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認簡單案例(法人人格否認簡單案例分析)
企業法人與私人財產人格混同的例子?
企業法人與私人財產人格混同是屬于法人人格否認或公司人格否認特例,在國外公司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基于特定的事由,否認企業法人(或公司,下同)的獨立人格,并在此基礎上重新配置義務和責任的法律制度。適用結果一般是股東對企業法人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或者是撇開企業法人的存在使股東承擔公法義務;在某些場合則不考慮企業法人和股東各自的獨立人格,使企業法人承擔股東的責任,如,股東將其可用于償債的財產轉移至企業法人名下,便有可能產生企業法人對其股東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在英美法系國家,該制度又被稱為“揭開(或刺破)公司面紗”(lifting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s veil)。在一些大陸法系國家,該制度有時被稱為“直索(即直接向股東追索)”。法人人格否認并不意味著對法人人格予以永久剝奪,其效力僅限于特定的法律關系中。法人的獨立人格在個案中被否認,并不影響法人在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獨立人格。因此,法人人格否認的效力是對人的,而非對世的。此點使得它區別于法人的撤銷或強制解散。
在國外,法人人格否認適用的情形是較為廣泛的。主要包括利用企業法人規避法律,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美國的“德克薩斯州訴達拉斯第4號酒類倉庫案(state v. dallas liquor ware-house no.4:在本案中,作為原告的州政府的《失業救濟法》規定,雇工8 人以上的雇主應為雇員提供失業救濟金。被告為逃避此項義務,雖經營同一事業,但成立了4家不同的公司,每家公司雇員少于8人。法院用法人人格否認理論判決被告敗訴,讓其履行提供失業救濟金的義務。利用企業法人規避合同或侵權責任,利用公司規避合同責任的案例,如英國的“gilford motor co.訴home”。在本案中, 被告曾是原告的雇員,雙方有過書面約定,被告終止受雇后,不得拉走原告的客戶。為規避這一合同義務,被告成立了一家公司,并通過該公司招徠原告的客戶。法院并未限于追究該公司的責任,與此同時,也判股東承擔責任。
利用企業法人轉移資產以逃避強制執行、企業法人與股東的人格混同、股東對企業法人非法過度控制等等。應當說,股東將企業法人作為謀取法外利益的工具進行經營的上述做法,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已相當普遍。而且,近年來我國經濟生活中還呈現出一些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所沒有或鮮見的濫用公司人格的現象。如,利用公司簽訂合同以騙取預付款;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員或其親信設立私營公司,由私營公司低價購進商品,高價售與國有企業,使國有企業的資金不斷進入私營公司名下,致國有資產流失;一些人為利用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熱衷于將自己的企業變換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并不注意經營機制的轉換,甚至虛擬外方股東和外方出資,搞假合資、假合作或假外資企業。與濫用法人人格的現象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我國現在尚無完整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如果繼續對這些現象采取無視或放任的態度,則不僅法律的實效不能實現,而且將造成社會經濟生活的紊亂。因此,盡快確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應列為企業運行中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一個關于“法人人格之否認”的案例,請法學高手來幫我分析一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的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并以其獨立的財產承擔責任。公司的財產均來自股東的投資,公司一旦成立,股東就喪失了財產所有權,而取得股權。股東個人無直接處分公司財產的權利,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也不得抽回出資。只有當公司終止時,股東才有可能對剩余財產進行分配。因此,不能將公司財產和公司股東的個人財產混為一談,也不能要求公司股東超出其投資數額而以其他財產來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本案中,張某具有雙重身份,張某既是公司的股東又是公司的債權人。
張某作為股東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現出來的財產,在公司解散時,不能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受償,只有在公司財產滿足全部債權人的債權以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對公司股東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張某又是公司的債權人,他對公司的債權屬于他的個人財產,這一部分財產不屬于公司財產的范圍。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財產與股東出資以外的個人財產是分離的,所以張某對于公司的債權,應當與公司其他債權人一起參與分配。
法院對本案的處理,首先就公司解散的財產對包括張某在內的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清償,然后,就剩余部分財產對公司股東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經濟法案例:公司母子公司法律地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等法律問題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簡要分析以下幾點:
一、子公司與母公司在人格上是相互獨立的,但并非意味著在承擔責任上的相互獨立。
二、實際上,東風公司為東正公司的股東或者叫實際控制人,登封公司的行為使東正公司遭受了損失。
三、20條 規定的是股東的義務與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21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如果你是為了保護東正公司的利益的話,可以從這兩條下手,由股東行使訴訟。
五、如果你是為了銀行的利益的話,就要對東正公司的法人人格進行否認,從而使東正公司的股東承擔直接責任,因為法人人格否認以后,由股東承擔責任,而且是無限責任,即可以使東風公司承擔責任。銀行作為債權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情形具體包含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情形具體包含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以及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等情況,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個別使用。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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