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不受理哪些報警(110不受理哪些報警遇到精神疾病患者可以報警嗎)
110不受理哪些報警?
生活中只有這7件事才可撥110,其他的都不該110受理和管轄:1、刑事案件;2、治安案(事)件;3、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4、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火災、交通事故;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緊急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6、危及公共或群眾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求助;7、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正在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
110不受理哪些報警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三十二條 對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臺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并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報警:【110報警平臺】屬于緊急情況下的求助資源,不是任何案件都可以使用的,只有處于緊急狀態下,才可以使用“110”,以便于緊急出警,處理案發現場。
報案:案件已經發生、過去了一個時間段,受害人已經脫離險境的,應該選擇到公安機關報案。
擴展資料:
110接警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內容,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對于破解長期以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受案立案環節突出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各級公安機關要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切實增強執法為民理念,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推進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確保這項改革盡快改、改到位、改出成效。
(二)加強領導。受案立案改革是一項涉及公安工作全局的重要改革,需要各級公安機關和各警種、部門高度重視,整體聯動,共同抓好貫徹落實。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強化督導檢查,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要通盤考慮,加強統籌,將受案立案制度改革與其他執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任務結合起來,確保改革任務協調有序推進。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要結合各自辦理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健全完善本警種、部門受案立案的具體操作規程。
上級公安機關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督促下級公安機關業務主管部門依法如實受案立案,在職責范圍內協調解決與受案立案有關的跨區域執法爭議。
(三)強化保障。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推動在法制部門增設受案立案管理機構,選派責任心強、熟悉執法辦案業務、熟練使用執法辦案信息系統的民警從事受案立案監督管理工作。
要盡快修訂、制定相關法律文書,修改完善受案立案功能模塊,為受案立案工作和監督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手段支撐和必要的基礎保障。
要充分發揮基層法制員的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對受案立案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
要將改革要求及時報告黨委、政府,不斷優化平安建設、綜合治理中涉及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工作的考評指標,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對公安機關受案立案改革的支持。要做好宣傳工作,向全社會和廣大民警宣傳好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義,正確解讀改革的內容和要求,為推進改革營造良好氛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電話報警不受理哪些報警
110不受理的報警情況有:1、民政救助類:應向民政局求助。2、道路交通類:應向市政管理部門求助。3、森林火災類:應向森林火警求助。4、城市建設類:應向城管部門求助。5、部分噪音污染類:應撥打環保熱線舉報等等。
【法律分析】
受理報警范圍:1、刑事案件;2、治安案(事)件;3、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4、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110接處警工作規則》有規定,對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臺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并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對于具體在多長時間之內到達案件現場,國家并無統一規定,而是由地方有關行政規章確定。如果本案中110沒有出警,則屬于行政不作為,公安機關要承擔行政違法的責任。110 是我國的公安報警電話,負責受理緊急性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報案,并接受群眾突遇的或個人無力解決的緊急危難求助等。110 公安報警電話屬于特殊號碼,撥打和接聽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110 公安報警電話是極為寶貴的公共安全資源。虛構警情和其他惡意騷擾行為將嚴重影響公安機關接處警機制的正常運行、制約公安機關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該行為妨害了公安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公安機關將依法對其行為人處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三十二條 對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臺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并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110不受理噪音擾民嗎
110受理噪音擾民。110是我國通用的報警電話號碼,除了負責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還接受群眾突遇的、個人無力解決的緊急危難求助等,而噪音擾民屬于治安處理范圍,因此在受到噪音污染時,應當及時撥打110請求解決。當通過110出警后仍不能解決的,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以進一步維護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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