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分哪幾種(侵權分為哪幾種)
侵權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侵權行為的種類包括了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單獨侵權與共同侵權;積極侵權與消極侵權。應特別掌握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區分標準,應掌握作為侵權和不作為侵權的區分標準,應特別掌握共同侵權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有幾種?
根據歸責原則的不同,可以將侵權行為劃分為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一般侵權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必須有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概括起來,兩者主要有如下區別:第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必須同時具備過錯、加害行為、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特殊侵權不需要以過錯要件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權人存在過錯由其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前提不同。一般侵權不需要法律進行單獨特別規定,而后者必須有法律單獨特別規定為前提。第三,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這也是劃分兩者的標準。一般侵權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規定侵權行為細分包括哪些
侵權行為細分為:
1、積極侵權行為和消極侵權行為。
2、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3、侵害財產權行為和侵害人身權行為。
4、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類型八種
侵權責任類型八種有:
1、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4、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5、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7、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侵權損害的種類有哪些?
侵權損害按照侵害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財產侵權和人身侵權。財產侵權主要有:物權所有權侵權、知識產權侵權、債權侵權、股權侵權等。人身侵權主要有:人格權侵權和身份權侵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一百一十三條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侵權行為分為幾類?
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幾類:
一、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按照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同)
1、一般侵權行為:致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的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一般侵權行為主要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
2、特殊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即使無過錯,但他人的損害確系與行為人有關的行為、事件或者特別原因所致,因而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規定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為主要有:
(1)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
(2)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4)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5)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6)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
(8)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二、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行為的性質不同)
1、積極侵權行為:指行為人以一定的作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2、消極侵權行為:指行為人以一定的不作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構成消極侵權行為,須以行為人須有作為的義務為前提。
三、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行為的人數不同)
1、單獨侵權行為:指一個人單獨實施的侵權行為。
2、共同侵權行為:指兩個以上的人共同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分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
3、共同加害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1)主體的復合性。 (2)主觀的共同過錯性。 (3)行為的共同性。(4)結果的單一性。
4、共同加害行為除具備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外,還須具備以下特殊條件:
(1)主體方面的要件。兩個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
(2)客觀方面的要件。各個共同加害行為人須具有共同加害的行為。
(3)主觀方面的要件。各行為人之間應有共同過錯。
5、共同危險行為除具備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外,還應具備以下要件:
(1)主體方面的要件。兩個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
(2)客觀方面的要件。須實施了共同危險的行為。
(3)主觀方面的要件。共同危險行為人主觀上應有共同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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