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第三人侵權(什么是第三人侵權)
如何認定商業秘密中第三人的侵權行為
您好,第三人是指直接獲得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人以外的人。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中,商業秘密權利人為第一人;而直接獲得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人為第二人,第二人包括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行為人,以及雖通過正當途徑獲得商業秘密但違反保密約定或要求而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行為人。第三人有惡意第三人與善意第三人之分:
(一)善意第三人的行為
善意第三人的行為是指第三人不知且不應該知道第二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的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善意第三人不知且不應該知道第二人的行為違法,因此善意第三人獲取、使用、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觀上沒有過錯,通常不應承擔法律責任,但自其知悉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后,應當經權利人的同意而繼續使用,并向權利人支付相應的使用費。
我國《合同法》第353條規定:“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沒有考慮到受讓人的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況。該規定應只適用于第三人沒有過錯的情況。在第三人有過錯的情況下,受讓人如不對專利權人或技術秘密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會動搖專利權制度和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基礎,損害到整個知識產權制度。
(二)惡意第三人的侵權行為
惡意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第二人實施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的違法行為,仍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惡意第三人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實質上同第二人的行為一樣,也是對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侵犯。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都十分明確地規定了惡意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科技人員或有關人員調入本單位時,應當主動了解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并自覺遵守上述協議。明知該人員承擔原單位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義務,并以獲取有關技術秘密為目的故意聘用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惡意第三人侵權行為有兩大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即第三人對第二人的違法行為“明知或應知”。明知是一種故意狀態,應知是一種過失的主觀狀態。在私法理論上,過失與故意產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惡意第三人的明知行為和應知行為同等對待,以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論。過失是指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客觀要件,即第三人自己客觀上實施了違法行為,包括從第二人那里獲取商業秘密,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披露該商業秘密。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什么是第三人侵權,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怎么賠償
工傷保險中的第三人侵權,第三人是指本單位履行職務職工之外的人員。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后,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十五、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采用何種賠償模式?
《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仍繼續適用浙政發(2009)50號通知的規定。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第三人侵權是什么意思?
上面那個回答你扯什么,人家問的是法律問題。第三人侵權在不同的場合有不同的具體概念!比如合同中的第三人侵權,就是你與合同相對人之間存在合同,但是你的權利收到了另外第三方的侵害,這就是第三人侵權!在比如,A的孩子在B學校上學,期間被外校的人打傷了,這外校的人就是第三人侵權。法律上一般是第三人負主要責任,相對人負與其過錯相信的責任
什么是第三人侵權,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怎么賠
工傷保險中的第三人侵權,第三人是指本單位履行職務職工之外的人員。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后,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十五、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采用何種賠償模式?
《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仍繼續適用浙政發(2009)50號通知的規定。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什么是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什么情形下產生這
一、什么是對第三人侵權責任
所謂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是指因租賃物本身及其設置、使用、保管等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
二、什么情形下產生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侵權責任通常有四種情形:
(一)產品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租賃物因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應由租賃物的供應商或者制造商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雖非租賃物的制造商,但在承租人于租賃期滿行使留購選擇權時,出租人便成為銷售者。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仍不負租賃物的產品責任。這是因為:第一,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融資,其經濟地位接近于金融業者,而異于商業銷售者,實質的買賣關系存在于承租人和出賣人之間。第二,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并不與租賃物發生直接聯系,不具備有關租賃物的商品知識、信息、檢測技術和手段等。
(二)高度危險作業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經營者對因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時,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當租賃物為高度危險作業的設備時,該設備的經營者應對設備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依民法學說,判斷經營者的標準有兩條: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對高度危險作業的設備擁有支配權并享受運行利益的人為經營者,應對租賃設備造成他人損害負賠償責任。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運行擁有支配權,并享有運行利益,當然應作為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而出租人并未實際占有租賃物,對租賃物的運行沒有支配權,同時,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與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并非對價關系,不存在租賃物的運行利益。因此,對租賃物屬高度危險作業設備而致第三人損害的情形,出租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建筑物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如果租賃物是建筑物或者構成建筑物的一部分,因倒塌、脫落等致人損害的,出租人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承租人作為租賃物的管理人,均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對租賃物只擁有名義上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實際上是出租人為保證其收回投資的一種抵押擔保物權,承租人則擁有租賃物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因此應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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