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條 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后住在本省的公民和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及本《細則》。第三條 國家保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都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落實節育措施。第四條 推行計劃生育應以思想教育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組織《條例》和《細則》的實施。第六條 計劃生育、計劃經濟、衛生、民政、財政、公安、司法、勞動、人事、統計、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教育、民族事務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群眾團體,要積極配合,通力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 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貫徹執行《條例》和《細則》的規定。
上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有權改變或撤銷下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所作出的違背《條例》和《細則》的決定,有權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改變或撤銷下級人民政府所作出的違背《條例》和《細則》的決定。第八條 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室)由副鄉級干部任主任。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由村(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組長,配備一名專抓計劃生育的工作人員,并組織育齡婦女建立小組。第十條 各機關、學校、社會團體和事業、企業單位,須設置計劃生育辦公室或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計劃生育工作應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所屬主管部門的領導。第十一條 縣以下計劃生育部門和各級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崗期間發給崗位津貼,離崗即銷,具體數額由市、縣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確定。對表現不好、完不成本職工作任務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免發崗位津貼。
村計劃生育專職人員享受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待遇,育齡婦女小組長享受定額或誤工補貼。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與執行本轄區內的中、長期人口規劃和年度人口出生計劃。制定人口計劃的原則:
(一)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
(二)按《條例》規定,以符合生育條件的婦女人數為依據;
(三)生育指標不足時,須推遲部分人的生育時間。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人口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人口目標管理責任書,并將其作為考核各級政府政績和主要領導人、分管領導人實績的內容。
對人口目標管理的考核,各級人民政府以出生率、計劃生育率、多胎率和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情況為主;村(居)民委員會和機關、學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無計劃外生育為主。第三章 生育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或女方為非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列入生育計劃。
(一)只有一個子女,且其子女經市、縣計劃生育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檢查鑒定,符合《河北省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標準和優生學原則及審批程序》規定非遺傳性嚴重殘疾的。
(二)符合司法部門關于“辦理收養公證”的規定條件,履行公證手續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含被收養的獨養子女,無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和收養的兄弟姐妹)的。
(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或經市、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指定的醫院檢查鑒定相當二等乙級傷殘軍人標準的其它非遺傳性殘疾者(因違法行為致殘者除外)。
(五)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
(六)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和在本省定居的臺灣、香港、澳門同胞。
(七)在國營礦區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并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礦工,只有一個女孩的。第十五條 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也可列入生育計劃。
(一)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有兩個以上女兒的家庭只照顧其中一對夫妻)。
(二)居住在沿海漁區,從事海洋作業的漁民。
(三)山區、壩上上年度以來無計劃外生育村的村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山區、壩上以外的地區,上年度以來無計劃外生育村的村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制訂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市和區、縣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國家要求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區、縣人民政府應將每年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承包指標下達給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執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第四條 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市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本區、縣計劃生育工作,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下列計劃生育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三)負責本地區人口規劃、計劃生育統計和落實避孕藥具發放等節育措施;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者給予行政處罰。第六條 各級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財政、勞動、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助理、街道辦事處配備計劃生育干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并可在居民小組和村民小組中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第八條 國家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車間、班組可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第三章 生育調節第九條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初婚年齡的計算,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準。
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的初育為晚育。晚育年齡的計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準。第十條 要求收養一個孩子的患不育癥夫妻,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檢查確診,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收養孩子規定的條件。收養孩子應辦理公證手續。
收養孩子后又懷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視為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經區、縣病殘兒童鑒定小組鑒定,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歲之前被收養,其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橋,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回國定居的時間,以回國辦理常住戶口的日期為準。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并已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第十二條 除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外,農業人口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雙目失明或一側上肢(下肢)殘疾等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夫妻一方符合國務院規定的二等乙級以上殘疾軍人條件,并持有《革命殘疾軍人證》的;
(三)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五)男方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并贍養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姐妹兩人以上,有一人無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允許其中一個再生育一個孩子,供無生育能力者收養。第十三條 符合本細則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條規定的夫妻,其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以女方常住戶口為準。第十四條 農村戶口現在城鎮落戶的自理口糧戶的夫妻,其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不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第十五條 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同意,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一周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二)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審批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上海市生育第二個孩子批準書》。
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把計劃生育工作列為領導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的重要內容,進行定期考核,并根據工作優劣,予以獎懲,以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人口計劃。第三條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自治區規定的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第四條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配計劃生育助理;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配專(兼)職計劃生育人員。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保證計劃生育工作的所需經費;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對超生的罰款工作,所罰款項必須用于發展計劃生育事業,嚴禁貪污、挪用和揮霍浪費;計劃生育部門要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國家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管好、用好計劃生育經費。第六條 各地、市、縣計劃生育部門負責人的調動與配備,應征求上級計劃生育部門的意見。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制定人口計劃,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開“生育口子”,生育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嚴禁無證生育。第八條 確認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須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標準與第二胎優生原則和審批程序(暫行規定)》進行鑒定。第九條 確認因公殘廢(指在搶救公共財產或他人生命財產、同壞人壞事作斗爭以及其他因公務活動導致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市、縣以上殘疾鑒定小組鑒定,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審查認定。第十條 確認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和夫妻雙方為二等乙級革命殘廢軍人的依據,以《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為準。第十一條 本人是父母唯一的親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滿十八周歲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均屬獨生子女,但其父母又收養有一個孩子的,不是獨生子女;夫妻終身未生育而收養一個孩子的,也不是獨生子女。第十二條 確認烈士獨生子女,必須持有其父(母)《革命烈士證明書》并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烈士。第十三條 農業人口中的多女無子戶招婿,只安排其中一個生育第二個孩子,由該戶姐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第十四條 農業人口的同胞兄弟均已結婚,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或只有一個結婚,其余均已超過四十五歲且未結婚的,可生育第二個孩子,但其中一個兄弟已收養一個孩子的,則不能生育第二個孩子。第十五條 在國境線五公里以內定居十年以上,并持有邊境居民證的農業人口,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第十六條 農業人口的已婚婦女脫離農業生產到縣、市或鄉鎮所在地從事個體工商、運輸、建筑等行業,或在鄉鎮企業、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連續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執行非農業人口的生育政策。第十七條 再婚夫妻一方原只生育一個孩子(或未生育而收養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安排生育一個孩子。第十八條 凡準予生育第二人孩子的,必須在第一個孩子年滿四周歲以后才能有計劃地安排。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的計劃生育,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管理。
已婚公民申請經營個體工商業的,必須持有原轄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關于申請人計劃生育情況的證明;申請經營個體工商業的超生者,已采取絕育措施,并具備其他條件的,方準予經營。
對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違反計劃生育的罰款,由當地個體勞動者協會協助計劃生育部門收繳,按當地有關規定管理使用。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問題,按以下辦法管理:
(一)進入城鎮從業或暫住的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暫住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必須持有原居住地鄉、鎮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情況的證明;已懷孕的婦女,必須持有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準生證,無有關證件的,公安部門不得辦理暫住戶口,用人單位不得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簽發營業執照;
(二)進入城鎮暫住的流動人口的育齡夫妻,必須服從新居住地的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和用人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和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員會應對育齡夫妻建立計劃生育卡,并負責監督管理;
(三)進入城鎮的基本建設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同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計劃生育合同,不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的,城建部門不準辦理施工手續,施工單位和城建部門違反此規定的,均處以經濟罰款,并追究領導責任;施工單位違反計劃生育合同的,除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按照計劃生育合同規定罰款外,所建工程竣工后,由發證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進入城鎮的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應受處罰的,由用人單位或新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員會協同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執行;
(五)到農村從業或暫住的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問題,由用人單位和暫住地的計劃生育部門按當地規定管理;流動人員中如有違反計劃生育:屬非農業人口的,由用人單位或暫住的鄉、鎮人民政府按戶籍所在地的有關規定處罰;屬農業人口的,按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罰;
(六)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部門必須建立外出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制度,配合流動人口新居住地的計劃生育部門共同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七)流動人員就地采取節育措施的手術費:屬有工作單位的,憑醫院證明回原單位報銷;無工作單位的,憑醫院證明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計生管理部門報銷;
(八)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而外逃、躲避的,由戶籍所在地和臨時居住地的計劃生育、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罰;對提供躲避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予罰款;
(九)不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第十五條和本細則有關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的單位,應追究其領導責任,并由計劃生育部門給予罰款。
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你好,接下來就為你解答關于 北京 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是怎樣的相關內容。 (1991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號令發布) 根據2000年3月8日北京市只民政府第50號令修改)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實行計劃生育依照《條例》第六章規定應當給予優待與獎勵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下簡稱職工) 晚婚 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 婚假 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 女職工 ,除享受國家規定的 產假 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職工一個月 工資 的獎勵或者由男方享受獎勵假。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規定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市場主辦單位給予適當減免攤位費、設施租用費等獎勵。農民、城鎮無業居民晚婚、晚育的,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領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5至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得《光榮證》之月起發至 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女職工除享受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產假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再增加產假3個月。增休3個月產假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至其子女滿十五周歲止。 (四)城鎮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農村安排 宅基地 ,應予優先并在條件上適當照顧。 (五)農村應當逐步推行獨生子女父母 養老保險 制度,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積極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有困難的獨生子女家庭成員,可以適當減少集體義務工或者優先安排到鄉(鎮)、村辦企業工作。本條規定,適用于一胎雙胞或多胞的夫妻,但無論雙胞或多胞,均按生一個子女享受。 第五條 依照《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單位或當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給予表彰,并給予1000元至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無子女的夫妻,在 喪失勞動能力 或 退休 時,由其所在單位或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和照顧。 第七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規定的獎勵費,除已有規定的外,由女方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按下列規定發給: (一)夫妻均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給50%。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為農民、城鎮無業居民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和另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街道辦事處各發給50%;另一方為個體工商戶雇 工的,由雇主發給50%。 (三)夫妻均為農民或城鎮無業居民的,由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街道辦事處發給;雙方戶口不在一地的,由各自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街道辦事處各發給50%。 (四)停薪留職人員、公派出國人員,由其原單位發給。 (五)單位聘用的 臨時工 、農民合同工,工作期限半年以上的,由其聘用單位發給。 (六)個體工商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經費由區、縣人民政府承擔。 (七)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勞務市場存檔的人員,單位委托存檔者,由委托單位負責發給;個人委托存檔者,由聘用單位發給。 第八條 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主管機關通報表彰,或授予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并給予獎勵。 第九條 夫妻因實行計劃生育做節育手術的,憑經衛生行政部門準予施行節育手術機構出具的證明,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手術費用予以報銷,接受手術者享受相應的休假待遇,休假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 享受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各項獎勵的夫妻,申請并經批準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從批準之月起,停止其獎勵與優待,退還已領取的獎勵費,交回《光榮證》。 第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其他獎勵辦法。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1996)
第一條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把計劃生育工作列為領導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的重要內容,進行定期考核,并根據工作優劣,予以獎懲,以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人口計劃。第三條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自治區規定的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第四條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城區、郊區)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配備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是鄉(鎮)人民政府管理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同級計劃生育服務所掛牌辦公。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證開展計劃生育工作所需要的經費并納入每年的財政預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二孩生育費、計劃外生育費、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費以及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處罰款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二孩生育費和征收計劃外生育費、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費,必須全部用于發展計劃生育事業。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國家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管好、用好計劃生育經費,嚴禁貪污、挪用和揮霍浪費。第六條 地區、市、縣(城區、郊區)和鄉(鎮)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調動與配備,應征求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制定人口計劃,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開“生育口子”,生育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嚴禁無證生育。第八條 初婚育齡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須持有法定結婚證,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審查,戶籍所在地鄉(鎮)級人民政府或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并發給生育證,方能生育。第九條 確認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應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標準與第二胎優生原則和審批程序(暫行規定)》進行鑒定。夫妻一方或雙方為非農業人口的,由地區(市)以上殘疾鑒定小組鑒定,其生育指標由地區(市)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夫妻雙方為農業人口的,由當地縣以上殘疾鑒定小組鑒定,生育指標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第十條 確認因公殘疾(指在搶救公共財產或他人生命財產、同壞人壞事作斗爭以及其他因公務活動導致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市、縣以上殘疾鑒定小組鑒定,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審查認定。第十一條 確認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和夫妻雙方為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的依據,以《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為準。第十二條 本人是父母唯一的親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或夫妻終身未育依法收養一個孩子的,均屬獨生子女。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屬獨生子女:
(一)父母生育本人后又收養一個孩子的;
(二)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個孩子的;
(三)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屬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滿18周歲死亡而僅剩本人的;
(四)父或母再婚,在再婚家庭中本人繼父或繼母原來已生育并存活有孩子的的。第十三條 確認烈士獨生子女,必須持有其父(母)的《革命烈士證明書》并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烈士。第十四條 農業人口中的多女無子戶招婿,只安排其中一個生育第二個孩子,由該戶姐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鄉(鎮)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指定。但其余各對夫妻如分別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第九、第十條有關各項規定者,也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第十五條 農業人口的同胞兄弟均已結婚,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或只有一個結婚,其余均已超過45周歲且未結婚的,可生育第二個孩子。但其中一個兄弟已收養一個孩子的,則不能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第十六條 婚后8年不育,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后又懷孕,夫妻雙方或一方為非農業人口的,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安排生育一個孩子;夫妻雙方為農業人口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可安排生育一個孩子。但已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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