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的簡單介紹
輕傷千萬不要簽和解協議
輕傷千萬不要簽和解協議
輕傷千萬不要簽和解協議,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知道造成人身損害時,公安機關就會對受害者進行人身傷害鑒定,根據實際的傷害情況可以分為輕微傷、輕傷以及重傷。賠償根據不同的傷殘情況來決定的。那么輕傷千萬不要簽和解協議嗎?
輕傷千萬不要簽和解協議1
輕傷千萬不要簽和解協議究竟是為什么
并不是千萬不能簽訂和解協議,但對于事故賠償不清晰的情況不要去簽,例如涉及人身傷害的情況就不要和解。多數受害者都希望快點拿到錢,眼光看著不長遠,只顧眼前的利益,就很容易出事。雖然有些案件可以簡單快捷用錢了事,但只對于事故賠償清晰的情況。若涉及人身傷害,病情是一下檢查不清楚的,可能后續又會出現新的傷情,就無法向肇事者索要賠償了。
輕傷和解不能刑事和解原因可能是當事人五年內出具有故意犯罪的歷史,就是有前科的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輕傷達成和解后能不能反悔
輕傷可以定故意傷害罪了,既可以調解,也可以刑事拘留,并且可以以故意傷害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檢察院不提起公訴,為自訴案件。
既然已經調解,還簽了協議的話,如果簽的協議中書面明確不要求追究法律責任的話,檢察院如果非必要一般不會另行提起公訴。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輕傷千萬不要簽和解協議2
一、輕傷害可以調解嗎?
根據法律規定,致人輕傷的,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在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可以組織進行調解或和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二、調解后怎么處罰?
致人輕傷的,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三、輕傷賠償標準
在輕傷害案件中,法律對傷害賠償的標準并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輕傷害犯罪情節不嚴重的一般可以爭取從寬處理,但前提是要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派出所可以組織調解,被告也應主動積極的向被害人誠懇道歉,并給與被害人賠償,包括被害人的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和解后可簽署和解協議,檢察院和法院會酌情考慮從寬處理建議。
輕傷千萬不要簽和解協議3
一、造成輕傷一級大概賠多少錢?
造成輕傷一級大概賠多少錢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一般在幾萬左右,賠償標準是根據實際傷害后果而定的',一般包括下列項目:
1、醫療費賠償計算公式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 醫藥費 住院費 其他醫用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計算公式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元×住院天數
3、營養費賠償計算公式
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4、受害人誤工費賠償計算公式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365日)×誤工天數
5、陪護費賠償計算公式
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人的原收入×陪護時間;或者同等級別護工報酬標準×陪護時間
6、交通費賠償計算公式
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票據)
7、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傷殘指數
二、造成輕傷一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造成傷害后經過鑒定構成一級輕傷的,肇事方要承擔賠償責任,并且會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打架輕傷一級賠償標準,需要對上述不同的項目來進行賠償處理的, 具體情況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賠償。

能否不要調解,直接起訴?
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進行起訴。
法律分析
調解與不調解都是當事人自己的權利,不想調解可以直接向法院說明情況,并提起訴訟。法院起訴流程是: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相應的材料;3、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4、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5、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進行開庭審理。訴訟費用怎么承擔: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案件審結時,人民法院應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用書面通知本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當事人憑交款收據和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千萬不要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包括兩種情形,一為不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來調解;一為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來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共同來進行調解。調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個部分。法院調解又稱司法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由法院主持,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政策、法律,以自愿為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性活動。他是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行為。由三種調解的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職權行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種審理活動,其形成的調解文書具有強制力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質是合同。而實踐中,訴前調解的重要特征則在于:調解程序的發生在提起訴訟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訴前調解不應屬于法院調解和行政調解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人民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打官司調解好還是判決好
在以往法院的考核中把案件調解率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調解必須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調解體現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和諧狀態,與我們強調的和諧社會相一致。后來在實踐過程中出現了以調壓判的情況,總公司也意識到一味強調調解也是不妥的,于是現在就出現當判則判,不能以調壓判的做法,回歸司法常規的軌道。當然剛才所說都是法院關注的事情,那么作為當事人來打官司追求的無非是一定有利結果,這個時候當事人到底是該選擇判決還是選擇調解呢?
訴訟中的調解書與判決書都是法院依法制作的訴訟文書,其具有一樣的強制執行力。前兩天就遇到一個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其10萬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到庭后態度也非常好,承認借款屬實,也愿意償還該借款。法官自然說好呀,既然沒啥爭議就你們雙方出個調解書算了。被告同意,原告代理人也同意,唯獨原告不同意。原告覺得調解就是雙方自愿的,事后被告還可以反悔,調解書對被告沒有約束力。這是大部分當事人都有的心理誤區。調解過程雖然是雙方意思自治,調解過程中原被告雙方都可以討價還價或者隨時反悔,但是一旦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簽字確認并由法院制作書面調解書送達雙方后,誰都不再反悔了。該調解書內容具有確定性終局性及強制執行性,如果被告不履行調解書的內容,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所以調解書和判決書都是法院的裁判文書,具有同等的強制執行力,不分高低。所以該調解的時候你就大膽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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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利與弊?
1、人民法院訴前調解的“利”:
第一,訴前調解簡便、快捷;訴前調解因其程序的非正式性而具有靈活和簡易的特點。案件分流到調解法官手里之后,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聯系方式,即刻取得與被告的聯系。同時了解被告對本案糾紛的態度和解決意見。
第二,訴前調解使當事人省心、省時、省錢。當老百姓和別人發生矛盾沖突的時候,總是心情沉重,寢食難安,希望盡快把鬧心事搞定。
把思想包袱盡早卸下來,如果法院能提前介入認真負責的進行調解,把矛盾化解掉,這樣就免得當事人一遍遍地往法院跑,既節約了群眾的時間,也使當事人的心情早日輕松起來,同時也免除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第三,訴前調解可以節約司法資源。 與審判制度不同,調解的目的在于追求當事各方最大程度的利益。調解制度所關注的焦點不是糾紛發生的原因以及形成的法律事實,而在于在糾紛發生之后,如何尋求出一種當事各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法。
2、人民法院訴前調解的“弊”:
第一,訴前調解案件有局限性。訴前調解的案件局限于法律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一些矛盾發生之后已經經過親朋好友、左鄰右舍或有關組織調解,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到法院打官司,如果還進行訴前調解,勢必會拖延當事人的時間,影響訴前調解的聲譽和威信,使當事人產生多個部門推諉扯皮的感覺;
第二,個別訴前調解案件可能會使當事人失去最佳訴訟時機。如在外地打工回家過年過節的當事人,當原告方得知被告方在家時才到法院請求立案盡快進入訴訟程序,如果這時法院開展訴前調解的話,當被告方知道了原告方的訴訟企圖后就有可能提前外出打工,逃避糾紛的解決。
擴展資料:
法院調解流程:
一、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開庭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
庭審中的調解,通常情況下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后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進行。調解的開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開始調解。
二、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三、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并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制作調解書。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淺析人民法院訴前調解的“利”與“弊”
打官司法院調解要小心什么?
1)有利于徹底解決糾紛。2)有利于增強人民內部團結,維護社會安定。3)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識,增強守法觀念。4)有利于調解協議的自動履行。法院調解的法律意義:一是調解是法院和當事人的訴訟活動,調解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過程,是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具有訴訟上的意義;二是,如果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以調解的方式處分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人民法院以確認調解協議審結案件,訴訟因此而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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