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法案例及分析(有關侵權的案例及分析)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題目
你好酒店在甲吃飯期間有安全保障義務,在甲吃飯期間保護你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在本案中,酒店保安有義務制止打斗,而其并沒有出面制止,有明顯的過錯,也即酒店存在間接侵權行為。而直接侵權人是乙,乙應當承擔直接的損害賠償責任,酒店承擔補充責任(即當乙無法賠償時,才由酒店賠償)。
有關商標侵權糾紛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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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一審法院訴訟程序問題
1、一審法院按漢都公司提供的 TCL 集團公司地址,向 TCL 集團公司快遞送達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等,雖然郵寄地址為廣東省惠州市鵝嶺南路 6 號 TCL 工業大廈九層,是 TCL 集團公司的下屬二級企業法人銷售公司的地址,但兩公司在同一大樓辦公,只是樓層不同,而收信人為 TCL 集團公司的信件也并沒有因不能送達而被退回。
2、在原審法院審結前, TCL 集團公司在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由此可以推定, TCL 集團公司已收到了一審法院寄送的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但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一審法院缺席審理并不違法。上訴人 TCL 集團公司關于一審法院訴訟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侵權行為法案例分析
1、過錯推定原則,民通126條:建筑物或其他設施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2、存在侵權行為、有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聯系、主觀過錯
3、飯店負主要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莫小明是在接受飯店的服務過程中,由于飯店存在安全隱患造成的損害,所以飯店應當賠償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陸某是某小學三年級學生(9歲),一日趁體育課自由活動時,溜出學校大門。
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所以該機動車的車主并不承擔責任,應由盜竊人王某承擔責任。
二、根據《侵權責任法》地四十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本案中,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此事肯定會給九歲的陸某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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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責任案例分析
狗傷人,狗主人負責民事賠償。并不是小孩傷人,孩子家長不負責任。孩子逗狗,無論是否屬實,都不是李大媽受傷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狗主人沒有看管好自己的狗,違反了養狗的法規。如果協調不好,就去民事訴訟。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1、由具體行為人承擔責任。
2、若雇員系一般過失,由雇主承擔責任;若雇員系故意或重大過失,由雇主和雇員承擔連帶責任。雇員造成雇主傷害的,直接向雇員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3、甲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原則上為甲。
5、皆為甲的扶養人。
6、乙承擔適當減輕的主要責任,丙的父母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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