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實踐記錄(侵權行為事例)
常見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高管侵權行為都有哪些?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高管的侵權行為,在實踐中往往有所交叉。常見的侵權行為有關聯交易、違規擔保、違反承諾、違規信披等,比如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轉移資產,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未經內部法定程序以上市公司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等。
此外,上市公司如果合規治理方面存在問題,也會侵害中小投資者權益,比如公司章程設置不當,限制了股東權利、沒有落實法律法規對投資者保護的相關規定,再比如召開股東大會程序不符合規定、“三會”記錄不規范等。
認定侵權行為的證據可以有哪些?
認定侵權行為的證據可以有哪些?司法實踐中采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并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件,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那么認定侵權行為的證據可以有哪些?認定侵權行為的證據(1)原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2)被告軟件的的程序和文檔;(3)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經比對后是相同的或實質性相似的證據,此證據最好申請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做司法鑒定,鑒定結論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力也較高;(4)被告接觸了原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只要能證明有接觸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軟件開發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上述程序和文檔,主要是指相應軟件的源程序和與源程序開發有關的開發文檔;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件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件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件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件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件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認定侵權行為的證據可以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注: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ヂ摼W+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網友散布我隱私聊天記錄并惡意侮辱我構成侵權嗎,怎么辦?
我研究過類似的案例,這種行為是要分開而論的:
1、如果你是在工作時間上網聊天的,單位領導為了取得證據(聊天記錄上有時間證據和證明你聊天的目的和工作無關)而看你的聊天記錄的話,是不違法的。因為單位是支付給你工資要求你在單位時間內給單位創造效益的,你無權在工作時間內干于工作無關的事。所以這種行為不能認為侵犯了你的隱私權。
2、如果以偷窺為目的看你的聊天記錄,那么就是侵權行為。
實踐中一般如果聊天記錄上顯示你在工作時間聊與工作無關的事,那么老板的偷窺行為行為都不是侵權行為,并且法院也是這么認定的。我看的是最高院民庭法官的講解。雖然不是法律解釋,不過肯定會對類似案件有知道意義。

我們身邊的侵權事件,簡短的
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農墾公司與被告住宅公司就農墾大廈的施工簽訂施工合同。合同載明,建筑面積暫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兩期實施,第一期工程細節在合同中明確予以規定,第二期工程則視情況另簽協議。1996年7月,農墾大廈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設資金問題,二期工程沒有繼續修建。
1997年7月7日,農墾公司取得農墾大廈的房屋所有權證,該證書“房屋狀況”載明了“商場、辦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后,農墾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給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畢為由占用了部分樓層拒絕撤出。2001年9月,農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現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終審判決住宅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農墾大廈第二、三層房屋騰空交付給農墾公司。判決生效后,住宅公司于同年9月20日撤出所占房屋。
2005年11月,農墾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賠償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農墾大廈期間占用該房屋的經濟損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構成侵權、未經綜合驗收(主要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農墾公司沒有損失等理由拒絕原告的賠償請求。
分析:
第一,在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國家公權對私權行使的適度干預。
民事權利的行使因受國家公權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并不多。有觀點認為,民事權利之爭由民事法律調整,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違公法,應由執行國家公法的具體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行政上的處罰,不能因其有違行政法規而使其民事權利得不到保護。
第二,所有權權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權能會產生不同的侵權后果,侵犯所有權的侵權責任承擔應與侵權后果相適應。
但本案判決可能引起的爭議在于,在本案判決之前,住宅公司占用農墾公司房屋的行為已被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認定為侵權,而此案中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予以賠償損失的訴求未獲支持,這與前案的認定是否存在矛盾?
對此,判決指出,關于住宅公司不構成侵犯農墾公司房屋“使用”權的認定,與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中關于住宅公司已構成侵權的認定并無矛盾。
擴展資料:
侵權行為與違約區別:
一、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二、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
三、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于財產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侵權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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