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狀范文(行政上訴狀范文怎么寫)
行政上訴狀格式及
對于上訴狀,案件性質不同,采取的上訴狀也不一樣,以下是行政上訴狀格式及范文,需要書寫行政案件上訴狀的朋友們可以參考!
行政上訴狀的格式【1】
行政上訴狀是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變更原裁判而遞交的書狀。
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這是制作行政上訴狀的程序法依據。
行政上訴狀由首部、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及尾部四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文書名稱。
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行政上訴狀”。
文書名稱
字體比正文大一號。
2.當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況。
先寫上訴人,甩括號注明在原審中的法律地位,即原審被告或原告或第三人。
基本事項的表述與行政起訴狀當事人寫法相同。
3.案由。
即糾紛性質,寫明原審法院名稱、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等。
(二)上訴請求
針對原判決或裁定的不當之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變更原裁判的請求。
上訴請求應該“具體、明確、合法”,即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審裁判,或變更原審裁判中的某一項,或者對本案重新審理。
上訴請求如有多項,應分項列寫。
(三)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裁判不當之處予以辯駁。
首先要對一審判決或裁定進行認真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駁。
其次,要抓住關鍵性問題,不要在枝節問題上或個別問題上進行糾纏。
上訴的理由,一定是要足以影響裁判、影響處理結果的,這樣的上訴才有實際意義。
實踐中,上訴理由主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
考慮:(1)認定事實方面。
指出原審裁判認定事實存在的錯誤,或有出人,或遺漏重要事實或缺乏證據,應在上訴理由中指出糾正或者否定的事實和證據。
(2)定性方面。
認定行政案件事實的性質如果有錯誤,判決或裁定就不可能正確。
(3)適用法律方面。
如果原審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應分析適用法律中存在的'錯誤,并指明應當適用的法律。
(4)審判程序方面。
審判組織的組成、回避、辯論、審判方式等方面如果存在問題,又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指出錯誤之處,提出糾正的法律依據。
(四)尾部
寫明致送機關名稱,在文書的右下方寫明上訴人和上訴的年月日。
附項應寫明本上訴狀副本xx份、證據xx件,副本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
行政上訴狀范文【2】
1.格式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
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
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
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
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行政案件一審的當事人認為一審判決或者裁決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判決
為15天,裁定為10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行政上訴狀是當事人要求
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撤銷、變更原判決內容所提交的訴訟法律文書。
制作行
政上訴狀要求其上訴請求必須針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不當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
決程序違法,要求撤銷;證據不充分,要求改判等。
同時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超過期限,原判決或者裁定依法生效,當事人必須履行裁判的內容。
行政上訴狀范例【3】
上訴人: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曹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顧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監督檢查處副處長。
委托代理人:胡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監督檢查處科員。
被上訴人:______縣水產供銷公司
因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___)行判字第___號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原判認為,“______年鰻魚苗的收購價國家只規定最高限價,沒有規定最低保護價,下浮不在文件規定范圍之內。
……______縣物價局征得______市物價局同意,作出同意下浮部分應視為有效,不作壓價論處。
”因此撤銷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壓價收購非法所得部分,將上訴人原復議決定認定的“非法所得金額812774:83元變更為299874.93元”。
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規不當,作出變更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______縣物價局同意鰻魚苗收購價格下浮的批復是無效的。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履鰻魚生產、控制鰻魚苗出口的通知》規定:“鰻魚苗收購由國家規定最高限價。
具體價格由農牧漁業部、經貿部、國家物價局共商定,一年一定。
”農牧漁業部、經貧部、國家物價局《關于___._______年度鰻魚苗收購價格的聯合通知》規定:“____________年度白仔鰻魚苗的收購指導價為每公斤3000元,各地可根據苗情、季節和國際市場行情等實際情況適當上下浮動,但每公斤不得超過4000元。
”“各地要加強領導,按照《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省政府辦公廳______年___月___日》關于加強鰻魚苗生產、收購和出口管理的通知》規定:“對捕撈著的收購價格,要與毗鄰省市銜接,暫經省規定每公斤在3000元3500元之間浮動。
具體價格由各市確定。
價格需要超過3500元的,必須經省經貿委和省物價局批準,但最高不得超過4000元。
”由此可見,國家物價局、對外經濟貿易部、農牧漁業部對鰻魚苗收購的價格是一年一定的,而將具體價格的制訂權下放給有關的省、市人民政府。
____年___月___日,省政府在制定暫定價的同時把允許浮動范圍內的具體價格制訂權下放給了各市人民政府。
我們認為3000元是下限, 3500元是上限,允許各市定價的浮動范圍非常明確,在浮動范圍內的定價權屬各市政府。
_____年___月底,省精油進出口分公司電告各地:“接總公司通知,從___月___日起蘇滬浙對漁民的收購價下浮為每公斤2000元,經向省政府辦公廳匯報并經得同意按期執行______地接受價一律按新價加成30%結算,蘇北緩魚場產地調苗價的加成由15%改為20%,請各市縣外貿立即按此電執行并轉告當地政府物價水產等有關部門。
”以后又3次調整收購價,井要求“立即轉告當地政府、物價、水產及收購站”。
可見,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以后鰻魚苗收購價的實際制定權并沒有下放給市、縣任柯部門。
省物價局___價農學(______)第______號通知所附的《______省省級以上管理農副產品價格品種目錄》把緩魚苗列為“省主管部門掌握的品種”。
上訴人認為,______市物價局本身無調整鰻魚苗收購價格的權力,更沒有權將價格權下放給______縣物價局。
因此,______縣物價局同意下浮收購價的批復是無效的,不合法的。
二、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與實際情況有出入。
判決書認定,______縣水產公司在省糧油進出口分公司通知規定的收購價格的基礎上分別下浮30%,實際上該會司給漁民的收購價多數低于規定價的30%,如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規定的收購價是每公斤___元,下浮30%應是1400元,扣除資源保護費,實付給漁民應是1250元,而該公司付給漁民的收購價是1050元、10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400元。
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規定的收購價是每公斤1000元,下浮30%應是700元,扣除資源保護費,實付給漁民應是550元,而該會司付給漁民的收購價是400元、3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220元 該公司在3月18日至3月31日期間收購的1000多斤鰻魚苗中,價格下浮30%以內的不到10%,90%壓得還要低。
三、判決書對_______市物價局授權______縣物價局制定鰻魚苗的價格的認定證據不足,法院未能當庭出示有關書證、物證,唯一的一份書面材料是案發后_________市物價局給法院寫的所謂證明材料。
上訴人認為該材料反映的情況是不真實的。
_______市物價局自稱,因為全市只有______縣水產公司一家收購鰻魚苗,故授權______縣物價局定價。
事實是_________市水產公司、______縣水產公司均收購鰻魚苗,為何只給______縣物價局授權?
四、判決書沒有維護漁民的利益。
省糧油進出。
分公司在下達鰻魚苗收購價格的同時明確規定,外賈接受價是在給漁民收購價基礎上加成30%,______縣水產公司與外貿的結算價是按省規定收的價基礎上加30%的,并沒有按規定收購價付給漁民,明顯是有意壓價,侵害漁民的合法權益。
判決書認定該公司因壓價少付給漁民的40多萬元的收入是合法收入,是支持了該公司侵害漁民利益的行為,而沒有維護漁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為嚴肅物價紀律,維護漁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程序,嚴肅法紀,請求撤銷原判,維持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壓價收購鰻魚苗所作的《復議決定》。
此致
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轉送____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蓋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行政上訴狀
行政上訴狀范文
上訴人:XX光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奉XX層;
法定代表人:楊XX。
被上訴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141號1號樓;
法定代表人:莊品華,局長。
訴訟請求
1、撤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08號行政判決書;
2、撤銷被上訴人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浦人社認結(2013)字第0964號工傷認定書;
上訴理由
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本案中的爭議焦點--職工參加完公司年夜飯回家途中是否屬于下班途中這一問題,一審判決認為,年夜飯作為公司組織員工參加的集體活動,與工作存在緊密聯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參加上訴人組織的年夜飯后回家途中應屬于下班途中。遂據此維持了被上訴人作出的工傷認定。但上訴人認為,參加完年夜飯回家途中不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指的下班途中。具體理由如下:
一、年夜飯雖是集體活動,但其是一種與工作無關的聯誼活動,參加與否也完全由職工自愿選擇,故年夜飯與“工作”之間的聯系,只能說有聯系但沒有達到工傷保險條例所要求的工傷應與“工作”緊密關聯的程度。
1、年夜飯不具備工作的特征,系與工作無關的一項獨立的活動。首先,雙方簽訂的合同并沒有把參加年夜飯列為工作內容,從合同中也推導不出此種義務;
其次,參加年夜飯不是T某某履行職務必須的應酬,更和其本身的業務無任何關聯;最后,工作是員工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種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參加年夜飯是員工的權利,放棄該權利并無任何法律責任。
2、上訴人并未就職工參加年夜飯聯誼活動作出任何要求或強制,參加與否完全有職工自由決定。
3、年夜飯僅僅是一種福利,既非上訴人義務,也非職工的權利,并且職工參加年夜飯更非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
4、從權利義務對等性的角度來看,“工作”是職工提供用人單位業務包含的勞動以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的過程。這體現了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性,而年夜飯中,職工不需要提供任何勞動,相反,企業卻果要承擔工傷的風險,權利義務將極不對等。
二、年夜飯飯畢回家途中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下班途中”
1、在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認定工傷的充分條件,輔之以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加以判斷。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屬于特別法定工傷的情形,是一種間接的工作原因,是法律基于特別考慮設定的工傷情形。因此,對上下班途中應嚴格依照法律用語進行文義解釋,上下班途中并不屬于“專業術語”,故應按普通人的觀念進行也即通常語義進行解釋,從“上下班途中”用語來看,是指職工以上下班(即工作)為目的,在合理的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質言之,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必須是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或公司安排的與其工作內容/職責相關的業務活動的途中才能視為上下班途中。
2、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如何理解〈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內容的答復意見》(勞社廳函﹝2002﹞143號)第8條第9款將“上下班途中”解釋為:“職工從居住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路徑”。據此,我們認為,所謂上下班途中,實際上是以工作區域為核心的一個概念。為了工作,從居住住所前往工作區域所經過的路徑則為上班途中。工作結束離開工作區域返回居住住所的路徑則為下班途中。實踐中,各地高院公布的對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意見也傾向于認為必須是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間的往返。其要素主要有兩個,一是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工作而不是其他,二是下班途中的起點只能是工作區域即工作場所,工作場所一般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或領導臨時指派職工所從事工作的場所,按照《行政審判實務教程》(全國預備法官培訓教材)的理解,“工作場所”是指處在用人單位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下,職工為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所涉及的相關區域。綜上,對“上下班途中”的判斷,首先要考慮的是是否以上下班為目的,“以上下班為目的”是判斷上下班途中的核心。本案中,不具有“以工作為目的”的上下班途中這樣的情形,且其起點也不具有工作場所的性質。
三、從法律解釋學的角度看,不宜對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進行擴大解釋或法律漏洞填補。
1、工傷分為工作傷害、上下班交通事故、職業病三大類。在三種具體的工傷類型中,工作傷害和職業病與工作聯系最為密切,而上下班交通事故與工作的聯系相對并不如一般工傷傷害那么密切。故我們認為,對工作傷害應當從寬,對上下班交通事故應當適度從嚴。在法律適用上只有做到區別對待、寬嚴適度,才能最大限度的體現工傷保障的立法本意。上下班交通事故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工傷事故,它屬于社會保險制度發展以后,基于社會保險的需要而新吸收進來的。擴大范圍是立法機關的.職責,不是法律適用部門的職責。在法律框架內,法院有合理的裁量權,但在法律框架外就不再具有裁量權。對上下班交通事故,其認定標準與傳統意義上的工傷事故應當有所區別。因為其與工作原因的聯系并不十分緊密。因此,對其認定應當采取適度從緊的原則。故對一般工傷傷害而言,在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進行適度的合理延伸是合法合理的,但其延伸標準不應自然適用于上下班交通事故。
2、從法律解釋學上來看,法律的例外規定原則上是不可以作擴大解釋的,更不可以通過法律漏洞填補擴大其適用范圍。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規定時立法者為了照顧職工將本不屬于工傷范圍通過特別規定視為工傷,它是在原有基礎上的擴大保護,不能再擴大的基礎上再擴大。因此,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而導致的工傷認定案件時,應從法律的內在邏輯出發正確理解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適用范圍,嚴格遵循法律的有關規定,不宜作從寬解釋,更不應通過法律漏洞填補擴大上下班途中事故認定工傷范圍。
3、從《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認定工傷的排列順序可以看出,第6項即“上下班途中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和工作時間、場所、內容/職責的聯系遠遠不如前5項緊密,且其位置也處于第7項兜底條款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之前。據此,不難看出,第6項是為了更好地發揮條例的社會保障功能,將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法定為工作原因。事實上,其與工作原因無直接關系,僅具有間接關系。因此,對直接工作原因的認定可以進行擴大解釋或者合理延伸,但對間接工作原因的認定不應再進行擴大解釋。
四、在國務院法制辦2009年7月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送審稿)》征求意見稿中,曾刪去了2003年《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對此解釋道,刪除該條款主要為以下原因:(1)原勞動部1996年制定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將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了工傷認定范圍。2004年條例制定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難以從其他途徑得到保障,條例因此延續了試行辦法的規定。2006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解決。(2)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而未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范圍的現行規定,導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門和職工強烈反映這一規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3)從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看,工傷保險主要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雖然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此,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從工傷認定范圍中刪除,并不會影響對工傷保險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原理。(4)實踐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員流動性的提高,對如何確定上下班途中爭議繁多、操作難度大,如果再將受到非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工傷認定范圍,則操作難度更大、引發的爭議更多。(5)從國外情況看,許多國家未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工傷認定范圍;有的國家雖然將其納入,但對“上下班途中”、“機動車”等概念作了嚴格限定,如僅限于單位提供的班車。不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認定范圍的做法不僅更為簡便、可行,而且妥善處理了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關系。
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的解答,可見其傾向于對直接工作原因的工傷和間接工作原因應予區分,并且認為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應通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程序解決,與工傷分屬兩個不同層面的法律關系。不應支持行為人特別是有過錯的行為人從同一損害中獲得雙份賠償,這容易誘發道德風險。
五、《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據此,工傷保障主要有預防、康復賀救助三大功能。工傷保障要力求做到預防為主、康復優先、救助及時。因此,在工傷認定中,應通過正確地適用法律,促進用人單位加強勞動安全教育、提高勞動保護條件,促進職工提高勞動安全意識、遵守安全規則,從而實現工傷預防的目的。
從促進工傷預防角度,就直接工作原因的工傷而言,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包括安全教育、人防、技防等多種手段預防。但間接工作原因如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因超出用人單位的控制范圍,用人單位根本無法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避免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的發生,更談不當促進工傷預防目的實現。
六、工傷保障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它解決的是社會問題,追求的是社會公正。因此,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應該更加關注起社會效果。正如英國法學家所說:如果發了被認為負載著某種合理的目標,那么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在那些無法根據明確的強制性規則得出判決結論的場合,或者規則本身語焉不詳的場合,依靠對后果的考量作出判決實乃必要之舉。對可能的裁判規則進行檢驗的過程,必須考察“常識”、“個人的正義觀念”、“公共政策”以及“法律的原則”。這些是法律規則必須被視為承載著某種理性的目的,這些目的包括保障社會福祉以及防止社會性罪惡等與人的正義觀念相一致的一些目的。
趨利避害是所有市場經濟主體的本能,如果將年夜飯視為工作的合理延伸,參加年夜飯視為上下班,并進而認定年夜飯途中亦屬于上下班途中,由此,將導致用人單位承擔所有因自己組織各種集體活動或提供其他福利而產生的不可控的工傷風險。 “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作為趨利避害的企業,何苦一定要花那么高的成本,承擔那么高的風險來組織一場年夜飯呢?執法與司法不僅要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也應同時兼顧社會效果。
被上訴人作出這樣的工傷認定,無疑是向所有用人單位警示,慎重組織聯誼活動,特別是提供年夜飯等福利一類的活動,否則,你將可能面臨職工工傷的風險。試想一下吧,如果不需要任何對價地提供福利卻要面臨如此巨大的風險,那將很可能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不再有用人單位愿意組織年夜飯。這能說是達到了法律規則所承載的保障社會福祉與防止社會性罪惡的目的了嗎?
七、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亦應考慮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國情,不宜對上下班途中作出擴張解釋。
在法國,特指勞動者因為履行工作行為而在必需的路途中所發生的事故;在英國,只有是在代表雇主提供的或經雇主同意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才被認定為工傷;在我國臺灣地區,上下班交通事故的標準有時段、路段和原因的限制。作為發達國家或地區,對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尚且如此嚴格,立足中國的具體國情,考慮到我國目前相當多的企業還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還處于創業期、發展期,對工傷保障的承受能力還很弱。因此,在對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這種間接工作原因進行工傷認定時,應考慮具體的承受能力,應考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平衡,不應無視經濟承受能力,隨意擴大解釋法律。
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判長蔡小雪法官在法官內部培訓講座上也闡述了“對于參加單位年飯等聯誼活動,由于和本職工作無關,其間受到傷害不宜認定為工傷”這樣一個觀點。其更進一步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對司機收受單位指派開車往返聚餐途中受到傷害,由于職業的特殊性,對于司機應認定為工傷。實踐中,浙江臨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類似情況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詳見附件二)。據此,從維護法律的確定性和適用的統一性角度出發,應對參加年夜飯回家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不予認定工傷。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故提出上訴,望判如所請!
上訴人:
2013年 10 月 日
附:1、一審判決書;
2、“工傷認定與司法審查”講座截圖、《勞動報》報道。
經典行政上訴狀
引導語: 行政上訴狀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消、變更原裁判的書。接下來 ,我為大家整理的幾篇行政上訴狀的經典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范文一:
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 ××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 ××,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 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
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 《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
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 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 、上訴人于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 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 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為了在 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 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 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 ,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 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 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 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 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 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 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 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 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 “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 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 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 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生糾紛時 ,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 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 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范文二:
上訴人: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漢族,旬陽縣房地產 管理局職工,住旬陽縣xx街xx號。
被上訴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漢族,旬陽縣交 通局退休職工,住旬陽縣xx有限責任公司家屬xx單元x樓。
被上訴人:xx,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生,旬陽縣汽 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退休職工,住址同上。
原審被告:旬陽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張xx,代縣長
上訴請求:
1、判令撤銷旬陽縣人民法院(2010)旬行初字第14號行政判決書。
2、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原訴訟請求。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對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性質認定錯誤 原審被告給上訴人頒發的旬證地(籍)發(2010)15號《關于城關鎮居民鄒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復》,其性質不是建設用地批復,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復,即同意土地使用權由原旬陽縣城區商品房開發公司轉讓給本案上訴人,根本就不是原審認定的建設項目批準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原審被告頒發的旬國用(2010)第47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性質上是一種物權登記行為,物權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而非行政行為。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判決引用《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該條款的適用條件是國家“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本案所涉地塊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即從原旬陽縣城區商品房開發公司轉讓給本案的上訴人,并非國家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
本案所涉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早在1988年6月8日自旬政土發(88)033號《關于縣城區商品房開發公司征用土地的批復》批準之日就已形成。本案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過戶及物權登記性質,被上訴人不服,只能依據《物權法》規定第19條規定的異議登記制度尋求救濟途徑。 所以,原審判決適用《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之撤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復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明顯錯誤。
上訴狀格式
上訴狀格式范文就在下面,歡迎大家閱讀吧,下面就是上訴狀范文。
上訴狀的格式【1】
一、上訴狀的概念
上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的期限內(判決或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重審、改判所制作的書狀。
上訴狀中的當事人雙方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可以是一審程序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
二、上訴狀的使用范圍
1.上訴范圍限于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或裁定。
2.上訴狀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才有效。
《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
《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民事訴訟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五日,對民事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日。
上訴期限都從第一審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算起。
三、上訴狀的特點
1.強烈的針對性。
這是上訴狀最顯著的一個特點。
寫上訴狀時,要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對在認定事實、定性、運用法律條款和執行訴訟程序等方面的錯誤進行上訴。
2.充分的說理性。
上訴狀否定或部分否定法院第一審判決和裁定,除指出在什么問題上不同意加以否定外,還需要指出為什么不同意,這就需要擺事實、講道理。
四、上訴狀的作用
1.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制度的建立,體現了全體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和民主精神。
2.上訴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強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提高辦案質量。
五、上訴狀的結構、寫法
上訴狀一般由首部、案由、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和尾部幾部分組成。
1.首部
由標題和當事人基本情況兩部分組成。
(1)標題。
應寫明案件的性質和文種,如“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基本情況。
應先寫上訴人,次寫被上訴人,并用括號注明二者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是被告還是原告)。
然后分項依次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當事人如系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則應寫明其全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如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則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務和住址等。
z.案由
寫明上訴人不服的判決、裁定的來源,如“上訴人因xxxx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x字第x號判
決(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3.上訴請求
即上訴人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變更一審法院裁判的請求。
撤銷原裁判的要具體寫明撤銷一部分還是全部。
4.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是論證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的。
上訴理由是否充分有力,關系到上訴請求能否成立。
因此,要針對原審裁判的不當之處,進行有理有據的論述。
上訴理由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認定事實方面。
既可以對原審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的錯誤進行論證,具體指出其錯誤的所在,并提出客觀、準確的事實進行說明,用以否定原審裁判認定的事實:又可以對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進行論述,這主要是指出原裁判認定事實的證據不充分。
(2)定性和適用法律方面。
如原審裁判認定的犯罪性質不準、罪名不當,或者混淆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具有從輕、從重、減輕、加重等情節,而沒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裁判,均可以提出來,以便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時予以注意。
(3)審判程序方面。
主要是指出原審法院在審理中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影響了案件的正確裁判。
如人民法院違背了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狀副本的送達期限,沒有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等,凡是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均可以作為上訴理由提出。
上訴理由論述完成之后,可以寫一簡短的結束語,如“為此,特向你院上訴,請依法撤銷(或變更)原裁判”。
5.尾部
注明致送機關:“此致X X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蓋章:具狀的年月日和附項。
附項主要包括上訴狀的副本份數,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物證和書證的件數。
六、上訴狀的寫作要求
1.實事求是,J洛守法定程序。
書寫上訴狀必須切實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提出的事實和證據,必須真實可靠,經得起二審人民法院的調查核實。
要悟守法定程序,如有關上訴期限、上訴程序、上訴狀內容和格式等。
2.上訴理由要有理有據,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闡明上訴理由時,要針對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不準、不實、不清,使用法律不當,運用程序方面的錯誤,陳述正確的事實,講明其中的道理,提出上訴理由,切不能以非為是,無理纏訟。
3.上訴請求必須簡明、具體,針對原判的不當之處提出。
行政上訴狀【2】
上訴人(一審被告):x/縣公路段,地址://縣x x街4號,電話235XXX
法定代表人:黃x,職務:該公路段段長
委托代理人:張x/,/x地區律師事務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縣林業局,地址:/x縣xx路12號
上訴人因與x x縣林業局路政管理一案,不服x x縣人民法院(19XX)x法行字第08號判決,特向你院提起上訴。
現將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
上訴請求事項:
1.撤銷//法院(19XX)/法行字第08號判決;
2.依法維持/縣公路段作出路政管理處罰裁決書(19XX)x路政字第03號決定。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xx人民法院(19XX )/法行字第08號判決認定:x村地段不屬城鎮扦村,林業局在該村建房是經本縣有關部門批準的,距/x公路水溝10米以外,不屬違章建房。”這是不符合事實的。
實際上,從xx縣城建局繪制的“X X縣集鎮規劃圖”可看出,林業局建房位置已被納入集鎮范圍。
現在那里已修建了旅館、酒家、商店等固定建筑物101間,已形成初具規模的扦村,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據上訴人多次實地勘查,林業局所建房屋外墻與公路水溝外緣間的最遠距離只有8.5米,距公路中心線只有17米。
原判決書認定林業局所建房“距、X公路10米以外”毫無證據。
根據《/X公路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城鎮抒村在過境公路兩側建房,房屋各自離公路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少于:國道省道20米。
第21條還規定:“郊外公路從公路林帶外緣或水溝外緣、路堤坡、路塹頂算起,國道省道兩側10米以內不得建房搭棚。”無論依據哪一條,林業局在X/村所建房屋都屬違章建筑,應予拆除。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
本案是路政管理糾紛案,認定林業局行為是否違章,只能以《xxxx公路管理條例》為準繩,而/X縣人民法院卻根據《民法通則》第”條第2款來定案是適用法律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19XX) X法行字第08號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準,適用法律不當。
特請求貴院依法給予重審改判。
此致
X 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 X縣公路段
法定代表人:黃XX
委托代理人:張XX
19XX年X月XX日
附項:
1法定代表人證書1份;
2.授權委托書1份;
3.物證(照片)1份。
行政上訴狀范文【3】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 ××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 ××,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 現提出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 《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 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 、上訴人于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 東樓。
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 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
為了在 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 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
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 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
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
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 ,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 法是不能成立的。
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 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 繩”的規定的。
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 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 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 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 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
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 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 “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
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
原告 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
從《 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 荒謬的。
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生糾紛時 ,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
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 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
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 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三、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未按批準的《私房建 筑許可證》施工,樓房確屬違章建筑。”這是不能成立的。
行政訴訟上訴狀怎么寫
行政訴訟上訴狀是上訴人對行政上訴的一種文體,寫好行政訴訟上訴狀方便上訴人更好的維權上訴,具體怎么寫呢?以下關于行政上訴狀格式要求的內容希望能幫到您,一起來看看吧!
行政訴訟上訴狀格式: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 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 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行政上訴狀范文
范文【1】
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生于1960年2月19日,漢族,駕駛員,住重慶市萬州區國本路末端41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 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
重慶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 ,其審批程序合法。
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20xx)81號規定: 對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數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
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范 ,對于 審批程序 國辦發(19xx)94號早就有規定是 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分別征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 ,由此可見 批準 和 同意 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 同意 代替 批準 。
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準權,而不是同意。
因此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 萬州區人民政府在2005年清理和規范本區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 即屬于 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 不屬于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 。
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
從被告出具的證據來看,萬州區出臺過三次出租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19xx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準入條件是:凡開業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次是20xx年,出讓時間是 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8年,出讓價格5萬元,準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
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1040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20x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的每3個經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7萬元。
準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管理。
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準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
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性,完全屬于新政策出臺。
3、一審法院認為:《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重慶道條)屬于地方法規,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
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
因此,《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相抵觸的。
按照《立法法》的規定 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 。
由此可見《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
4、按照 依法行政 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行為。
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 萬州區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精神 。
萬州區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 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
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
為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范文【2】
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 ××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 《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
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 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 、上訴人于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 東樓。
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 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
為了在 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 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
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 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
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
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 ,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 法是不能成立的。
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 據,是不符合《》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 繩”的規定的。
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 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 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 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 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
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 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 “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
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
原告 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
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 荒謬的。
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生糾紛時 ,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
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 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
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 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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