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例子(不當得利的例子和分析)
什么叫不當得利?
首先糾正一下,拾得遺失物不是法律上規定的不當得利。《民法典》第31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從你舉得的例子來看,10萬元現金屬于他人的遺失物,而礦泉水瓶屬于他人的遺棄、丟棄物,法律規定遺失物需要返還,而并沒有規定他人丟棄的物品需要返還。所以,并不矛盾。
5.什么是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舉例說明。
1、不當得利之債是債的種類之一。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例子:
近日租住在北京豐臺區的鄭先生通過手機中國農業銀行轉賬轉錯賬戶,想追回錯轉的3萬元款項,卻不知對方是誰無法聯系。求助于銀行,銀行稱涉及個人隱私無法提供,讓其找警方;而涉事警方稱,該情況不構成詐騙等立案標準無法介入。其實,銀行和警方都有義務幫助鄭先生弄清楚對方是誰。
客戶通過銀行交易平臺,將自己的款項錯誤地轉給了其他人,兩個客戶之間形成了“不當得利之債”,受損人行使這種債權請求權,必須知道獲利人是誰才能主張。根據合同關系,銀行應當履行向受損客戶告知獲利客戶個人信息之附隨義務。
2、無因管理之債是根據法律規定,因發生無因管理事實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債的關系。其中管理人負有將管理事實和情況告知本人,并將管理事務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債務,而本人則負有償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費用,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
無因管理之債屬于法定之債,其構成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要件,其內容須由法律具體規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多認為:本人在無因管理之債中所負的債務范圍以其所得利益為限,其賠償債務范圍只限于管理人從事無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損失,其管理費用給付債務中不包括管理人的報酬。
例子:
妻姐墊付妹妹治療喪葬費,妹夫以不知情為由拒還被訴。
王瑩與妹妹王玉是一對親姐妹。王玉之前和陸某曾有過一段婚姻,離婚后兒子小陸與生父生活。1998年1月,王玉與陳某再婚。
2009年以后,陳某多次中風住院治療。2011年6月30日晚10時,王玉突然暈倒在家,被120救護車送至醫院搶救,后被診斷為惡性腫瘤晚期,并于當年8月17日在醫院病逝。
由于陳某自身患有疾病,長期在鄉下由其父母照料,王玉住院期間均由姐姐王瑩照顧。王玉去世后,王瑩為其料理了后事,先后墊付醫療費、喪葬費共計14萬余元。事后,王瑩多次要求陳某支付墊付的費用未果,遂一紙訴狀將陳某及姨侄小陸一起告上了崇川區法院。
本案中,王瑩出于姐妹之情和道義,代為墊付了妹妹的治療及喪葬費,已與兩受益人即本案被告陳某、小陸之間形成了無因管理之債,依照法律規定,王瑩有權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她代為墊付的必要費用。
擴展資料:
不當得利之債構成要件:
(1)必須是一方受益。
(2)必須使他方受損。
(3)受益和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4)受益必須是無法律上的根據。不當得利之債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對方沒有合法根據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人。
債務人則是不當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當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繼承人,還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義務時,以返還原物為原則,如果原物返還已不可能,則應償還其價額。返還利益包括返還原物所生孳息。
無因管理之債構成條件:
一、客觀要件
第一、管理他人事務
二、無法律上的義務
管理人依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是有法律上義務管理他人事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第一、依法律直接規定對本人負有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財產,遺囑執行人對于遺產等均有法定的管理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為,消防隊員的救火行為,為其公法上的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第二、依合同對本人負有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傭、承攬等合同,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乃基于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管理人雖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如超過其義務范圍而處理事務時,就其超過部分,仍屬于無義務,構成無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過自己之負擔部分,為他共有人支付費用時,就超過其義務范圍之限度,為無因管理。
三、管理人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即有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妻姐墊付妹妹治療喪葬費 妹夫以不知情為由拒還被訴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新京報:儲戶轉錯賬,警方銀行有責任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不當得利之債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無因管理之債

關于不當得利的一個案例
甲將牛遺棄后,該牛成為無主物,對于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占原則取得所有權,即乙取得所有權,乙不構成不當得利。
參考法條: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
擴展資料:
不當得利是引起法定之債發生的原因之一。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
1、一方獲得利益。獲得利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財產的積極增加,即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滅,是財產范圍擴大;二是財產消極的增加,指當事人的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
2、他方受到損失。損失,包括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即積極損失和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極損失。
3、獲得利益和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無合法根據。
具體而言,不當得利在民法中產生的情況有如下幾種:
1、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及被撤銷所產生的不當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債務所引起的不當得利。
3、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不當得利。
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
5、基于事件而產生的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觀心態為惡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的,返還義務以現存利益為限,對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負返還責任。
2、受益人為惡意的,返還范圍應是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對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還義務并不免除。
3、受益人先為善意,后為惡意的,返還范圍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中國普法創新網-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及效力
民法上“不當得利”指什么
一,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民法典》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以及民法學通說原理,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事實,因此不當得利是指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相對應遭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這是對于不當得利的基本理解。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985條的規定,認定不當得利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四個構成要件: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有損失、獲得利益與收到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首先,所謂一方獲得利益,是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財產積極增加,指財產本不應增加而增加;第二種情況,財產消極增加,指財產本應減少而未減少。
其次,他方受有損失。同樣這里的損失并不是侵權賠償中的損失,而是相對于取得利益方而言,另一方的利益因為利益轉移導致的利益減少,或者債務增加。
第三,一方獲得利益與另一方受到損失之間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這是司法實踐中認定不當得利之債是否成立的一個重要依據,獲益的另一面必然有他人的損失作為一個對等關系。如果一方獲得的利益并不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則不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第四,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如果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是不成立不當得利的。
我們來舉一個例子說明一下,甲把房屋出租給乙,月租金是2000元,租期是5年。在租期內,乙未經甲同意,將房屋轉租給丙,月租金4000元,租期4年。第一個問題,對于乙獲得的2000元差價,甲能否對乙主張不當得利?答案是不能。因為乙獲得該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法律依據來自甲乙之間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這一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就是我們所說的法律上的原因。在甲乙租賃合同存續期間,根據《民法典》第720條,乙對房屋享有收益的權能。乙雖擅自轉租,但乙每個月取得租金4000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所以對甲不構成不當得利。
那什么時候構成不當得利呢?若甲因乙擅自轉租,甲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乙擅自轉租之日起6個月,通知乙解除甲乙的租賃合同。解除合同后,乙拒不返還房屋,繼續出租房屋給丙,則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乙對房屋喪失占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其收取的租金差價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甲據此對乙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不當得利的排除情形
《民法典》第985條專門針對排除不當得利的情況進行了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以下三種情形都屬于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范疇:
①因履行道德義務的給付排除在不當得利之債外,目的在于調和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使法律規定符合一般的道德觀念。
舉個小例子,乙被收養,乙的親生母親老年之后缺乏生活能力,沒有生活來源,乙誤以為自己對于親生母親負有贍養義務,乙就對缺乏生活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親生母親按月支付贍養費,支付了5年以后,親生母親訂立遺囑將財產遺贈給他人。乙心里不是滋味,就找到律師,詢問自己到底有沒有贍養親生母親的義務,律師說,你沒有,你被收養了,你和她之間的母女關系已經解除了。乙才知道原來沒有贍養義務,要求對親生母親主張不當得利返還。這種情況,確實是構成不當得利,乙沒有贍養義務而誤以為有。但支付贍養費,屬于非債清償,雖然自始缺乏給付目的,但屬于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因此,雙方間雖成立不當得利關系但是排除了利益受損人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②債務人為清償未到期債務而提前給付也排除在不當得利之債的適用范圍外,主要原因是債務未屆清償期的抗辯并不是永久性抗辯,債務到期前的清償,債務并非不存在,債權人受領給付,不能稱之為無法律上的原因。
例如,甲在債務屆滿前6個月償還了借乙的一個億,后來覺得一個億,提前六個月歸還太虧了,理財可以理出好多呢,由此依據不當得利之債要求乙再還回來。甲提前歸還債務的情形雖然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但法律對于這種情況明確排除了受損失一方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甲不能主張不當得利之債。
③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目的在于維護誠實信用,禁止當事人出爾反爾,理論基礎在于禁反言原則。
例如,生效判決已經確認雙方的債務不存在、無效或被撤銷,給付人明知判決生效的情況下依然清償了本不應給付的債務,則屬于明知無給付義務的債務清償。這里的重點在于“明知”而非“誤解”,明知無給付義務而向對方支付相關錢款,這是其對自己財產的合法處分,錢款支付至對方,處分完畢,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給付人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返還。
這里我們還需注意區分第三人代為清償問題,第三人清償債務后不能因為其與債權人之間沒有債務,而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而只能取得原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兩者分屬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適用亦不一樣。《民法典》在第524條新增加了第三人代為清償制度,即:“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處債權轉讓的規定就排除了第三人向原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的可能。
三,不當得利的司法認定
一、對不當得利的性質予以準確定性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當得利制度的適用并不普遍,主要原因是不當得利請求權經常會與物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競合,而當事人往往會選擇其他請求權。由于我國并沒有采納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在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受損失的人一般會直接依據物權請求權要求受領給付的一方當事人返還,而不會再去行使占有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因權益侵害發生的不當得利中,當事人和法官通常都會直接適用侵權責任制度規則。并且,在不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為了公平,法院也會以誠實信用原則或者公平原則作出裁判,其實是一種向一般條款逃逸的現象。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首先要重視不當得利的價值和功能,明確不當得利的性質,與其他請求權基礎進行區分。
二、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
不當得利的一方獲利、使他方利益受損兩個要件屬于權利發生要件,應由不當得利債權人承擔證明責任,這一點在理論和實務界都是毫無爭議的,而有關不當得利的證明責任分配的難點問題,集中在沒有法律上的原因這一點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作為一個消極事實,其是否可以定性為請求權發生要件,需要我們從實體法出發進行綜合分析。
按照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主張權利的一方就對其有利的權利發生要件負有證明責任。因此不當得利的請求權人應對沒有法律上的原因這一要件承擔證明責任。而這一觀點的反對者們提出的最大的問題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屬于消極事實,依照證明責任的消極事實學說,為消極的事實陳述的人不負證明責任。
我們認為,應將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給原告,主要出于以下考量:首先,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總體原則,對于舉證責任倒置應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準。我國立法并未規定不當得利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告既然主張被告系不當得利,就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其次,認為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觀點,其主要的論據是一方獲益沒有法律根據屬于消極事實,消極事實不易舉證。然而,仔細分析可以發現,沒有法律根據并非全部為消極事實,也存在積極事實。例如因給付目的嗣后不存在形成的不當得利,原告當初進行給付的原因以及事后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導致給付目的不存在的事實均屬于積極事實,原告對此舉證并無大礙。退一步講,即便是存在消極事實的情形,例如原告因輸入號碼有誤而向他人手機賬號存入話費,原告可以通過證明自己的手機號與被告的手機號有多位數字一致、極易混淆予以主張,可見原告并非無法證明。
再次,不當得利訴訟其實是對已發生給付行為的一種撤銷,從某種意義上,也屬于對以往交易往來和社會經濟秩序的擾動,原告作為訴訟的發起者,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以此來督促原告謹慎起訴。假如由作為受益人的被告來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原告只需要起訴,被告就被拉入訴訟并且要承擔舉證不能即敗訴的重責,如此之低的訴訟成本極易導致原告濫訴,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造成損害。
三、不當得利的返還內容
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應當返還的是得利人所取得之利益。我們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則是:1.原物存在的,返還原物以及因為原物而取得的其他利益(包括原物的孳息以及使用利益);2.原物不存在的,折價賠償;3.原物毀損后存在代位物的,比如因原物毀損而獲得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應返還原物的代位物。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關于原物折價后償還的價值額的計算,在理論上存在“主觀說”與“客觀說”兩種不同的觀點。舉例而言,當得利人所受領的利益為某物的所有權時,該物的市場價值為5萬元,當得利人以6萬元或4萬元的價格將該物轉賣給善意的第三人時,因第三人善意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得利人不能原物返還。此時,依據“客觀說”,得利人應當返還的是該物的市場價值5萬元,而不論得利人轉讓該物時的價額為6萬元或4萬元;而依據“主觀說”,則認為得利人應當償還的為其轉賣該物所得價款,如所得價款為6萬元,則應當償還6萬元,所得價款為4萬元則應當償還4萬元。目前,通常采用客觀說,因為受領人以原物為手段、依據法律行為所取得的對價,不屬于其所有利益以及基于該利益產生的孳息。
什么是不當得利之債?并舉一案例說明之
不當得利之債是指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構成要件:
(1)必須是一方受益。
(2)必須使他方受損。
(3)受益和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4)受益必須是無法律上的根據。
不當得利之債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對方沒有合法根據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人。債務人則是不當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當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繼承人,還可能是第三人。
受益人在履行返回義務時,以返還原物為原則,如果原物返還已不可能,則應償還其價額。返還利益包括返還原物所生孳息。
擴展資料:
不當得利之債的后果:
1、在不當得利之債中,不當得利人為債務人,負與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遭受損失的人為債權人,他享有不當得利返還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2、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是返還所受利益的給付,在給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態的不同;
3、不當得利的內容,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和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4、債權人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債權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所得的不當利益。當利益不存在時,有權要求返還價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不當得利之債
舉例說明哪些事實是不當得利?
1、不當得利是指非因當事人意思或者法律原因,僅僅因事實獲得利益的情況。2、例子1:甲乙兩個魚塘相鄰,下雨后池水上漲,甲魚塘的魚苗游到的乙魚塘,那么乙魚塘所有人則是不當得利人。例子2:甲謊稱某藥有治療胃病的良好功能,乙欣然訂立買賣合同后購買,后發現該藥質量低劣,遂發現受到甲的欺騙,撤銷了該買賣合同,此時甲賣藥所得價款屬于不當得利。3、受損失一方可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要求對方返還該利益,對方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否則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