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著作權侵權該怎么處理
著作權被侵權了一般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或經協商,申請第三方居中調解,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前述方式均不能處理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六十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承擔民事責任,以及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申請保全等,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

著作權侵權怎么處理呢?
著作權侵權可以自行調解或者在在第三人的調解下達成和解協議;或者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六十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承擔民事責任,以及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申請保全等,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
怎么認定著作權侵權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采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后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六條 侵權行為有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
著作權法對于著作侵權的認定如下:著作權侵權應當滿足行為人主觀具有侵權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侵犯著作權的相關違法行為、違法行為造成著作人遭受實際損失等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著作權侵權的認定
1、有侵權的事實。2、行為具有違法性。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法律分析】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于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四十、 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的一般侵權行為有11種:(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行為。(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報酬的行為。(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行為。(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著作權被侵犯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實施侵權行為的行為人只能是出于主觀故意,對于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的,在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必須在提交起訴狀時提交相應的證明作品的著作權屬于自己的證據材料,否人民法院無法認定也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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