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標準(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標準 賠償)
競業協議補償金標準
您好,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限定勞動者在離職后的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用人單位存在競爭關系的業務,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明確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標準與期限。對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問題,如果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金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經濟補償作出約定,而勞動者依據合同或保密協議內容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那么其便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向其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向勞動者按月支付的經濟補償數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那么用人單位則需要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支付經濟補償。除此之外,如果企業在勞動者在職期間已經向勞動者支付了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后按月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勞動者都需要和用人單位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負有相關保密義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關于競業限制法律只對競業限制的時間進行了約定,但對競業限制中的補償金卻沒有明確規定數額,主要是依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協商確定具體的數額標準,以及具體的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
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關于支付時間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屬于約定內容;對支付標準無約定的,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裁量確定。
雙方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競業限制的補償金的標準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若前述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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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金如何確定
競業限制補償金目前還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根據法律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上海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首先以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先,只要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雙方可協商確定補償金的金額。如果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或沒約定的,可按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經濟補償金。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由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法律法規并未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最低數額。如雙方未約定補償金,勞動者又履行了競業限制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勞動者可要求按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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