犯罪分子。
退一步說,如果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柳佳如個人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的事實成立,那么就成了上訴人的業務主管柳佳如通過被上訴人來購買自已廠家的爆竹?——一審法官如此“神斷”,豈不令人貽笑大方?
綜上,被上訴人在一審期間未能舉證證實上訴人的爆竹由柳佳如出具收條就是其個人行為并為其個人購買這一事實,一審法院認定貨物交由柳佳如個人接受,系個人行為,并據此認定上訴人與柳佳如個人之間形成爆竹買賣合同關系顯屬錯誤的事實認定,認定該事實無任何有效證據佐證,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糾正一審的這一錯誤事實認定。
二:二審法院依法應當認定爆竹的收貨人就是被上訴人新絳縣新合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并判決被上訴人立即給付爆竹款131737元及該款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和其他損失予上訴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煙花爆竹屬于特許經營物品,憑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經營銷售,《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明確規定,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同時該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又規定,經營批發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需具有法人資格(即個人無權經營批發煙花爆竹,個人不能成為經營批發煙花爆竹的買賣主體)。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柳佳如個人之間形成爆竹買賣合同關系不僅無事實依據,也是對法律的無知。
正是基于法律的如此規定,所以上訴人是憑被上訴人于2010年12月23日在新絳縣公安局申請開出的煙花爆竹購買證才發貨給被上訴人的,上訴人認的“購買方”是被上訴人這個“法人”而不是聯系購貨人“柳佳如”。
上訴人在一審已經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該批爆竹的購買人就是被上訴人,且被上訴人已經收到了上訴人送去的爆竹,柳佳如個人不是該批爆竹的購買主體,其開具的收貨憑據只能證明該批爆竹已經進了被上訴人的倉庫,由被上訴人實際控制,上述幾個事實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證明上訴人已完成交貨義務,被上訴人已經收到上訴人交付的爆竹(詳見上訴人向一審法院出示的第2、3、4、5、6份證據及被上訴人承認貨是卸在其倉庫內的事實),至于貨進倉庫后(卸下后)被上訴人如何經營、批發、銷售這批爆竹或就地轉買給他人,則是被上訴人的事,與上訴人無關。打個比方,即使該批爆竹第二天被盜了或意外滅失了,被上訴人也要支付全部貨款給上訴人。
綜上,由于上訴人已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就是該批爆竹的購買方,且已收到該批貨物(本案上訴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柳佳如就是被上訴人的'收貨人),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依法應當承擔付款義務。
三:如被上訴人不能提供收貨人的真實姓名,二審法院又確實無法查清收貨人柳佳如的真實身份而導致本案因事實不清而無法改判的,則依法應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查清本案事實;也可直接判決被上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根據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如本案被上訴人要否認自己是該批爆竹的購買方應當舉證證實收貨人柳佳如的真實身份(一審證據不能證明柳佳如的真實身份,被上訴人尚未完成舉證責任),并提供證據證明柳佳如的收貨行為系個人行為且與被上訴人無關,否則,被上訴人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即承擔付款義務)。如被上訴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柳佳如的真實身份,二審法院又查不清柳佳如的真實身份,那么,二審法院也可以被上訴人涉嫌詐騙罪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綜上所述,本案要么依法撤銷一審無事實依據的錯誤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立即給付爆竹款131737元及該款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和其他損失予上訴人;要么將本案移送山西省新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相關責任人詐騙罪(共犯)的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追回上訴人的損失。上訴人相信素有誠信之邦美譽所在地的二審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夠公正司法,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極其不公的判決,并對本案及時作出公正的處理,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關于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二)
上訴人:野菜(原審被告),男,1975年8月14日生,漢族。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縣妙高街道君子路茗月山莊***********。公民身份證號碼:*************** 手機:***********
被上訴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縣支行(原審原告)。法定代表人王**,系行長,電話:*******。委托代理人李**,**農行職工。
被上訴人:鄭**(原審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漢族,農民。家庭住址:**縣北界鎮**村。公民身份證號碼:***************。
上訴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麗遂商初字第568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1. 請求撤銷原判決第二項。
2. 請求確認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上訴人(保證人)的擔保行為不成立。
3. 上訴人不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1. 事實部分。2010年8月12日,畢**找到野菜,說要向**農業銀行貸款,請求野菜為其擔保。出于親戚關系,野菜表示同意。到了銀行,畢**說不是用自己的名字貸款,是以同村人胡**的名字貸款(因為對方有林權證,可以優惠)。野菜想想也有道理,于是提筆簽字,一式多份(野菜有過貸款經歷,銀行借款合同都是一式N份)。簽字時合同書全部空白,畢**和銀行信貸員解釋說,后續工作他們會完成,補填內容,擔保人只管簽字就行。
2013年7月的一天,**農行打電話給野菜,說有一筆以鄭**為借款人、野菜為擔保人的金融借款,本息全未歸還,需要到銀行去簽個字。野菜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到銀行經過確認才發現,該筆借款日期與胡**那筆借款日期為同一天,鄭**與胡**同為北界鎮**村人。由此野菜才明白,當初受了畢**和農行信貸員的蒙蔽,在為胡**一筆借款簽字的同時,無意中簽了兩份!而畢**與銀行信貸員補填合同內容,在野菜全然不知的情況下,偽造出其為鄭**借款提供擔保的既成事實。
2. 理由部分。(以下稱野菜為上訴人)
①。 上訴人作為保證人,與借款人鄭**素不相識,相關保證手續皆由銀行信貸員與第三人畢**一手操辦。上訴人出于情面,為的是畢**擔保,而不是鄭**。雖然上訴人在借款合同擔保人欄簽字,但上訴人從未與借款人達成允諾,也未與他一起到銀行簽字,參與擔保方式違規。銀行信貸員明知這一情況,而予以默許,系明顯違規操作。

民事上訴狀經典
導語: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案件中,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上訴需要提交民事上訴狀。下面是我收集的民事上訴狀范文經典模板,歡迎參考。
民事上訴狀范文經典模板(一)
房產糾紛上訴狀范文
原告:
地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一、房產糾紛起訴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涉訴房產的房產證;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__元;
3、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二、房產糾紛起訴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__年__月__日與被告簽訂了《商品房合同書》,向被告購買位于__小區__號樓__單元__層的房屋。原告在支付完所有房款后,于__年 __月__日取得正式購房發票。
房產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并于__年收樓入住,被告有義務及時為原告辦理房產證,但被告至今未辦理。
由于雙方在房產合同中并未約定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并在規定期限內辦妥相關房產證;
若被告逾期仍未辦理,致使房產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告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賠償損失。
原告與被告就上述房產糾紛事宜商討未果,現根據房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懇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起訴請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
__年__月__日
民事上訴狀范文經典模板(二)
上訴人(一審原告):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總監,身份證號碼110102XXXXXXXXXXXX
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XX路XX街XX號
住址:北京市海淀區XX路XX街XX號
聯系電話:13911881238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XX新技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XX號XX大廈XX
工商注冊號:11000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
聯系電話:010-XXXXXXXX
上訴人因與北京XX新技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X)海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判令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X)海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2、 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5000元。
3、 判令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5000元。
4、 判令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關系一個月工資5000元。
5、 判令支付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間克扣工資36000元及25%經濟補償金9000元。
6、 判令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工資2500元。
7、 判令支付因起訴而產生的鑒定費用3000元。
8、 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的工資標準是每月5000元還是2000元是本案爭議焦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對本案關鍵證據進行審查
1、一審法院遺漏審查本案關鍵證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八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制作勞動者(或者實際領取者)簽字的“工資支付記錄表”并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支付清單”。
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之一是上訴人的工資標準是5000元還是2000元,“工資支付清單”和“工資支付記錄表”是查明上訴人工資標準的關鍵證據。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即沒有向法院提交“工資支付記錄表”,也沒有向法院提交“工資支付清單”,而被上訴人提交的其他證據中,也沒有關于上訴人工資數額的證據。
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的工資發放方式、工資發放周期、工資構成標準等沒有進行全面的審查,在沒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徑行做出對上訴人不利的判決。
事實上,上訴人每月領取工資時在“工資支付記錄表”上簽字,該表中清楚載明上訴人的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2000元,崗位工資3000元,崗位工資自轉正之日起,滿1年支付一次(3000×12)的字樣。
2、一審法院未就雙方爭議焦點問題進行審查
上訴人的“基本工資”為2000元,上訴人每月實際領取的基本工資也是2000元,雙方對此都沒有爭議。
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除了“基本工資”2000元外,上訴人的工資構成中是否包含3000元“崗位工資”的問題。
一審法院僅審查了雙方都沒有爭議的2000元“基本工資”,對是否存在3000元“崗位工資”也即本案的爭議焦點,未進行審查。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未就上訴人的工資是每月5000元還是2000元進行全面審查,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上述事實。
二、被上訴人是否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認為“XX農業公司曾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XX,但因XX原因而未能簽訂”,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僅能夠證明雙方曾就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過協商,被上訴人沒有將最終的合同文本發送給上訴人簽署
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XX2008年8月26日給上訴人發送了一封電子郵件,該郵件的附件即一審判決所述的“勞動合同文本”。該電子郵件正文清楚載明:“XX:請閱讀附件。晚上我給你打電話(SKYPE)”
從上述郵件的內容看,被上訴人將合同的文本發送給上訴人,雙方就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協商,但在雙方商定完勞動合同條款后,被上訴人沒有將雙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發送給上訴人簽署。
(2)雙方勞動合同未能簽訂,被上訴人具有重大過錯
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向法院提交了被上訴人其他員工的“證明”(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3),以證明被上訴人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
既然被上訴人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被上訴人自2008年8月26日給上訴人發出勞動合同征求意見后,直至2009年10月15日上訴人離職,被上訴人從沒有將勞動合同終稿發送給上訴人簽署,也從來沒有進行過催告,被上訴人明顯具有重大過錯。
(3)上訴人從來沒有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一審法院曲解上訴人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上訴人有權利與被上訴人協商勞動合同的條款,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發出勞動合同文本,征求上訴人的意見,上訴人認為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過于苛刻,拒絕部分條款并與被上訴人重新協商。
上訴人拒絕的是勞動合同的部分苛刻條款,上訴人一直要求與被上訴人簽訂雙方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文本,一審法院將雙方勞動合同條款的協商過程曲解為上訴人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認定事實有誤。
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2008年7月進入被上訴人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被上訴人2009年10月15日以上訴人未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使法院認定是上訴人不與被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除非被上訴人以此為由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被上訴人仍然需要依照上述法律的`規定向上訴人支付兩倍的工資。
三、一審法院認為“XX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未能充分證明自己的主張,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認定事實有誤
1、《司法鑒定意見書》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XX在2008年8月27日的Skype聊天記錄中,清楚記載XX向上訴人承諾“月薪5000沒問題”
上述對話是XX和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表述的內容清晰,沒有任何歧義,一審法院竟然認為“XX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未能充分證明自己的主張,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明顯有誤。
2、《司法鑒定意見書》具有法律效力
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人為北京網絡行業協會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該中心具備《司法鑒定許可證》,具有司法鑒定的資質。
3、《司法鑒定意見書》所保全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XX的Skype聊天記錄與上訴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相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
上訴人與XX往來郵件中使用的Skype用戶名、上訴人出差報銷情況等與上述聊天記錄的內容完全吻合,相互印證。
4、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否認《司法鑒定意見書》所保全證據的真實性,但未申請司法鑒定,也未提供相反的證據,其主張不應被法院采納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XX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未能充分證明自己的主張,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很明顯認定事實有誤。
四、一審法院庭審過程倉促,很多重要事實沒有查明,未能充分保證上訴人的訴訟權利。
1、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的具體入職時間未審理查明
上訴人主張入職時間為2008年7月1日,被上訴人認可上訴人2008年7月入職,但無法核實具體入職時間,一審法院對于這一重要事實沒有進行審查,直接認定“2008年7月,XX入職XX農業公司”。
上訴人的入職時間直接關系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一審法院竟然不加審查,認定事實不清。
2、一審法院對于本案關鍵事實不進行法庭調查,而是片面引用并曲解仲裁庭審筆錄
(1)被上訴人在仲裁庭審筆錄中的陳述不符合常理,一審法院卻不進行任何的調查核實
被上訴人在仲裁庭審筆錄中稱上訴人的工資“一部分打卡,一部分現金領取,不簽字。”被上訴人稱上訴人以現金形式領取的工資“不簽字”,一審法院對于如此荒唐的陳述不進行調查核實,違反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則。
事實上,上訴人每月領取工資時都在“工資支付記錄表”上簽字,該表中清楚載明上訴人的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2000元,崗位工資3000元,崗位工資自轉正之日起,滿1年支付一次(3000×12)的字樣。
(2)一審法院不進行法庭調查,片面引用并曲解仲裁庭審筆錄
一審法院稱“根據XX與XX農業公司在仲裁時均認可的工資條顯示,XX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期間的平均月工資系2092.5元。”
事實情況是,該工資條(即法律規定的“工資支付清單”)顯示上訴人的“基本工資”為2000元,上訴人認可該工資條的真實性,但上訴人并不認可該工資條的關聯性,除“基本工資”外上訴人工資中還包括3000元“崗位工資”,雙方爭議的焦點即上訴人的工資是5000元還是2000元。
一審法院對本案基本事實不進行審查,片面引用上訴人提供的仲裁庭審筆錄,曲解上訴人的意思表示。
鑒于以上事實,請人民法院重新審查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并責令被上訴人出示上訴人領取工資時簽字的“工資支付記錄表”,以查清本案事實。
綜上,懇請上級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予以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格式及
所謂民事上訴狀,是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訴,請求重新審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種訴訟文書。以下是關于民事上訴狀格式及精選范文,供以參考!
民事上訴狀格式【1】
上訴人(一審原告/被告)(單位寫明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自然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服務處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寫法同上)
一審第三人(寫法同上)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年 月 日收到判決/裁定書的 人民法院( ) 字第 號民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1.撤銷 人民法院( ) 字第 號民事判決/裁定;
2.改判……;
3.兩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理由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
一、原裁判適用法律錯誤。
二、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原裁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審判人員收賄賂賂,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綜上所述,……特依《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的規定,提起上訴,請予改判,是為公允。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第1頁 共1頁
民事上訴狀的特征【2】
1.民事上訴狀必須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2.民事上訴狀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3.民事上訴狀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上訴狀的寫法
(一)首部。
應按順序定出下列事項: 1、標題“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先定上訴人,后定被上訴人,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內容。
特別注意應把當事人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加以備注。
例如:“上訴人(一審被告)”,“被上訴人(一審原告)”。
3、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的'事由。
如“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 ×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理由如下: ”即轉入正文。
(二)請求和理由。
這部分應先寫提出上訴的訴訟請求,后說明上訴的理由。
訴訟請求應明確、概括、簡潔,使人一目了然。
上訴的理由關系到上訴請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論證上訴請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擊中要害。
上訴理由應根據具體情況從三個方面或其中這一來闡述。
首先,應針對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有錯誤,有沒有遣遺漏的重要事實,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可靠進行分析論證。
其二,分析原審對案件定性是否正確,運用法律有沒有錯誤。
最后,分析一審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有無違反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判的正確性。
(三)結尾,要寫清“此致”“×××人民法院”,并在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蓋章,注明年、月、日。
(四)附項。
寫明下列事項:1、上訴狀副本××份。
2、書證、物證各××件。
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3】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x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xx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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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x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xx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
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
xxxx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
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
顯然是大錯特錯。
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
上訴人自xxx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
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
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
(xx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
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
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xx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x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xx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
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
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
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
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
劉XX一家就是因為xxx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
在xx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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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
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xxxx年5月27日
民事糾紛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精品范文【篇一】
1、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族,籍貫××,××文化,工作單位,住××,身份證號:××,××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強制措施情況);
2、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族,籍貫××,××文化,工作單位,住××,身份證號:××,××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強制措施情況)。
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人因其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人民幣××. ××元;
3、判令被告人××、××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進行××犯罪行為。對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機關進行了揭發和控告。現被告人××一案,已經××公安局偵查終結,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檢察院×檢刑訴字[20××]第××號起訴書中有詳細的敘述,這里不再重復。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了物質損失,現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一并審理,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為,使原告人遭受嚴重物質損失,共計人民幣××. ××元。
原告人上述物質損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占國家的 、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依上述規定,原告人特向貴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依法審判。
證人姓名和住址,證據和證據來源:
1、證人××,住址××,寫書面證言1份,證明××事實;
2、證人××,住址××,寫書面證言1份,證明××事實;
3、證據××,由××出具,×份,證明××事實;
4、證據××,由××出具,×份,證明××事實。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20××年×月×日
民事上訴狀精品范文【篇二】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書村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2010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200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1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1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200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XX一家就是因為200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200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書村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1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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