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有編制嗎(國有獨資公司有編制嗎工資多少)
國企下的全資子公司有編制嗎?
國企下的全資子公司是國有企業,是有編制的,具體看你的勞動合同。
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所監管的企業本級及其逐級投資形成的企業。
國有企業,由國家對其資本擁有所有權或者控制權,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支柱。
地位:
國有企業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于歷史原因,國有企業的分類相當復雜。對于中國的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投資或持股超過50%的即為國有企業。
在1978年改革開放前,乃至到20世紀末,國有企業一直是政府支持和扶植的對象,國有企業的建立,其中政府稅收的很大部分都投入到國有企業中,大量的國有企業因此建立和出現,有的國有企業還是由原來的政府部門轉變而來的,如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原來是郵電部,改為電信局,后來在20世紀九十年代末本世紀初改組成為中國電信,中國移動等電信企業。
中國的國有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資產的投入主體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就是國有企業。
國有獨資正式員工算什么編制?
正式員工必須參加政府組織的事業單位人事編制考試,通過了就是正式職工了。
國有獨資正式員工算國家正式編制。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擴展資料:
(1)全部資本由國家投入。公司的財產權源于國家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國有企業。
(2)股東只有一個。作為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如國家設立的國有資產投資公司)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如國家的國有資產管理部)是唯一的投資主體和利益主體。它不同于由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它國有單位共同投資組成的公司。
(3)公司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雖然國有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是國家,但國家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財產金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負責,而不承擔無限責任。這不同于個人獨資企業,也不同于具有負無限責任。這不同于個人獨資企業。
(4)性質上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按公司形式組成,除投資者和股東人數與一般公司不同外。
其它如公司設立、組織機構、生產經營制度、財務會計制度等均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規定與特征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下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的授權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國有獨資

在國有獨資企業里面工作算體制內嗎,國有獨資企業是國企嗎?
國有獨資企業當然是國企,而且屬于名正言順的國企。
那么通常來說,只有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以及婦聯、紅十字會這些官方社會組織,才能稱之為體制內的工作。
不過,由于國企的地位特殊,加上國企領導大多數由各級行政單位的領導轉任而來,加上很多國企的前身本身就是行政單位,比如現如今的鐵路總公司,其前身就是鐵道部,正因為如此,國企雖然不能說它完全屬于體制內,但至少也等同于或者接近于體制內單位。
國企有編制嗎,國有獨資公司是否有編制?
國有獨資公司沒有編制。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是適應市場經濟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市場經濟要求平等的市場主體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公平競爭,從市場取得和向市場提供商品,促進整個市場合理流動,實現結構架置優化、資源合理配置。市場經濟的要求決定了市場主體必須擁有明晰界定的財產權,而且必須是獨立的、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獨特的性質使法人在市場經濟中充當了主要的角色。
公司的優點顯然表現如下:
1、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決定了對公司投資的股東既可滿足投資者謀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擔的風險限定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增加其投資的積極性;
2、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在社會上廣泛集資,便于興辦大型企業;
3、公司實行徹底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組織結構形式使公司的資本、經營運作趨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實現投資者的目的。
國有獨資公司法人,簽的合同,需要什么途徑能獲得編制?
國有獨資公司法人要求的規定包括哪些雖然有學術界、實務界有呼聲刪除公司法中有關國有獨資公司的規定,但是由于我國國有企業改革仍為完成,仍然需要《公司法》為國有企業的改革發展提供制度支持。所以,修訂后的公司法仍然保留了有關國有獨資公司的規定。但由于修訂后的公司法承認了一人公司,因此有關國有獨資公司的體例上修改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有關國有獨資公司的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確立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國有獨資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建立各級國資委,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中的重要成果。此次公司修改,按照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明確了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出資人地位,確立了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在國有獨資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如第66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第67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董事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第68條
第二款規定,除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之外,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第71條
第二款規定,除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之外,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二)縮小了國有獨資公司的范圍公司法是賦予一定的組織以法人地位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具有何種法人資格對于民事主體有重要意義。修訂前的公司法第64條規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作為賦予組織以法人地位根據此條規定,不少企業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其所設立的子企業都是國有獨資公司。修訂后的公司法第65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該款規定縮小了國有獨資公司的范圍。按照該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需要符合三個法律要件:
(1)國家出資,這一特點使得其同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公司區別開來,也與原公司法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授權投資的部門出資相區別;
(2)國家單獨出資,國有獨資公司中,沒有其他股東,這也就使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相區別,;
(3)國有獨資公司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本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唯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由兩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分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如國資委與地方國資委共同投資設立的公司,不屬于國有獨資公司。這樣,根據修改后的公司法有關國有獨資公司的定義,不是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將不再被納入國有獨資公司的范疇。即使對這里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做較為寬泛的理解,也只能理解為除了各級國資委之外,還包括財政部等根據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政府部門。像以前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設立的獨資企業,不能被稱為國有獨資公司,只能被納入法人設立的一人公司的范疇。因此,根據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的范圍大大縮小。
二、理順了公司治理結構此次公司法修訂中,理順了國有獨資公司部分的治理結構。原公司法中,第65、66條是對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的規定;第67條是對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規定;第68條是對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規定;第69條是對國有獨資公司經理的規定。修改后的公司法中,第66、67條是對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代表的規定,第68條是對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規定,第69條是對國有獨資公司經理的規定,第71條是對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規定。理順公司治理結構,主要體現在:一方面,理順委托代理關系鏈條,明確了是由國家出資,而非部門或者機構出資,政府委托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除職工代表外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另一方面,調整了體例結構,與其他有限責任公司一樣,按照股東或者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的邏輯順序進行規定,不再
首先規定監事會,凸顯國有獨資公司的商事性,也符合公司治理的一般邏輯。
(四)與修訂后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相協調,賦予公司章程一定的自主權以前的公司法中,對于國有獨資公司的諸多事項,規定的較為剛性。如修訂前的第68條
第一款規定了董事會每屆為三年,
第四款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于董事會和經理的職權采用了引致性條款進行規定,由于原公司法中第46條、第50條的規定較為剛性,導致國有獨資公司中有關董事會和經理職權的規定較為剛性。關于國有獨資公司法人要求的規定包括哪些這個問題,
首先在我國法律上確定了國有獨資監管機構在國有公司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縮小了國有獨資公司的范圍,
最后關于我國國有獨資公司的法人也進行了一些規定,如果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在當地咨詢律師。
國企什么時候沒有編制的
國企1995年開始沒有編制的。
國企現在已經去行政化,其人員不在機構編制部門管理范疇之內,既不是公務員,也不是事業編,因此沒有編制這一說法了。
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所監管的企業本級及其逐級投資形成的企業。國有企業,由國家對其資本擁有所有權或者控制權,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支柱。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商業類和公益類的特點,其商業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劃分,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對于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歸屬于國務院直屬管理,這些中央企業屬于正部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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