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速算扣除數表(2021速算扣除數表按年)
2021年個人所得稅速算扣除數表
2021年個人所得稅稅率標準:工資范圍在1-5000元之間的,稅率為0%;在5000-8000元之間的,稅率為3%;在8000-17000元之間的,包括17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0%;在17000-30000元之間的,包括30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工資范圍在30000-40000元之間的,稅率為25%;工資范圍在40000-60000元之間的,稅率為30%;工資范圍在60000-85000元之間的,稅率為35%;工資范圍在85000元以上的,稅率為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個稅稅率表2021扣除數標準是什么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
1.年度不超過36000元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
2.超過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2520
3.超過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16920
4.超過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31920
5.超過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52920
6.超過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85920
7.超過960000元的稅率為:45%速算扣除數:181920
(綜合所得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2021年個人所得稅速算扣除表的內容是什么
1.年度不超過36000元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
2.超過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2520
3.超過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16920
4.超過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31920
5.超過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52920
6.超過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85920
7.超過960000元的稅率為:45%速算扣除數:1819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2021年個人所得稅速算扣除數
2021年個人所得稅速算扣除數為:
1、年度不超過36000元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
2、超過36000至44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2520;
3、超過144000至130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16920;
4、超過300000至42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31920;
5、超過420000至6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52920;
6、超過660000至9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85920;
7、超過960000元的稅率為45%,速算扣除數1819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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