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型分類大全(公司的分類)
公司分類有哪幾種類型
公司分類有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五種類型。
1、無限責任公司:是指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的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僅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公司。
3、兩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一部分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另一部分股東對公司債務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全體股東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5、股份兩合公司:是指公司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一部分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另一部分股東對公司債務僅以其持有的股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公司。

企業類型分為哪幾種
企業類型分類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
它可再細分為:自然人獨資、法人獨資、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國有獨資、外商投資、外商獨資。它還可以下設分公司,其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它可再細分為:上市和非上市兩種。它也可下設分公司,性質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3、合伙企業
合伙人可以是兩個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等。它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如下設分支機構,性質為“合伙企業分支機構”。
4、全民所有制企業
“國有”和“全民”統稱為全民所有制。它分為企業法人和營業單位兩種。營業單位也可以由企業法人下設成立。
5、集體所有制企業
它也分為企業法人和營業單位兩種。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主辦單位一般是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工會、村委會等。營業單位可以由企業法人下設成立,也可由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工會、村委會等法人組織直接下設成立。
公司有哪幾種類型?
公司種類主要是按資本總額是否均分為等額的股份來劃分,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區別;
1、股東人數區別;
2、組織結構設置區別;
3、就股權的轉讓和流動性區別;
4、財務狀況公開性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分為哪幾種
公司的種類有哪些
(一)以公司股東的責任范圍為標準分類
1.以公司股東的責任范圍為標準,亦即以公司股東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這是最主要的公司分類。
2.無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
3.兩合公司是指部分無限責任股東和部分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前者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后者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公司。
4.股份兩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股東和部分僅以所持股份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股東共同組建。因這三種公司的固有缺陷,其數量已經很少,特別是股份兩合公司。我國公司法未對此三種公司作出規定。但在不少西方國家的公司法上,仍然存在此三種類型的公司,盡管其數量只占少數。
5.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數組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在公司發展歷史上,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兩合公司之后產生較早的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可以在社會上廣泛籌資、股份可以自由轉讓、公司可以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經營方式和分權制衡機制以及股東有限責任等特點,特別適合于大型企業的經營,現今已成為十分重要的公司形式。我國公司法將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最基本的公司形式之一予以調整。
6.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在公司的發展史上,有限責任公司出現的較晚,由于它較好地吸收了其他公司形式的優點并克服其不足,所以這種公司形式在世界各國得到了迅速發展。我國公司法也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主要公司形式予以確認。
7.所以,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的股東都是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只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二)以公司股份轉讓方式為標準分類
1.以公司股份轉讓方式為標準,亦即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轉讓和流通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封閉式公司與開放式公司。
2.封閉式公司又稱不公開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設立公司的股東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證券市場上自由轉讓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屬于封閉式公司。
3.開放式公司又稱公開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開招股,股東人數通常無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市場公開自由轉讓的公司。這種公司事實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但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開放性,都可以申請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和募集資金,而有限責任公司是不能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也就無法通過此方式募集資金。
4.所以,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屬于封閉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屬于開放性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然具有封閉性,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開放式公司。
(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分類
1.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亦即以公司的交易信用來源和責任承擔依據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資合公司。
2.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經營活動以股東個人信用而非公司資本的多寡為基礎的公司。人合公司的對外信用主要取決于股東個人的信用狀況,故人合公司的股東之間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關系。無限責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3.資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經營活動以公司的資本規模而非股東個人信用為基礎的公司。由于資合公司的對外信用和債務清償保障主要取決于公司的資本總額及其現有財產狀況,因此,為防止公司由于資本不足而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各國法律都對資合公司的設立和運行做了較嚴的規定,如強調最低注冊資本額、法定公示制度等。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
4.人合兼資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設立和經營同時依賴于股東個人信用和公司資本規模,從而兼有兩種公司的特點。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屬此類公司。
5.所以,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屬于以人合為主但兼具資合性質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
(四)以公司之間的關系為標準分類
1.以公司相互之間的法律上的關系為標準,亦即以公司之間在財產上、人事上、責任承擔上的相互關系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
2.總公司又稱本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共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總機構。總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設立,在公司內部管轄系統中,處于領導、支配地位。
3.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經濟上的獨立地位,但其設立程序簡單。
4.母公司是指擁有其他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或根據協議,能夠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參與子公司業務經營。
5.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自己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對外獨立開展業務和承擔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決定。我國公司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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